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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关于集中修改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审议意见
(2021年1月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涉及民法典清理工作方案》的安排,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提出了《关于集中修改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专班对决定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同时征求了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专家的意见。2021年1月4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审议,省司法厅有关同志列席会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决定草案建议集中修改的8件法规
(一)决定草案对照民法典的原则和规定,提出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6件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改十分必要,同时为保证法制统一,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是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中有关烟草广告、烟草生产计划和调剂计划、烟草制品提货单、委托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非法烟草制品批发市场的管理等内容,建议作相应修改,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省实际工作相衔接。
二是对《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有关省外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建筑活动办理从业资质备案、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发包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等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
三是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中有关分洪区人口管理以及在紧急防汛期,对雍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的部门层级等规定建议作相应修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条例相衔接。
四是对《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中订立抵押合同的相关表述建议作相应修改,与民法典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五是对《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中有关供水单位依据合同约定中止供水的,建议增加事先通知用户的规定,与民法典有关规定相衔接;同时,对第二十一条建议不作修改,理由是,该条关于供水设施维护的规定与民法典的原则和规定不存在不一致,且供水属于公用事业,是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决定草案中增加的有关建筑区划范围内公用供水设施的维护和费用承担等内容,建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六是对集中修改的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法律责任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建议一并予以修改。
七是对集中修改的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机构改革行政机关名称及职责调整的,建议一并予以修改。
八是因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的实施,对集中修改的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处分的处罚措施,建议统一修改为处分。
(二)决定草案提出的《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2件地方性法规,建议不纳入此次集中修改,适时作全面修订。
一是《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制定于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修改,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其中明确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主要内容已由“两权分离”调整为“三权分置”,重要制度设计已作重大调整,建议适时对该条例作全面修订。
二是《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制定于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进行了修正,确立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农业技术推广由政府主导的单一方式向多元化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主体和职责发生了变化。我省的实施办法制定时间较早,其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我省乡镇综合配套深化改革实际和农业技术推广需要,建议适时对该条例作全面修订。
二、建议增加修改2件法规
(一)建议将《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纳入此次集中修改。理由是,该条例与决定草案中集中修改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具有关联性,其中有关分洪区人口的管理、国有资产出租以及农业税收的规定与民法典精神、国家有关法律不一致,建议作相应修改。
(二)建议将《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纳入此次集中修改。理由是,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计量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为了保证法制统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要求,建议对我省条例作相应修改。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