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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时间:2025-08-13 17:02   [收藏] [打印] [关闭]


时间:2025-08-12

嘉宾: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文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洪福;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谈华初;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光斌;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一级巡视员王建斌;长江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左中君。

内容:为了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今年7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8月12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现场图片

主席台嘉宾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文金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洪福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谈华初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光斌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一级巡视员王建斌

长江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左中君

记者提问

发布会现场

文字实录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胡从东: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为了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今年7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文金先生;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洪福先生;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谈华初先生;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光斌先生;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一级巡视员王建斌先生;

长江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左中君先生。

首先,请郑文金先生介绍《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文金:

各位媒体朋友:

上午好!首先感谢大家对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情况。

一、立法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是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前提。”长江湖北段是长江流域重要水源涵养地、饮用水水源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屏障,同时也是“黄金水道”的重要航段,船舶来往频繁、总量日益增长,给污染防治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挑战。制定出台《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推进长江航运绿色低碳转型,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国家“双碳”战略的必然要求,是改善长江生态环境、造福沿线百姓的重要举措。

二、立法过程

条例列入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后,迅速成立了立法项目领导小组和立法工作专班。在立法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省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和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等单位组成的立法工作专班协同推进立法调研、草案起草、征求意见、研究修改、论证评估等相关工作。2024年11月,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条例草案,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条例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于2025年7月31日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10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6章63条,包括总则、船舶污染防治措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和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重点规定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健全船舶污染防治体制机制。条例规定政府及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和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以及船舶有关作业活动单位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二)加强船舶污染关键环节治理。一是全面推行“船上储存、交岸处置”的船舶水污染治理模式,明确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处置全流程要求。二是加强船舶燃油质量监管,建立船舶燃油质量信息通报机制,明确船舶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同时,规范岸电设施的配置和使用,减少大气污染。三是针对社会关注的船舶噪声污染、利用船舶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等问题予以回应。

(三)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一是完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编制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力量建设。二是建立船舶污染事故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三是规范事故处置程序,按照规定对事发地及其周边水域、下游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开展监测,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有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四)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监管和区域协作。一是推进船舶污染防治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二是加强法律监督,规定政府将船舶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三是强化区域协作,加强与长江流域相关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协作,共同推进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五)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重点对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船舶水污染物排放管路未盲断铅封或者擅自恢复、未按照规定洗舱、未按照规定接收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明显可见黑烟、未按照规定提供岸电等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强制度刚性。

四、特色亮点

为适应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条例着重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

(一)通航水域全覆盖。考虑到水的流动性、船舶的移动性,船舶污染防治需要运用系统思维,坚持长江干支流一体保护,进行全流域治理。条例明确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以及与长江干流相连的通航水域航行、停泊的船舶,以及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二)区域协作全方位。条例作为湖北与重庆、江西第一个协同立法项目,实现长江中上游协同立法的开篇破题。条例设置了“区域协作”专章,明确加强沟通协调,共享船舶污染监测预警,污染物跨区域接收、转运、处置和船舶污染事故处置等信息,同时建立执法协作、应急协作等制度。

(三)实行“零排放”制度。条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船舶水污染物“船上储存、交岸处置”治理模式上升为法规制度,明确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水污染物应当分类收集、储存,并交付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等接收单位依法处理,不得向水体排放,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进行接收、转运和处置。

(四)有效控制船舶噪声。船舶噪声不仅扰民,还对水生生物的栖息生存造成一定影响。条例规定,对于船舶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政府应当组织制定船舶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同时规定,船舶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等需要特别保护的水域航行、作业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水下噪声对水生生物的干扰。

(五)推动绿色航运发展。推动航运业绿色低碳转型,是船舶污染防治的治本之策。近年来,我省绿色智能船舶产业快速发展,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的类型、吨级、航线和应用场景日益丰富。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动船舶工业产品体系、制造体系、供应链体系绿色转型,促进绿色智能船舶的研发制造、推广使用和能源供应等配套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时,对建立船舶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等作出规定。

下一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将会同有关单位大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同长江流域其他省市的协同协作,确保“一江清水东流、一库净水北送”。

谢谢大家!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胡从东: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记者朋友提问前通报所在的媒体机构名称。

湖北画报记者:湖北是长江径流里程超千公里的唯一省份。作为长江干流的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你们认为条例实施后将会对长江干流船舶污染防治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长江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左中君: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首先祝贺《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表决通过。

《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是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重要举措,是构建贯通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成果,是目前最为完善的一部船舶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湖北省乃至长江流域船舶污染防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长江航运绿色发展和法治建设领域又一里程碑事件,其实施后将对长江干流船舶污染防治产生以下积极影响:

一、条例的实施将建立齐抓共管、协同治理的船舶污染防治新格局

一是条例适用范围为长江干流及与长江干流相连的通航水域,实现了长江干支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标准统一、模式统一、执法统一;

二是明确政府属地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行业监管部门具体监管、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船舶污染防治监管体制;

三是推进“船—港—城”治理一体化建设,明确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进行接收、转运和处置。

条例的实施强化了船舶污染防治干支协同、跨部门协同和上下游协同,确保了长江流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协同推进。

