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法规解读 >> 文章详情

以法治护航荆楚少年向阳成长——《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解读

来源:《楚天主人》杂志2026年第6期   时间:2026-08-03 14:39   [收藏] [打印] [关闭]

以法治护航荆楚少年向阳成长

——《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解读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立足湖北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坚持在党委领导、政府组织下,实行预防为主、依法矫治、综合治理,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育良好品行、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健全协同共治机制,压实各方共同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必须共同扛起的法定责任。《条例》以制度闭环打通预防工作“最后一公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织密法治防护网。

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提升协同治理效能。《条例》明确省、市、县三级建立由平安建设主管机关负责,政府相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共同参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分级干预、依法矫治、源头预防提供顶层设计与制度保障。

明晰层级职责任务,压实全链条责任。《条例》分层细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群团组织职责。建立健全省内跨区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联动机制,形成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治理格局。

强化合法权益保障,筑牢成长守护屏障。《条例》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严禁泄露、篡改、毁损及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接受专门教育、社区矫正、社会观护……的未成年人,以法治力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规范专门教育管理,打造精准矫治育人阵地

专门教育是未成年人纠正偏差、重塑品行、回归正途的关键载体,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夯实基层治理的重要防线。《条例》坚持依法规范、精准施策、育人为本,推动专门教育向标准化、专业化、法治化高质量发展,助力迷途未成年人重返人生正轨。

强化制度设计,健全规范运行体系。《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统筹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教育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入学、转回普通学校就读评估,保障专门教育规范有序运行。

完善保障条件,夯实教育矫治基础。《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强化经费、人员、教育场所和设施保障,确保专门学校财政保障水平高于当地普通学校。明确除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学校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开展教育矫治类活动。健全专门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奖励激励机制,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

优化教育模式,强化全周期帮扶。《条例》明确专门学校统筹教育资源,按照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贯通模式建设,合理设置课程,保障未完成义务教育未成年人继续就学。加强离校未成年人跟踪帮扶,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就业、就学和生活上的问题,定期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报告情况,以精准矫治筑牢未成年人安全成长防线。

构建预防支持体系,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专业保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服务体系,以专业化服务强支撑、社会化力量全覆盖、智能化手段提效能,为未成年人筑起全维度、全链条法治守护。

建强专业队伍,夯实服务保障根基。《条例》聚焦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人才培养储备机制,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构建专业人才、专门人员、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多元协同梯队,为预防工作提供坚实力量支撑。

凝聚社会合力,拓宽关爱服务渠道。《条例》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和司法社会服务等工作。推动高校与科研机构强化理论研究和人才供给,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关爱服务格局。

数字赋能提效,严守权益安全底线。《条例》规范12355青少年服务台咨询求助功能,实现与报警服务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检察服务热线、心理援助热线互联互通、快速处置。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信息化建设,提升科学研判、干预处置的能力和水平,以数字化赋能精准保护,以暖心服务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强化源头预防教育,夯实健康成长根基

《条例》坚持教育为先、防患未然,压紧压实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四方责任,从源头筑牢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防线。

压实家庭监护首责,厚植成长根基。《条例》明确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配合学校教育,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监护缺失报告机制,发现未成年人监护人缺失或者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由民政部门依法进行临时监护,筑牢家庭守护第一道防线。

做优学校教育管理,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条例》要求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配齐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预防犯罪法治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制度,早预警、严处置、强帮扶。严格校园周边环境管控,学校和幼儿园周边200米内禁止设立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严防网络成瘾风险,守护身心清朗。《条例》健全网络保护执法协作机制,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设置身份验证、时间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防范网络沉迷与网络侵害。开展毒品及成瘾性物质危害警示教育,依法提供戒断治疗与康复服务,全方位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实行分级分类施策,科学化解风险隐患

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严明行为边界、强化分级管控,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分级分类干预、依法矫治、闭环帮扶,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明晰行为边界,依法分级处置。《条例》界定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情形,建立分层处置、多方协同机制。对不良行为,由监护人及时制止管教,相关单位依法履职,学校予以教育管理;对严重不良行为,及时制止、依法处理,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可依法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突出重点治理,强化精准干预。《条例》将吸电子烟、文身、滥用成瘾性物质等纳入不良行为,将有偿陪侍、非法飙车等纳入矫治范畴,强化法治警示、行为约束、教育矫治,以刚性约束培育规则意识。

关爱重点群体,兜牢民生保障底线。《条例》聚焦留守、困境未成年人,实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构建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三级联动帮扶机制,提供生活帮扶、监护指导、创业就业支持等全方位服务,实现底数清、情况明、帮扶实、全覆盖。

健全重新犯罪预防,助力顺利回归社会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规范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完善观护、帮教、记录封存、监督全流程机制,帮助失足未成年人重启人生、顺利回归社会。

完善司法办案,源头防范再犯。公检法机关立足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采用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制度和措施,结合平常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开展法治教育。落实社会调查、心理测评,以科学评估支撑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常态化研判犯罪态势,靶向提出治理对策。

聚合社会力量,全域观护帮教。建强社会观护、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一体化体系,依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观护基地,做好取保候审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严格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社区矫正分别进行制度,采取有益其身心健康的监管教育方案。统筹各方力量,做好就学就业、心理疏导、技能培训、帮扶救助,助力回归社会。

严守隐私边界,强化检察监督。严格落实未成年人涉案记录封存制度,对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记录,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以及犯罪记录依法封存。明确检察机关依法监督重新犯罪预防工作,对违法或不当履职情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启动监督程序。

压实各方法定责任,严守法治约束底线

《条例》依据上位法细化责任条款,清晰界定履职边界,以严明责任追究形成刚性约束,层层筑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规范防线。

压实监护责任,强化家庭管护。对监护人拒绝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予以训诫,可依法出具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令,责令接受指导、履行监护职责。

厘清校园权责,规范从教行为。对不履行预防工作职责、歧视虐待未成年人的学校及教职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等等。

强化社会监管,严肃追责问责。依法追究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责任,视情节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