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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2-02-18 14:3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1年7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厅长  龚举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 清理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好长江保护法,今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  守护长江母亲河  促进我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要求“对已出台的涉及长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3月,省人大常委会随即召开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印发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总体方案及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常办文〔2021〕22号),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二、 清理经过

接到清理任务后,省司法厅及时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文件要求和时间节点,对各部门报送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进行了梳理汇总,于5月底通过发布公告、寄送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征求了18个省直部门、6个市州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期间,省人大城环委梳理查找了法规制度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督促指导了清理工作。在此基础上,我们严格对照长江保护法的各项规定对清理意见逐条进行审核,形成清理结果后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了论证评估,在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草案。7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草案。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经过清理,建议对6部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改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对标长江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的最新要求,梳理出《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有关岸线保护、《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有关排污口设置、《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有关水污染排放标准,与长江保护法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对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调整统一;二是对表长江保护法的表述,梳理出《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抗旱条例》中存在的不一致之处,依据长江保护法中“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定事项的表述,对不一致之处进行了规范统一;三是对照长江保护法的内容规定,梳理出条例中缺乏相应内容之处,就生态保护红线的内容在《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中做了补充规定。(建议修改的法规条款及理由详见附表)

此外,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安排,相关法规的法律责任部分修改将集中在涉及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清理中一并进行。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