二、条例的实施将提高船舶污染防治效能

一是消除船舶水污染物治理风险隐患。明确全面推行船舶水污染物“船上储存、交岸处置”“零排放”治理模式,并明确对生态环境有害的固体散装货物残余物及其洗涤水应交付处置;

二是强化船载危险货物环境污染治理。明确危险货物水上运输企业应运用智能监控系统对所属船舶实施全过程智能监控,明确危险货物货主(码头)应建立选船机制,明确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检修、拆解前应进行洗舱,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管理要求;

三是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新增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让执法更有据可依,切实提高违法成本,体现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

三、条例的实施将推动长江航运绿色智能发展

明确地方政府应鼓励、支持船舶污染防治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使用,加快船舶更新改造,促进绿色智能船舶的研发制造、推广使用和能源供应等配套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将进一步推动绿色港口、绿色低碳智能航运发展。

四、条例的实施将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明确建立完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建立船舶污染事故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规范船舶污染事故处置程序,明确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依法实施征用措施,切实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

条例既落实落细上位法的规定,也突出了湖北地方特色,既固化船舶污染防治经验做法,也解决了存在的现实问题。条例的实施将助力实现长江船舶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协同治理,以立法之力破绿色发展之题、应民生环保之需,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湖北航运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同时也将为其他沿江省市乃至其他流域省市立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湖北经验。

谢谢大家!

央视网记者:条例对船舶污染防治作了实施性、创新性规定。下一步,交通运输部门如何推动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条例规定落到实处?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光斌: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是我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长江大保护战略的里程碑式立法。条例聚焦水运发展实际和船舶污染防治难点堵点,作出了许多实施性、创新性规定。一是将适用范围拓展为全省长江干流及相连的通航水域,率先实现“干支流全域统筹”;二是规定船舶水污染物实行“船上储存、交岸处置”,不得向水体排放,实现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三是坚持“船-港-城”一体化治理,对船舶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处置实行闭环管理;四是规定船舶、港口、水上服务区及其他船舶有关作业活动单位,应按照规定配备防污设施设备,并定期根据接收转运处置能力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五是首次规定对环境有害的固体散装货物残余物及其洗涤水按要求交付,填补制度空白。这些规定必将有力推动全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五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加强宣贯培训。一是制定实施方案。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结合湖北实际,明确船舶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确保条例得到有效实施。二是广泛开展宣传。通过政策解读、案例通报、发放宣传册、制作短视频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船员、水运企业、港口、码头及船舶有关作业活动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船舶污染防治意识。三是加强业务培训。组织船员、港口作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熟练掌握防污设施设备使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有关技能。

第二,强化设施设备。一是改造船舶设施。根据国家要求,全面完成船舶加装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置装置任务。二是确保顺畅运行。定期对港口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开展评估,确保港口全面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条件,实现港口、环卫、污水厂、油污处置利用企业“接转处”无缝衔接。三是落实岸电扶持。规范岸电配套和供应,完成运输船舶受电设施改造,不断增加具备岸电供应能力港口泊位。

第三,细化工作措施。一是落实补助政策。制定船舶污染防治资金补助政策,对船舶污染防治重点地区给予资金和政策倾斜,推动地方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切实保障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体系运行和危险品船舶洗舱作业。二是夯实主体责任。监督船舶、港口、码头及船舶有关作业活动单位,按照规定配备防污设施设备,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水、大气、噪声和其他污染。三是提升防治质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督促船舶及相关作业单位水污染物“应交尽交”;港口码头等接收单位“应收尽收”;危险品运输船舶按要求“应洗尽洗”;具备使用岸电条件的靠泊船舶“应用尽用”。

第四,发展绿色航运。一是推进船舶运力结构调整。加快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推广使用LNG、绿电、甲醇、氢能等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推动我省船舶运力结构向大型化、标准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二是打造绿色低碳智慧港口。加快港口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建设内河近零碳码头。稳妥有序推进干散货专业码头作业防污设施建设。强化系统集成,提高港口设施设备数字化、自动化水平,推动港口运营服务智慧化。

第五,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强化共管共治。推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职责监管,其他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船舶污染防治格局。二是强化协作机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船用燃油监督管理、协同治理船舶噪声污染。开展区域联合演练和应急救援,提升船舶污染事故整体应急能力。三是强化执法监管。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远程监测、信息采集、数据共享、实时预警,提升监管能力。严厉查处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偷排污水及港口码头虚假接收、变相拒收船舶污染物等违法行为。

湖北作为长江径流里程最长的省份,肩负“一江清水东流”重任,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将以“钉钉子精神”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确保相关规定和要求在交通运输领域落实落地。

谢谢大家!

