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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7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财政厅厅长 龙正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说明如下。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法授权各省在法定幅度(3%—5%)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可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房在法定范围内确定差别税率;对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及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情形确定免征或减征办法。
按照有关立法规定,省政府组织省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分析测算的基础上,按照保持税制平稳、合理减轻税负、优化减免办法的思路,起草形成了《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具体适用税率
我省契税的适用税率由4%调整为3%。
主要考虑:一是有助于进一步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二是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契税税率为3%,本次下调我省契税税率,有利于保持区域性税负平衡。三是不设置差别化税率。目前,我省95%的住房契税申报主体已适用2016年国家规定的个人购买住房三档优惠税率。经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了解,现行契税优惠政策将保持相对稳定,因此本次立法对我省住房权属转移不设置差别化税率。
二、关于免征减征办法
一是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二是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主要是考虑保持现行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最大化让利纳税人,同时通过明确不可抗力情形的认定主体,增强政策可操作性。
需要说明的是,2018—2020年,我省契税收入分别为230.54亿元、257.24亿元、198.45亿元,将全省契税税率下调为3%,经测算全省契税收入年均减少38.16亿元,总体上看财政可以承受。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