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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5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 赵东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我省市县两级人大将先后进行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我省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由省人大常委会确定。根据省委有关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计划,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在开展相关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代拟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名额草案”)。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法律依据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四十五人。
二、起草过程
今年4月,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按照2020年湖北统计年鉴发布的户籍人口数,草拟出《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省委组织部和全省各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就有关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5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专题听取名额草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的汇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并报经省委同意。据此,形成现在的名额草案稿。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口超过800万的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为51名,其他12个市(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为41名,均按上限确定。
(二)关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市县党委常委组成人数档次划分作法,全省共分三个档次确定名额,即:人口数在100万以上的县(市、区)名额核定为45名,全省共16个(与上一届相比,减少了2个,即:因人口数从100万以上降至100万以下,武汉市新洲区名额由39名减少至35名、公安县名额由45名减少至35名)。人口数在10万以上不足100万的县(市、区)名额核定为35名,全省共84个(与上一届相比,共有34个县(市、区)增加了名额)。人口数不足10万的县(市、区)名额核定为29名,全省共3个(与上一届相比,调整了2个,即:神农架林区、宜昌市猇亭区名额数分别由23、25名调整至29名)。
调整后我省市县两级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均符合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四、贯彻执行
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五款“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将我省市县两级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确定后,各地在换届选举中应当严格执行。
以上说明连同名额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