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代表风采 >> 文章详情
代表风采 | 田昊:让司法成为基层治理的“稳定器”
省人大代表、巴东县沿渡河镇石山村党支部书记田昊在工作中,认真学习宣传《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推动基层人民法院准确把握人民法庭功能定位,主动履职,积极推动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人民法院报2025年7月23日以《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为题登载了田昊代表对人民法院的建言献策。以下是田昊代表对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
作为基层代表,我深切感受到,人民法院在做实定分止争、修复社会关系、促进基层和谐等方面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类型复杂、成因交织的新特点,司法力量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愈发重要,更需要凝聚各方合力,构建基层治理新格局。
一是优化诉讼服务体系,提升便民水平。基层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不仅在于公正裁判,更在于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人民法院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社会治理体系,立足审判执行主责主业,紧扣群众实际需求,优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一方面是完善线上立案、跨域立案、电子送达等便民措施,让数据多跑路,减少群众诉累。另一方面,通过设立“家门口法庭”“巡回审判点”,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村(社区)的联动,引导纠纷在诉讼前分流化解,确保偏远地区群众也能便捷获得优质司法服务。同时,要强化人民法庭建设,使其深度融入基层治理全过程,成为服务群众的前沿阵地,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注入强劲司法动能。
二是聚焦实质化解纠纷,破除程序空转困局。司法裁判并非矛盾化解的终点,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彻底消除矛盾隐患才是司法工作的核心目标。人民法院既要做好纠纷“末端治理”,妥善处理已发生的矛盾;更要注重“前端预防”,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矛盾引导和疏导环节倾斜,坚决避免“一判了之”。积极推广“法官 + 调解员 + 网格员”协同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基层治理力量的优势,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针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优先运用调解手段,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建立健全“调解 + 司法确认”机制,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保障调解成果落地见效;探索“示范诉讼 + 批量化解”模式,在物业纠纷、农民工讨薪等群体性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例先行裁判,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同类纠纷批量化解,实现司法资源的高效利用。
三是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共筑依法治理屏障。行政诉讼涉及“民告官”,容易引发长期信访。人民法院应加强府院联动,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通过“出庭又出声”的方式,切实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意识。推动争议源头治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征地拆迁、行政处罚等易发纠纷领域,提前介入提供法律指导,贡献司法智慧,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积极探索“调解+裁决”双轨制处理模式,对可调解的行政赔偿、补偿纠纷等行政争议,充分发挥调解的柔性作用,推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协商解决;对法律争议明确的案件,则依法快审快结,杜绝程序拖延,确保行政争议得到及时、有效化解。
四是拓宽民意表达渠道,回应多元司法需求。涉诉信访是群众司法诉求的“晴雨表”,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化解机制,严格落实“有信必复、有访必接”要求,建立信访案件台账,实行领导包案、限期办结制度。对重复信访、疑难信访案件,综合运用公开听证、联合接访等方式,多方联动推动问题解决。积极推行“信访+调解+司法救助”模式,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依法给予司法救助,体现司法温度;对无理缠访闹访的,加强法律释明和教育引导,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同时,全面推行“全程释法”机制,严格落实判后答疑制度,在司法全过程加强释法明理工作,增进群众对司法裁判的理解与认同,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田玉峰 谭元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