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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2021年3月)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以下简称审议意见),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各地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认真办理审议意见和建议,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2020年年底,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现将审议意见办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站位,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吃的放心、住的安心”安全福祉,关乎国计民生、关系社会稳定。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考察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要求,与全面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有效结合,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地及有关部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健全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体系,持续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
一是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宣传“一法一条例”,将学习“条例”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年度学法考法内容,2020年全省近40万领导干部、公务员和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完成年度网上学法,39万人参加了统一考试。依托“湖北普法”微信公众号、湖北法治网等媒体平台,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一法一条例”,有效促进了环保法律法规的全民普及。省教育厅认真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环境教育实施指南(试行)》,组织学校配发生态教育读本、开设环境保护类课程、启动环境教育实践,加强学生土壤污染防治教育。
二是进一步推动法定责任履行。依托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及办公室,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决打好净土保卫战。坚持领导挂帅,晓东省长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赴重点区域调研指导;分管副省长各负其责,积极推动重点领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严格绩效考核,实施《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三是进一步强化考核问责机制。制订《2020年度市(州)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评分细则》,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发挥考核评价导向作用,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实行土壤污染重大事件“一票否决制”,层层传导责任与压力,形成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举措,重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农用地质量管理进一步加强
一是完成全省农用地质量类别划分。全省17个市州和97个县市区全部完成了耕地质量类别划分工作,确定了全省耕地“红区、黄区、绿区”的面积、范围及边界,编制完成了全省耕地质量类别划分报告和分类清单。12月2日,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对报告和分类清单组织评审并通过验收。按照《省级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报送规范》(农办科〔2020〕11号)要求,相关成果已经省政府同意后报送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
二是超额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印发《关于落实我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技术手册(试行)》等文件,分片区组建4个技术团队,对80个县市疑似污染区域加密布点,截至2020年底,实际完成安全利用耕地面积141.08万亩,占目标任务135万亩的104.5%;严格管控类面积达到14.4万亩,占目标任务14.1万亩的102.2%,核算我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03%。
(二)建设用地风险管控进一步规范
一是完善制度体系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经信厅联合印发《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部门、土地使用权人、第三方从业机构职责,完善建设用地全生命周期监管。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项目过程管理,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指南》,指导在产企业落实法定义务。
二是实行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制度。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现有名录内含33宗地块,未发生违规开发利用现象。
三是加快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和效果评估报告省级评审时效。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评估中心开展全省建设用地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制定评审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缩减审查时间、降低制度性成本,服务企业和社会第三方机构。
四是完成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开展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20〕63号),以宜昌市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核算试点,推进全省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工作。截至2020年底,全省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实现100%。
(三)污染源头防控持续增强
一是完成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整治。围绕耕地重金属污染突出区域及涉镉等重金属工矿企业集中区域,开展污染源排查整治行动,确定全省44家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任务,2020年年底要求完成第一轮27家污染源的整治,目前已完成全部44家企业的排查整治,其中36家已完成现场调研,有效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
二是综合防控农业面源污染。深入实施农田污染治理。化肥农药使用量连续7年实现负增长,2019年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22,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1.73%,农膜回收率达到85%。
三是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省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92.48%,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98.98%,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100%。
四是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行政村比例、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任务完成率均达到10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15%,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9.92%。
五是加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录入全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信息系统的663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已完成整治销号663个,整治完成率100%;各县市区现场核查663个,完成率100%。
(四)涉土科研工作有序推进
一是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研究。以土壤生态环境实际需求为导向,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长江经济带化工园区场地污染防治技术集成与工程示范项目,探索建立集污染监测预警、源头防控、高效治理、安全利用于一体的长江经济带化工园区场地分区分类污染防治技术体系。
二是发挥试点项目示范带动作用。完成20个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形成了一批成本低、效果好、可推广的治理修复技术。宜昌田田化工有限公司治理修复试点项目被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媒体关注报道,起到良好示范效应。黄石东钢污染场地将棕地开发建设和风险管控与修复有机结合,探索出了城市棕地环境修复与再开发衔接的有效模式。
三是提升土壤生态保护科研能力。以华中农业大学、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为依托单位,成功申报并获批国家环境保护土壤健康诊断与绿色修复重点实验室,开展土壤健康指标体系、土壤特征元素全生命周期生态效应、退化土壤绿色修复技术等研究。
(五)协同治理成效进一步显现
一是实施水-气-土协同治理。重点开展47个断面(水体)年度水质提升攻坚,全省101家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基本实现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全面完成全省996个“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分,国考水质优良断面为90.4%,全面消除劣Ⅴ类断面。全省46台单机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火电燃煤机组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13个国考城市PM2.5累计平均浓度为34微克/立方米,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90.6%。
二是提升执法监管能力。积极改善执法条件,组织开展基层监管执法工作培训。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卫星遥感、物联网、无人机、App等技术应用。建立省级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平台,提升全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开展例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布设国控监测点位1926个,新增省控监测点位4080个,初步建成土壤环境监测网。
三、立行立改,问题清单基本落实整改
(一)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普及有待加强”的问题,结合“12·4”宪法宣传周等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围绕活动主题,积极开展主题宣讲、法治文艺演出、生态环境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在“湖北普法”微信公众号及时普及地方性法律法规,开展网络有奖知识竞赛活动。