极目新闻记者:航运业绿色低碳转型,是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必答题,既是大势所趋,也是责任所在,更是船舶污染防治的治本之策。请问在防治船舶污染、推动绿色低碳智能航运发展方面有何部署和安排?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一级巡视员王建斌: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近年来,长航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长江大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以降碳减污扩绿为导向,大力推进长江航运绿色发展。我们积极探索船舶污染治理新模式,与沿江政府共同构筑“船-港-城”污染防治保障体系,取得较大成效,常年航行于长江干线的3.62万艘船舶基本实现“零排放”。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岸电设施建设改造基本完成,2021至今年7月,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累计5.7亿余度,相当于节省燃油13万余吨、减少碳排放42万余吨。推动建成投用LNG动力船、电动船等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300余艘。长江干线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洗舱站、LNG加注站、制氢加氢站等绿色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为长江航运绿色低碳转型提供了有力支撑。

下一步,长航局作为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和长江航运主管部门,将立足全流域协同、全链条治理,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持续深化长江船舶污染防治与绿色智能航运发展,重点在四个方面发力:

一是巩固深化治理成效。推进船舶水污染物“船上储存、交岸处置”的“零排放”模式向支流延伸,强化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和智能监管系统应用。严格实施内河船舶发动机排放超标召回机制,完善船舶发动机“产品检验-船舶检验-超标召回改造”全链条闭环管理。

二是加速绿色低碳转型。用好国家“两新”政策,稳妥推进LNG、甲醇、氢燃料及电池动力等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发展与场景应用。深化数字孪生等技术融合,推进生态智能航道建设,打造“三维实景航运图”。推进船闸、升船机等设施设备防污染与节能改造,提升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管理的绿色化、智能化水平。加快推进长江干线岸电监管与服务系统向支流延伸,确保“应接尽接”“应用尽用”。

三是优化运输组织方式。完善主要港口集疏运体系,大力发展江河海联运、铁水联运,推动大宗货物“公转水”“散改集”,支持打造铁水联运、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加强运输方式间的规则衔接,推动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创新发展,积极打造品牌线路。

四是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健全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的检验、加注、配员及船员培训考试等法规标准与管理体系。优化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洗舱站等配套设施布局与服务功能。加快建设新能源船舶监控、船用能源加注监管与服务系统,开展长江航运碳排放核算与监测关键技术研究,探索构建碳排放监测体系。鼓励支持企业加大绿色航运关键技术研发投入。

未来,我们将以《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扛牢责任、久久为功,积极助推航运业绿色低碳智能发展,为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守护一江清水东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

新华网记者:生态环境部门在船舶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方面承担重要职责,请问将采取哪些有力举措推动条例贯彻落实?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洪福: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对于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生态环境部门将切实履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工作举措,推动条例贯彻落实。

一是强化船舶污染监督管理。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加强对接收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残油、废油等船舶水污染物的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依法转运、处置。依法打击将船舶污染物直排入水或送交无资质接收单位等行为。加强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周边水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和信息通报。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加强对利用船舶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等行为的监管。加强船舶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岸上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联合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加强大气污染物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监测、远程监测等方式,发现在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督促船舶及时维修治理。在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与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共同拟定禁止船舶鸣放声号的区域和时段;积极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对船舶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情况进行调查,制定综合治理方案。

二是健全信息共享和协作联动机制。配合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共享船舶污染监测预警,污染物跨区域接收、转运、处置等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船舶污染事故的风险信息,经研判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及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联合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跨省行政执法互助、案件移送、信息通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联动机制。

三是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扩大社会知晓面,提升群众知晓率,构筑群防群治工作体系,鼓励公众通过“12345”热线、微信、网络、来信、来访等渠道,反映长江船舶污染问题。配合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以及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船舶燃油质量信息通报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燃油质量等信息。

谢谢大家!

湖北日报记者:条例规定住建部门负责纳入市政管网或者公共转运处置系统的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在岸上转运处置的监督管理。住建部门在船舶污染物“船-港-城”闭环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下一步有何具体工作安排?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谈华初:

谢谢您的提问!

《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又一重要举措。全省住建系统将认真组织学习和宣贯条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船舶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转运处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今年1—7月,全省共接收处置船舶生活污水22.97万立方米、生活垃圾3049.94吨,转运处置率达到99.67%,有效实现船舶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岸上转运和闭环处置。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深入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是进一步推动接收转运处置工作的无缝衔接。督促指导各级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主管部门,主动加强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及时跟进掌握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点建设运行情况,逐一核实、精准衔接船舶生活污水和垃圾接收与转运处置设施,动态更新市政管网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的管网接入点、接入方式等信息,以及生活垃圾转运处置方式、转运单位和处理单位信息等,确保船舶生活污水和垃圾及时有效转运处置到位。

二是进一步强化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监管。督促指导各级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的职能部门,强化船舶生活污水和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置单位日常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切实做好“船-港-城”全过程生活污水和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接收、转运和处置工作不到位的,发现一起,严肃查处和曝光一起,推动形成“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

三是进一步加强监管信息可追溯的闭环管理。督促指导各级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充分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依托长江流域船舶水污染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督促各船舶生活污水和垃圾转运处置单位,认真落实“电子联单”的制度,及时、准确上传处置联单信息,并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全过程闭环的管理要求。

下一步,省住建厅将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要求,以更高标准、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深入抓好船舶生活污水和垃圾在岸上转运处置的监督管理,不断夯实支点建设的生态支撑,努力为推动长江大保护贡献住建力量。

谢谢!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胡从东:

今天的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