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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1-11-26 14:3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0年11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述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促进我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并发至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10月下旬,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调研组赴省内开展了立法调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11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省司法厅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修改思路、名称和章节结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条例的制定应当充分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建设以及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对接民法典相关内容,完善家庭教育工作机制,明确家庭教育中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责任,推动我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为使条例名称与调整范围更加一致,聚焦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湖北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家庭实施”修改为“家庭主责”,第三章“政府推进”修改为“政府服务”,调整后共七章,依次为总则、政府服务、学校指导、家庭主责、社会协同、法律责任、附则。

二、关于总则。有的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提出,要注重构建完善的家庭教育工作机制,重视相关服务保障。有的委员、地方提出,要结合实践,明确妇女联合会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有的委员提出,不宜对家庭教育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列举。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规定家庭教育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政府服务、学校指导、家庭主责、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庭教育工作,建立与家庭教育工作发展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妇女联合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三是删去有关家庭教育具体内容的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三条至第五条)

三、关于政府服务。有的部门、委员提出,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全省统一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指南,并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有的委员提出,要加强家庭教育服务阵地和队伍建设。有的委员提出,要创新家庭教育方式方法,加强家庭教育平台信息化建设。有的委员提出,要加强对留守、流动、贫困、重病、重残、监护缺失等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方面的指导和帮扶。有的委员提出,要推进家庭教育学科建设专业化、科学化,鼓励设置家庭教育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有的委员提出,要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完善准入和信息公开机制。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关规定。(草案二审稿第八条至第十八条)

四、关于学校指导。有的委员、专家提出,学校要为公益性家庭教育活动提供师资支持,畅通家校沟通机制。有的委员提出,要强化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有的委员提出,学校要建立家长学校,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有的委员提出,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鼓励学校、幼儿园为有关组织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活动提供师资支持。二是规定学校、幼儿园要定期组织家访,有针对性地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三是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支持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日常监督管理。家长委员会应当为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活动提供必要协助。四是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学校,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五是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心理服务平台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并为开展家庭教育提供指导。(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五、关于家庭主责。有的委员、专家提出,要科学、依法开展家庭教育,约束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不当行为,建立家庭教育工作的监督举报机制。有的委员、部门提出,对于留守儿童的委托照护及其家庭教育的开展,应当与相关法律的修订保持一致。有的委员提出,父母要主动与学校沟通,了解未成年人情况。对于实施家庭教育有困难的家庭要提供帮助。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开展家庭教育,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不得以暴力、羞辱等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二是规定因工作、学习等原因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将未成年人委托他人照护的,要与被委托人共同实施家庭教育,并与被委托人和未成年人至少每周联系、交流一次,接到关于未成年人异常的通知后,要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三是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主动与学校、幼儿园沟通,自觉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单位申请帮助。四是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或者在家庭教育中采取不当行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相关单位和组织求助、举报。接到求助、举报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草案二审稿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六、关于社会协同。有的委员提出,要完善村(居)民委员会在家庭教育指导方面的责任。有的委员提出,要增加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在家庭教育方面的职责。有的委员提出,要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进行规范,鼓励发展家庭教育服务行业。有的委员提出,要加强对校园周边商户的管理。有的委员提出,要鼓励和支持家庭教育志愿服务。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或者家长学校,协助有关部门宣传家庭教育方面的政策法规,开展家庭教育活动,指导、帮助、监督相关人员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二是规定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应当为相关群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三是规定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知识,并依法开展有关服务。四是规定鼓励和支持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建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水平。五是增加对校园周边商户经营的限制性规定。六是鼓励开展志愿服务。(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要对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父母明确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对于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采取不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的监护人,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阻;情节严重的,要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况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二是规定对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责令其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八、关于附则。有的委员、地方提出,要将普通高等学校、校外托管机构等单位纳入条例调整范围。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普通高等学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开展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服务,应当参照本条例执行。同时根据相关法律修订情况,对于学校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的一些条款进行了删减合并、修改完善,部分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