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规解读 >> 文章详情
湖北日报|守护万家烟火气 织就燃气安全网——《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解读
燃气关乎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城市运行的“生命线”。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我省燃气用户数量庞大、管网系统复杂、用气需求持续增长,安全管理面临特殊挑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燃气管理实践经验与发展需求,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修订过程中,立足湖北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环节实行全链条管理,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事故严惩”的闭环体系,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规划引领强根基 源头治理筑防线
安全之基,始于规划;防患之道,贵在未然。条例坚持系统思维、预防为主、前瞻布局,从源头上筑牢燃气安全根基。
坚持规划先行,高起点编制燃气发展蓝图。燃气发展规划是燃气事业发展的蓝图。条例明确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程序,要求燃气专项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等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引领作用,突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严肃性,推动构建设施更完善、供应更稳定、运营更规范、安全更可靠的燃气发展格局。
强化源头管控,高标准统筹燃气设施建设。燃气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其安全事关燃气可靠稳定供应。条例统筹燃气设施布局和用地,明确城市建设必须配套燃气设施或者预留建设用地,杜绝“先建后改”“反复开挖”等资源浪费现象。严格落实“三同时”原则,明确配套建设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要求,将燃气设施更新改造作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内容,系统推进老旧管网改造升级,从源头上防风险、堵漏洞、保安全。明确燃气管网规划区内不得擅自建设瓶组气化设施,遏制“小散乱”供气模式,维护系统整体安全。
严格建设标准,高要求管控燃气工程质量。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既是安全工程,更是民生工程。条例建立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制,从审批、施工到验收全流程把关:项目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并依法审批;选址应当远离居住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安全防护距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执行有关标准规范;设备材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施工图应当经专业机构审查合格;竣工后依法组织验收、备案并移交档案,确保工程质量可追溯、安全有保障。
加强应急储备,高站位保障燃气稳定供应。燃气应急储备是应对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中断等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条例坚持“底线思维”,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编制应急保供预案。发生供应严重短缺或者中断时,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和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公共交通等民生用气。管道燃气企业必须履行国家规定的储气责任和义务,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动、用得上”,筑牢燃气供应“最后一道防线”。
规范经营压责任 严管优服双驱动
燃气经营企业是保障燃气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条例以“严监管”与“优服务”并重,既划定经营“红线”,又明确服务“标准”,不断夯实燃气经营安全责任。
严准入,确保市场主体合规。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条例对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审批程序等进行具体规定,明确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并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评估和退出机制提出具体要求,坚决杜绝无证经营、超范围供气等乱象,推动燃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强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为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条例针对不同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精准化管理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管网等燃气设施日常巡查和完整性管理制度,对责任范围内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瓶装燃气实行实名制销售、统一配送入户、随瓶安检,加强对配送车辆和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车用燃气企业禁止向非车用气瓶、超期或者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加气,坚决堵住安全隐患漏洞。
优服务,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燃气服务质量直接关系百姓用气体验。条例坚持用户需求导向,对燃气经营企业的供气质量、服务标准、安全宣传、设施维护、应急处置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建立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免费入户安检制度,指导用户消除安全隐患。针对群众和企业广泛关注的燃气价格问题,建立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价格应当依法听证,确保调价透明、合理,让群众“放心用气”“舒心用气”。
使用管理抓末端 用户参与共守护
燃气安全不是“独角戏”,需要用户共同参与。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既明确用户的安全用气义务,也为用户安全用气提供指导与保障,通过三个有力抓手,推动“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
规范行为,明确安全用气义务。条例要求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专用连接管等。明确非居民用户以及高层建筑用户等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实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强化责任,杜绝违规用气行为。实践中,因用户安全意识薄弱和不当操作引发的燃气事故屡见不鲜。条例列出十二项禁止性行为,特别强调不得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他地下空间或者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不得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倾倒残液等,压实用户安全使用责任。对拒不整改隐患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依法暂停供气,以刚性手段守住安全底线。
加强宣传,提升安全用气意识。条例着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等“全要素”安全用气宣传网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手册,进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新闻媒体、志愿者组织和个人、燃气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线上线下结合、传统现代融合的方式,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增强用户的安全用气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设施防护筑屏障 科技赋能提效能
燃气设施是城市生命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通过“划范围、严作业、强保护”等方式,构建起一张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燃气设施立体防护网。
普查建档,划定保护红线。要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企业定期普查燃气设施信息,形成准确底图并动态更新,推动信息共享。市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公布,明确禁止建设占压物、排放腐蚀物、爆破取土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燃气设施或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保护,严防第三方破坏。第三方施工破坏如同燃气管道的“不定时炸弹”,危害极大。条例针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形,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安全防护要求。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询燃气设施资料;施工范围内有燃气管线的,应当制定保护方案、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协助抢修并依法赔偿。
智慧赋能,提升管控效能。为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条例要求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建立智慧燃气监督管理平台,实现动态监管和信息共享。燃气经营企业建立燃气经营服务系统,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在管道新建和更新改造时,同步安装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完善数据收集分析应用机制,以科技赋能燃气行业智慧转型,实现燃气安全风险可视化、监测智能化、处置联动化。
系统监管明权责 多元共治聚合力
燃气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条例精准施策,建立起部门监管强协同、属地管理筑防线、企业主体控源头、居民用户齐响应的燃气安全链条,实现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从“单一管理”向“多元共治”的深刻转变。
厘清权责清单。明确政府及燃气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建立部门间协同联动和信息通报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协作力度,形成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格局。注重发挥基层治理优势,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助宣传、报告隐患、应急处置、配合检查等职责,打通安全管理“最后一公里”。
做好应急处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完善应急指挥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条例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要求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燃气经营企业还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应当启动预案,加强协同联动,做好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等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严肃责任追究。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补充设置多项法律责任,对擅自建设瓶组气化等燃气设施以及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的违法行为均明确处罚措施,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真正让“安全红线”成为不可逾越的“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