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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供水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2-02-09 15:2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1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月27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武汉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对不符合前述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实施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修改为“对不符合前述标准和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

二、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为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的档案管理、公示查询等制度;清洗消毒储水设施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用户,邀请用户代表现场监督,并及时公示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情况和水质检测结果,方便用户查询。”

以上说明将批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其他合理性和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