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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2020年8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社会建设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立法工作。一是开展调研。2019年5月赴黄冈市、2020年8月赴咸宁市、黄石市开展立法调研,察看相关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社区、教育联合推广中心等,听取当地人大、妇联、教育局、民政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卫健委、共青团、部分省人大代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及社区负责人、家长对家庭教育立法的意见建议等;2020年4月,委托宜昌市、孝感市、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调研。二是组织论证。联合省妇联先后两次组织专家论证会,对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成熟度以及条例草案文本的主要内容进行论证。三是征集意见。联合省妇联委托第三方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采取书面、视频、问卷调查、网上访谈等形式征集意见建议;与重庆市、浙江省、江苏省联系,学习交流借鉴其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了解条例实施中的有关情况;8月,将条例草案呈报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同时印发全省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意见建议。8月31日,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第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条例的制定,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家风家教、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等重要要求的有力举措,是落实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的有效路径,是回应全社会加快家庭教育立法愿望的实际行动,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家庭教育工作短板问题的基础保障,十分必要。条例草案系统总结了近年来我省家庭教育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内容实在管用可行,有利于推动全省家庭教育工作、解决家庭教育突出矛盾和问题,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时,社会建设委员会也对该条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体制机制。家庭教育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很多,有对家庭教育认识不到位、家长教育水平不高、忽视身心健康和健全人格培养等家庭教育缺失和不得法的问题,有对外来人员子女、留守儿童等群体家庭教育不够重视、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工作推进乏力等工作不畅不顺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草案应当注重构建完善的家庭教育工作机制,通过规范家庭主体责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完善学校指导内容、统筹社会各类资源,合力保障和促进家庭教育。
二、重视经费支撑。建议将家庭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在省、市、县财政中设立“家庭教育”专项经费,确立农村和城市等地区不同的家庭教育投入体制和筹资办法,以保障各地家庭教育工作获得必需的财力支持。强化家庭教育市场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力培育发展家教公益社会组织。
三、突出重要节点。条例草案应当在婚姻登记、生育、幼儿园和中小学入学等节点,对强化家庭教育指导作出明确要求。同时要点面结合,按照未成年人成长规律,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对日常家庭教育和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的家庭教育指导进行系统规范。
四、准确规范表述。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条中“家庭教育工作应当坚持立德树人”改为“家庭教育工作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第五条第二款改为“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各类学校”,第九条中“创建”改为“构建”,“适当”改为“恰当”,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并将家长委员会纳入学校日常管理”改为“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支持其对学校日常管理的监督”;删除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重复内容和第二十九条中“妊娠保健、出生缺陷复查”。
此外,委员会还对条例结构和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