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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践行“三个走向”根本遵循 为湖北省档案事业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4-10-21 10:35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解读

李大伟

在新时代的浪潮中,档案工作作为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的重要基石,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早在2003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就对档案工作作出“走向依法管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的重要论述,为档案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2021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对档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四个好”“两个服务”的目标要求,强调要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管好利用好红色档案等,为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作出了新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于1998年发布施行,2004年进行了首次修订,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52条,包括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收集、整理和保护,档案开放、公布和利用,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此次《条例》的修订,是继2004年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直面全省档案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贯彻了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和原则,理顺了机构改革后局馆分设的体制,极大地激发了档案事业的创新发展活力,为我省档案工作的法治化建设、开放利用共享以及现代化转型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治支撑和保障。

一、推动档案工作走向依法管理,筑牢法治基石

一是旗帜鲜明地将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写入法规。坚持党管档案工作原则,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管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是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各级各类档案机构职责。对局、馆分设后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的工作职责进行区分,对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等责任作进一步明确。增加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的内容。为加强村(社区)治理,切实维护基层群众在土地承包、乡村振兴等工作中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和落实村(社区)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三是梳理档案工作流程,确保所有环节有法可依。《条例》第二章规定档案收集、整理和保护,第三章对档案开放、公布和利用进行规范,做到档案工作流程的全覆盖,不留空白。除了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外,《条例》将我省档案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要求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移交档案时,应当将资料汇编、方志、年鉴等相关资料一并移交。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献、寄存属于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支持档案馆通过口述历史、拍摄记录等方式采集档案资料。《条例》还对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作出规定。

四是加强档案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明确档案监督检查内容和重点监管范围,加强档案安全检查和档案服务企业监督管理;明确规定加强档案执法协作,强调依法规范执法;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档案服务企业未落实档案管理有关职责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对档案服务企业的健康发展构建全方位的监督检查措施,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的档案服务企业,要求经过审查批准,取得保密资质。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服务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开展档案服务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安全保密措施等检查。省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档案服务企业信用记录制度,并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档案服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推动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二、推动档案工作走向开放,提升服务效能

一是建立档案开放审核机制,拓宽档案利用资源。规定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推进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进行档案开放审核。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进馆时附具到期开放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密级变更情况等。

二是细化利用规则和投诉机制,保障档案利用权利。《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身份证件、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尚未移交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馆不按照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三是强化档案馆服务功能,激发档案利用活力。一方面,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工作机制,推动档案馆简化环节和手续,优化服务流程,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另一方面,档案馆应当设置专门的档案利用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拓宽档案利用渠道,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四是创新档案利用方式,丰富档案利用成果。档案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需求,加强馆藏档案的研究整理,组织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创作文艺作品,开发文创产品,开展档案文化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与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在档案利用方面的协作,联合举办展览、开展学术交流等。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通过编写村级史志、陈列展示等方式,加强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档案馆可以利用红色档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加强红色档案的开发利用。有关组织以及个人可以依托红色档案进行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弘扬红色文化。

三、推动档案工作走向现代化,激发创新活力

一是体现我省特色,推动档案资源建设现代化。湖北是荆楚文化发源地,《条例》鼓励和支持开展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特色品牌等具有地域特色的各类档案资源建设,鼓励和支持珍贵特色档案申报档案文献遗产,做好档案文献遗产保护。湖北是红色资源大省,《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档案调查、认定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建立红色档案专题数据库,推进红色档案管理。湖北是科教大省,《条例》规定,加强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和其他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二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档案安全保障能力现代化。《条例》坚持底线思维,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作为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予以强调,强化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档案安全体系,加强档案保管基础设施建设,经常性开展档案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对档案服务外包和电子档案管理、档案数字化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明确规定。

三是贯彻以人为本,推动档案利用服务现代化。《条例》在要求档案馆简化环节和手续,优化服务流程,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的基础上,重点就推进全省档案管理一体化平台建设作出规定,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利用。

四是坚持科技创新引领,提升档案工作信息化水平。《条例》支持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条例》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将档案信息化纳入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相互衔接,实现对电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鼓励和支持对传统载体档案进行数字化转换,鼓励和支持推进数字档案馆(室)建设。

五是强化队伍建设,提升档案人才现代化治理能力。《条例》全面总结我省档案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的经验做法,提出建立档案人才库、专家库,加强专家型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档案人才队伍。要求为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鼓励和支持档案馆联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行业协会等建立档案研究平台和人才教育实训基地。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