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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部法规都满载民生温度 饱含社会温情——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参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法工作综述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实施,《办法》的施行,为维护襄阳市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襄阳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要求,特别是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现行《办法》与上位法不适应、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日渐凸显,在实践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突出。
随着省人大修法工作的启动,襄阳市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省共建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度参与此次《办法》的修订工作,专门组织了立法调研专班,深入市妇联、共青团市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就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章节重点条款专项征求部门意见;在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实践基地设置征集栏,征求过往群众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经梳理汇总,共征集意见建议30余条。
一、襄阳市妇女维权工作基本情况
(一)着眼于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大力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家庭教育指导提质增效,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实施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教育指导示范项目,开展一镇一名家庭教育指导员培训,举办家庭教育讲座,
推广“家爱学院”课程信息。家庭服务提速加力,实施儿童关爱项目,开展“鹿鸣邀约·鹊桥相会”主题游园会等多场联谊活动,开展“石榴花·襄阳精河一家亲”最美家庭结亲结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着眼于服务平安稳定大局,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强化协同联动,探索建立“法院+妇联”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机制,推动离婚夫妻财产申报令案落地落实。联合市检察院开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专题开放日”活动。结合“执委进万家”行动、“化解矛盾纠纷 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要求,推动全市13个家调委纳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持续走访困难妇女儿童,深入排查化解基层矛盾隐患。实施女童防性侵、心理援助等项目,关心关爱重点人群。立足“三八”妇女维权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围绕与妇女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系列普法活动。
(三)着眼于解决妇女儿童和家庭急难愁盼,用心用情做好关爱服务。扎实推进爱心妈妈结对关爱服务,招募爱心妈妈结对关爱留守困境儿童。关爱三新领域妇女群体,“向阳花”护工之家、卡姐之家、“襄”伴童行——蜜糖天使关爱项目,为“三新”领域从业者子女、全市唐氏综合征儿童等群体提供精准服务。优化儿童成长环境,积极推动新周期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开展儿童友好城市LOGO征集、儿童友好观察团招募等系列活动。依托妇儿微家,探索群众身边的亲子早教空间,破解双职工家庭隔代养育难题,引导全职妈妈社区家门口“微创业”。
二、当前襄阳市妇女维权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工作安排
当前妇女工作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不足,妇女普法教育需进一步加强、妇女维权工作质效需进一步提升以及“三新”领域妇女的引领服务精准度、有效性还有可继续提高的空间。下一步,市妇联将持续深化“向阳花”妇女工作品牌,路径化落实重点工作、品牌化做实关爱服务,切实维护我市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法治宣传,依法保障妇儿权益。持续深化“建设法治襄阳·巾帼在行动”品牌活动,围绕妇女权益保障,强化《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重点宣传预防拐卖、性侵等人身伤害,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婚姻财产、继承等权益,注意外出务工安全、防止诈骗,远离毒品、预防艾滋病等安全知识,广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救济途径。
(二)加强法治建设,厚植妇儿维权屏障。结合“执委进万家”行动和“平安到家”敲门行动,落实“化解矛盾风险 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依托市、县、乡、村四级婚姻家庭调解网络,持续深入开展婚姻家庭矛盾隐患大排查大化解,确保“源头预防、就地化解、高效稳控”,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以巩固阵地、健全机制、规范流程为重点,以提升服务水平为导向,指导全市各级家调委推动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进一步法治化、规范化。
(三)深化家庭建设,助力基层治理。实施“向阳·家有德”行动,开展“好家风进高校”“家规家训亮家风”“家书家信传家风”活动,推进清廉家庭建设,开展家庭助廉活动。实施“向阳·家有教”行动,指导市家庭教育协会进一步发挥作用,组织专家进村(社区)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实施“向阳·家有暖”行动,深化爱心妈妈结对关爱留守困境儿童工作,深化爱心妈妈赋能培训,建立培训课程库、师资库、案例库。
三、关于修法的相关建议
(一)关于性骚扰对策建议。一是明确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明确规定可受理性骚扰投诉的单位和部门,可在相关领域的归口管理部门(如人社、教育等)设置专门的机构或岗位,负责受理性骚扰投诉举报事宜,确保受害者的投诉能够得到及时处理。二是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对性骚扰行为的制裁力度,在现有的民事、行政处罚的基础上,还可进一步完善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将有关部门已经确认的性骚扰记录,纳入个人信用体系,增加实施性骚扰的违法犯罪成本。三是强化用人单位和学校责任。从法律上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和学校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方面的责任,明确规定其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未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妇女文化教育对策建议。一是加强宣传教育。线上线下相结合,广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重要性,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对妇女教育的重视程度,培养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二是加大教育投入。加大教育投入,特别是向农村、贫困地区和偏远地区倾斜,改善学校的软硬件设施建设,为适龄女性提供优质公平教育环境。三是优化职业教育。根据市场需求和女性特点,优化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增加适合女性的专业和课程,加强数字技能、急需紧缺技能等方面的女性人才培养,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等领域的就业能力。
(三)关于就业中存在的隐形性别歧视对策建议。建议明确“隐性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如禁止以“适合男性岗位”“已婚未育优先”等理由限制女性就业;设立劳动监察部门与法院的协同机制,如劳动监察认定的歧视行为可直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降低女性就业歧视维权成本。
(四)关于妇女灵活就业对策建议。一是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设计。明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制定专门针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法律法规,明确各类用工形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从工作时间、地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维度进行细化规定,使劳动关系认定有法可依。二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完善适应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制度,加大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女性劳动者的参保意识,推动平台企业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进一步提高女性劳动者的保障水平。三是加强职业培训与指导。加大对新就业形态职业培训的投入,建立新就业形态女性职业发展指导中心,为女性劳动者提供职业规划咨询、就业信息服务等服务,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参与新就业形态职业培训,针对女性劳动者的特点和需求,开发具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
(五)关于保障妇女孕期、哺乳期权益,完善生育支持、托育服务等方面的立法建议。建议明确用人单位在妇女孕期、哺乳期不得隐性或变相辞退,如有违反,需支付高额赔偿金,赔偿金额可参考妇女在孕期、哺乳期的工资损失以及对其职业发展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除经济处罚以外,还可采取信用惩戒等措施,提高其违法成本。
(六)关于妇女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在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和权益分配上易产生纠纷。建议制定统一、明确的成员身份认定标准和程序,例如以户籍、长期居住、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等作为认定依据,并规定具体的认定流程。明确认定主体,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相关政府部门负责认定,同时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当妇女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规定组织方需提供否认女性成员身份的法定事由和证据,以此切实保障妇女在土地承包、收益分配、拆迁利益保障等方面的平等权益。
(七)关于女学生身心健康保障对策建议。一是完善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法律条款。学校应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整体教育教学体系,制定详细的心理健康教育计划,并保证必要的心理健康课程教学时间,课程内容可涵盖青春期心理变化、情绪管理、人际关系处理、自我认知等适合女学生年龄特点的内容。制定法规要求学校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专业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二是建立心理筛查与干预机制。学校可采用科学有效的心理测评工具,每学期都要开展面向全体女学生的心理健康筛查。对于筛查出存在心理问题的女学生,学校应建立专门档案,制定个性化干预方案,开展个案辅导,必要时及时转介至专业医疗机构,并跟踪反馈干预效果。三是加强女学生生理健康保护立法。完善学校卫生设施规定,要求学校应按照女学生人数合理配置卫生设施,设置专门的女生生理期卫生用品自动售卖机和免费领取点,保障女学生生理期的基本需求,系统开展女学生生理健康知识教育课程,提高女学生自我防护意识。(刘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