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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咏等同志职务任免的审查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规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于3月30日下午组织有关拟任人员进行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31日上午召开会议,对宁咏等同志职务任免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任免宁咏等同志职务的议案》的审查
根据中共中央中委〔2021〕191号文件通知、省委对相关同志的任免提名和省委组织部代表省委所作的情况说明,委员会审查认为,提请任职的宁咏等5名同志政治素质好,事业心责任感强,作风务实,敢于担当,团结同志,相容性好,自身要求比较严格。宁咏同志熟悉金融业务,专业功底扎实,市场一线经验丰富,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工作思路清晰,善于研究问题,推动工作有韧劲。蔚盛斌同志经过省直、市州多岗位历练,领导经验比较丰富,政策理论水平较高,视野开阔,思维敏捷,统筹谋划和驾驭全局能力较强。陈新武同志工作思路清晰,视野开阔,熟悉经济工作,领导经验比较丰富,有一定的开拓进取精神,驾驭全局和处理复杂问题能力较强;作风扎实,决策果断。张文彤同志政治表现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参政议政能力强;历经多岗位锻炼,熟悉城建规划工作,专业水平较高;思路清晰,思维敏捷,考虑问题比较周全,改革创新精神和综合协调能力较强。吴祖云同志熟悉基层和“三农”工作,历经多岗位锻炼,抓工作办法多,有一定的改革创新精神,组织领导和宏观驾驭能力较强。按照相关规定,蔚盛斌、陈新武、张文彤、吴祖云等4名同志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提请任命宁咏同志为省政府副省长、蔚盛斌同志为省政府秘书长、陈新武同志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文彤同志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吴祖云同志为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提请免去李昌海同志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职务,均因工作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
二、关于张桂华同志的辞职请求
根据省委对相关同志免职的通知和省委组织部代表省委所作的情况说明,委员会审查认为,张桂华同志请求辞去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是因工作变动,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
三、关于王莉莉等同志的任职
根据省委对相关同志的任职提名和省委组织部代表省委所作的情况说明,委员会审查认为,王莉莉同志政治素质好,长期从事立法工作,法律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较强,工作思路清晰,有一定的创新精神,考虑问题比较细致,组织协调能力较强,性格直率,原则性强,自身要求比较严格。刘玉坤同志政治表现好,长期在省人大机关工作,熟悉人大立法、司法监督等方面工作,工作思路清晰,考虑问题比较全面,组织协调能力较强,事业心责任感强,作风扎实,性格沉稳,处事稳重,自身要求比较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这2名同志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提请任命王莉莉、刘玉坤同志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均因工作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四、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免陈银华等同志职务和撤销杨源俊等人职务的议案》的审查
委员会审查认为,提请任职的陈银华等23名同志,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政治素质好,熟悉法律和审判业务,工作能力较强,认真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依法办案,完成任务较好,未发现有不廉洁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陈银华等22名同志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提请免去周卫娅同志的职务是因到龄退休。提请撤销杨源俊、任辉献的职务是因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职务任免和撤销提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五、对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任免周泽春等同志职务的议案》的审查
委员会审查认为,提请批准任职的周泽春同志,已在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当选为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免去雷爱民同志的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是因工作变动,且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已决定接受其辞职请求;提请免职的2名同志,1人到龄退休,1人辞去公职。以上同志的职务任免提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