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规解读 >> 文章详情
推动水路交通高质量发展 为建设“水运上的湖北”保驾护航——《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解读
推动水路交通高质量发展
为建设“水运上的湖北”保驾护航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解读
湖北是水运大省,水路交通是湖北深度融入长江经济带、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服务对外开放的核心通道与战略基础,更是打造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水运上的湖北”的关键支撑。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内河航运发展,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水运事业高质量发展指明方向。近年来,在省委坚强领导下,我省水运事业快速发展,长江黄金水道扩容提能成效显著,江海直达、干支联动、生态友好的现代化水运体系正在加快构建。但通航能力不足,港口岸线利用较为粗放,港产城融合不够,绿色转型升级驱动不强,水上安全监管体系尚待补强等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水路交通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河航运发展的重要指示,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枢纽提能战略,破解发展堵点、补齐制度短板,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9章73条,涵盖总则、规划、航道、港口、水路运输、安全与环保、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紧扣国家政策导向和湖北发展实际,为全省水路交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加强战略布局与融合发展
构建现代化内河航运体系
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先后赴港口企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海事法院、长江航运集团、省生态环境厅、省国防科工办等单位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集省直部门、立法专家、人大代表、港航企业等各方面意见,为统筹发展和安全,释放航运发展新动能提供法治路径。
坚持规划先行,实现全域统筹衔接。结合湖北实际,将建设交通强国的部署要求作出制度性安排。明确要求将航道、港口、多式联运等水运核心内容统筹纳入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编制航道、港口专项规划时,同步兼顾水上交通安全、防洪、生态保护等硬性要求,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让水运发展始终契合湖北整体发展方向。
完善集疏运体系,提升水路货运占比。湖北是陆、海、空丝绸之路交汇枢纽,水运成本低、运量大、辐射广的优势得天独厚。条例强化开放辐射能力,重点鼓励公、铁、空、管等与水路多式联运,推动水系联通和省际省内水运畅通。港口岸线资源向集装箱、大宗货物运输倾斜,补齐港口集疏运短板,打通“最后一公里”转运环节。
深化港产城与水交旅融合,提升综合价值。条例把握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正确方向,精准对接省“十五五”规划“提升船、岸、景一体联动水平”的要求,统筹港口、产业、城市空间布局,大力培育临港经济;依托航道、港口沿线自然风光与荆楚文化底蕴,一体化规划建设文旅配套设施,打造特色水上精品航线,推动水运从单一运输功能向“运输+产业+文旅”多元功能转型。
理顺权责管理体系
全面提升行业治理效能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原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现行条例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职责没有作出界定,影响实践操作。条例回应社会关切,作出相应规定。
理顺管理职责。按照中办、国办、交通运输部实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要求,明确水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水路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为基层执法提供了依据。
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水上交通安全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水运发展不可逾越的底线。条例压实各级政府管理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常态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构建起“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压实市场主体责任。针对部分经营主体安全意识薄弱、管理制度缺失、隐患排查不到位等问题,条例明确要求:港口经营企业必须在许可范围内合规运营,建立健全全流程安全生产体系;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常态化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对船舶航行安全负主体责任。通过推动市场主体履责,从源头防范水上安全事故发生。
激活水运发展要素
提升航道港口能级
针对当前存在的航道等级不均,船舶待闸时间较长,航道建设养护资金压力较大等问题,条例聚焦基础设施、服务能力、资金保障三大核心要素,全面提升航道、港口综合承载力。
做强基础设施“硬联通”,补齐通航硬件短板。围绕长江中游段、汉江、清江等重点水系,提出加快重点航道升级改造,加快长江中游深水航道建设。强化航道养护、采砂管控,严禁建设活动破坏航道通航条件。针对港口资源利用低效问题,引导老旧码头开展专业化、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整合闲置、低利用率码头,实现岸线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同时规划建设集导航助航、智能过闸、锚泊调度、安全预警于一体的智慧航运综合服务平台,以数字化智能化设施提升整体通航保障能力。
做优航运服务“软能力”,提升通行运转效率。着力优化运行机制,完善多梯级船闸联合调度规则,科学调配船舶通行,提升过闸效率。同时深挖数据要素价值,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路交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开放清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路交通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和规范流通利用,引导港航企业等主体依法开放利用数据,以数字赋能打造高效航运服务体系。
拓宽资金保障“主渠道”,破解建设资金难题。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及养护投入大、回报周期长,单一财政投入难以支撑长远发展。条例结合实际,明确政府全额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船闸,以及已经建成并实行免费通行的船闸不得收取船舶过闸费,其他依法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船闸确需收取船舶过闸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鼓励外资、民间资本平等参与水路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养护,全方位缓解资金压力。
聚焦重点领域监管
筑牢水运安全防线
安全是水运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条例聚焦小型客运船舶、“三无”船舶、乡镇自用船舶、渡口渡船四大高风险领域,出台精细化监管措施,实现重点船舶、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全覆盖管控。
加强小型客运船舶的监督管理。明确小型客运船舶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市场登记,完善准入与退出机制,经营者新增、终止运营,需及时向交通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在简化准入流程的同时,强化事中事后动态监管,严防无证运营、违规载客等行为。
综合治理“三无”船舶和乡镇自用船舶。建立“三无”船舶处置机制,增设违法从事客货运输的法律责任。要求制定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乡镇自用船舶数据档案,切实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
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湖北河网密布,水系发达,渡口渡船作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是保障基层民生的关键环节。条例对渡口、渡船、渡运安全监督检查做了硬性规定,同时明确渡口应当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安全救生等设施并定期维护,为保障群众水上出行安全划定安全防线。
锚定绿色智慧航运
打造航运发展新生态
绿色低碳、智能发展是当前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主流方向,也是我省“十五五”规划与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印发的《智能航运2030行动计划》的明确要求。条例主动对标国家绿色转型、数字经济发展部署,从生态保护、绿色装备、智慧升级、产业转型多方面发力,推动湖北航运加快迈向绿色化、智能化、现代化。
严守生态底线,全面推进绿色低碳转型。严格衔接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筑牢生态刚性约束。明确航道、港口规划及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公众意见征集与听证制度,未完成环评的项目一律不得规划实施、开工建设。大力推广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统筹布局港口岸电、船舶充换电、清洁能源加注等配套设施,鼓励对使用绿色动力的船舶减免过闸费。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链条联合监管机制,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全力打造生态友好型绿色港口、绿色航道。
加快智慧航运建设,培育水运新质生产力。紧跟全国智能航运发展步伐,提出一系列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举措:推进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全面落实船型标准化,降低航行能耗与安全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保险、融资租赁等产品,支持绿色智能船舶研发、制造与推广;同时推动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信息咨询、专业人才服务等现代航运业态,规划建设航运服务集聚区。以科技创新、业态创新强健产业链发展。
黄金水道通江达海,法治护航行稳致远。随着今年8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全省水路交通治理体系将更加完善,安全底线、生态防线将更加牢固,智慧航运、融合发展的新动能将持续释放。未来,湖北水运将以更加畅通高效、绿色安全、智慧多元的姿态,全力服务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水运动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