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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2021年5月8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已满三年。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雪荣带队就该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相关方面的意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按照《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规定,2021年5月8日,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委员会认为,三年来,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加强条例的宣传培训,逐步理顺管理关系,坚持规划引领,规范建设活动,全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情况总体良好。报告客观反映了条例施行三年来取得的成效和所做的主要工作,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下一步工作建议。委员会同意这个报告,建议印发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委员会同时认为,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规划编制相对滞后、机构和法规制度不够完善、保护和管理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为此,委员会对今后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有序推进调整优化和规划编制。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指导意见的要求,有序推进我省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功能区的调整优化,实事求是解决好风景名胜区内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矛盾。要督促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科学编制(或修订)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是完善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要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保护和统一管理职能。要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项目建设、经营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规范。
三是加强资源保护和景区管理。要加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估、鉴定登记和建立档案工作,规范风景名胜区内各项建设活动的审批管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制定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加强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妥善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