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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3月31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胡金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关于修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我省选举实施细则的必要性和工作情况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人大选举制度,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选举法,增加了“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等内容。根据宪法和选举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的规定,2021年全省将开展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与新修改的选举法保持一致,有必要相应修改我省选举实施细则,为换届选举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为了做好我省选举实施细则的修改,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了以下工作:一是围绕新一轮全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面临的新形势、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听取意见建议。二是研究起草决定草案,并征求省委组织部、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三是根据各方反馈意见,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决定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3月12日代表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门研究,3月15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二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加强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的精神和新修改的选举法,在实施细则中增加一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县)、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二)关于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根据新修改的选举法,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将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20名,为此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将乡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5名,为此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三)关于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报备。根据新修改的选举法,为便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了解和掌握因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依法重新确定代表名额情况,在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增加一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关于对破坏选举行为追究责任。根据新修改的选举法,为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明确追究破坏选举行为的责任主体,在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同时,删去第一款中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