(二)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合力尚未形成,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充分利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实现污染地块信息共享。组织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培训,建立专业人才培训体系和机制,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鼓励各地设立土壤污染防治执法和监管技术支撑团队,培养土壤环境监管执法骨干力量。
(三)针对“农用地分类管理工作存在差距”的问题,十堰市、建始县、通山县均安排了相关工作经费,保康、咸丰等涉及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的县市均印发了工作方案,潜江、仙桃等均成立了工作专班。
(四)针对“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推进不快”的问题,2020年以来,各相关单位努力克服疫情和汛情的双重挑战与压力,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完成203个初步采样调查地块的布点方案编制、样品采集、测试分析及数据上报工作,按时完成企业用地调查成果集成。全面完成污染地块安全利用核算,全省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100%。
(五)针对“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机制尚不健全”的问题,2020年,省农业农村厅共争取资金5364万元用于开展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完成了2020年相关工作的目标任务;探索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下一步,一是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二是主动筹措,积极向上争取各部委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对湖北给予更大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三是完善激励政策。制定相关措施和补贴政策,激励农民和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治理。
(六)针对“个别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严格履行责任”的问题,黄石市湖北恒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湖北芳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博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2020年均制定、实施年度自行监测方案。发布省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60家,督促开展自行监测、隐患排查和有毒有害物质年报告等法定责任。
(七)针对“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整治进度滞后”的问题,2020年9—11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孝感阳平镇柳林村砷粉厂、黄冈鹏翔锌业有限公司、恩施鹤峰县恒龙钒业有限公司等3家重金属企业污染源整治进度现场督办,对36家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企业进行考核。2020年底,全省44家重金属企业污染源全部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八)针对“部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进展缓慢”的问题,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1526号)要求,湖北省调整优化了试点项目。2020年以来,湖北省受疫情和汛情双重影响叠加,试点项目前期技术方案编制、工程建设等严重受阻,经请示生态环境部并经同意,荆州市松滋市小南海污灌区土壤治理修复项目、黄冈市英山县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项目、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废弃垃圾填埋场土壤污染治理项目、随州市枣园金矿废尾矿库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等4个项目均调整移出试点项目范围,将28个项目调整为不少于20个。
(九)针对“生活污染危害土壤生态环境现象仍然存在”的问题,在全省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活动,重点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清零行动,部署各地重点解决农村地区存在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后重新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现象,确保乡镇农村生活垃圾应收尽收,全收集,全转运,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10月底,组织各县市区对已在全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信息系统中录入的663个堆放点完成了整治销号和现场核查。
四、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省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面临一些突出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污染“防控治”任务更加艰巨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任重道远,全省受污染耕地占比不高、但绝对数不小,实现长期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还面临着资金投入大、农民种植习惯调整难等问题。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长期性等特点,一些地块历史长,涉及当事人多,情况复杂,污染责任难以鉴定。土壤污染管控与治理能力仍是突出短板,与实际需求还有不小差距。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成果需进一步提升,基础环保设施建设、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进度需要加快,规模畜禽养殖场环保设施建成运行、化肥农药减量化等攻坚成果需要持续巩固,秸秆、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需要进一步拓宽,农膜、农药包装物回收工作力度需要加大。
(二)污染治理体系亟待完善提升
耕地土壤环境的保护和长期安全利用,还缺乏成熟有效的机制保障。源头污染防治的压力传导机制还不顺畅,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质量标准中污染物指标多,而现行水、气等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指标少,“汇”上发现的污染问题,难以传导给“源”上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企业用地自行监测、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污染隐患排查等新制度,与传统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执法等手段结合度不高。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不足,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修复周期与开发进度需求之间矛盾突出。疑似污染地块名录、污染地块名录、管控和修复名录等三者的关系尚未理顺,建设用地土壤调查评估和管控修复的程序过于复杂,行政监管过度技术化。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管控修复刚刚起步,对工程实施效果和二次污染防治,缺乏有效的环境监管手段。农业污染治理技术体系尚不健全,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过程中各类生态化模式,节水、节地、节肥、节料的生产方式推广应用和标准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污染防治的保障支撑还比较薄弱
在监管能力上,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刚刚起步,尚未形成满足实际需求的监测体系,难以掌握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基层监测、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亟待加强,数字化辅助监管的应用还较为初级。在政策标准上,《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很多新制度还缺乏政策标准配套,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修复后土壤利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等方面尚有标准规范空白。在技术支撑上,耕地污染溯源、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降低受污染耕地重金属含量等方面,还没有成熟适用的技术模式。同时,污染地块修复工程中使用的药剂和设备均尚未标准化,造成修复成本依然偏高。此外,土壤污染防治科研与监管需求存在“两张皮”问题,土壤污染详查数据“涉密”,而难以借助科研单位力量进行深度挖掘等问题,也影响了科技支撑的精准度。
五、下一步工作举措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深入推进“一法一条例”实施,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以“防、控、治、管”为重点,强化污染源管控
一是“防”土壤污染增量。严格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以有色金素采选、冶炼等涉重金属行业为抓手,执行颗粒物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排查治理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推动全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
二是“控”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实施超标粮食政府统一收购政策,确保超标口粮不进入市场流通。
三是“治”污染土壤。开展耕地土壤酸化治理。在江汉平原、产粮大县等粮食主产区,实施强酸性土壤降酸改良工程。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严格落实风险管控和修复。支持修复产业发展,强化信用管理,探索建立从业单位湖北省信用制度,培育一批“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
四是“管”再利用风险。健全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开展污染地块利用情况排查,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
(二)以系统协同思维为指导,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聚焦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水、大气、固体废物污染突出问题,分类实施“减存量、控增量”措施。二是健全资金保障体系。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基金,研究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三是谋划“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主要任务、主要目标、重大举措和重大工程。
(三)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导向,保障“两个安心”
一是进一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推进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确保“吃的安心”。二是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进一步摸清土壤污染底数,抓影响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物、抓特征行业、抓环境风险源,增加企业用地73类行业外的特征行业、特征性污染物等调查。深入实施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名录制度,严格准入管理,确保“住的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