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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社会救助立法 关心群众衣食冷暖——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立法工作综述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5-08-07 09:40   [收藏] [打印] [关闭]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一项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救助面临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特别是制定社会救助法,以进一步巩固拓展改革成果,促进社会救助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兜住兜牢困难群众民生底线。

202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襄阳市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省共建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度参与社会救助法立法工作,专门组织了立法调研专班,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探访群众意见,召集民政、教育、人社、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召开社会救助法法律草案征集意见座谈会,现场就救助对象和内容、救助程序、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和服务等章节重点条款专项征求部门意见;在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实践基地设置征集栏,征求过往群众对法律草案意见建议。经梳理汇总,共征集意见建议40多条。

一、襄阳市社会救助工作基本情况

(一)健全机制,给社会救助镶上一双明亮的眼睛。一是完善低收入人口认定机制。襄阳市民政局联合市应急管理局、卫健委、教育局、住建局、人社局、医保局七个部门印发《襄阳市低收入人口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暂行办法》,为坚持定性定量相结合,合理设置标准,精准认定对象提供了政策依据。二是健全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启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117次,其中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会41场,组织开展一事一议救助工作76次,有效解决急难救助个案;市民政局制作“一书一表一提示”,开展社会救助政策比对工作,对476例重复享受失独补助和特困供养金全部予以核实处置,主动降低政策“撞车”风险点。三是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持续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截至目前,全市已纳入农村低保21522人、特困供养6265人,实施临时救助1471人次。同时,通过“低收入困难人口信息监测平台”积极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监测,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社会救助。

(二)流程再造,给社会救助安上一双天使的翅膀。一是优化社会救助办理流程。《关于全面推行社会救助领域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变社会救助“事前审批”为“事中事后监管”,申请人只需提供“一证一书一表”,办理时限从之前的22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2023年,襄阳市民政局又进一步简化转保流程,明确规定城区内办理低保以居住地为主,已在册低保对象续保期间内可直接转保。二是强化急难性临时救助。2020年,襄阳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襄阳市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方法》,提高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不低于5万元),确保了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和可及性。据统计,襄阳市2020年至2024年底共实施临时救助5.5万余人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1.6亿元,人均救助水平2937.8元。三是实施社会救助“一网通办”。积极推进社会救助网上申办,困难群众可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电脑客户端、手机“鄂汇办”APP或者微信小程序“湖北救助通”,自主点击办理各项社会救助业务。

(三)扩围增效,给社会救助点亮一盏温暖的心灯。一是扩大兜底保障范围。2020年到2024年,襄阳市城市低保标准从690元/月提高到818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从490元/月提高到673元/月,特困、低保边缘、孤儿养育等社会救助标准也相应提升。农村低保标准占比城市低保标准从71%提高到82.3%,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得到进一步加强。二是增强社会救助效能。县(市、区)积极探索“物质+服务”社会救助模式,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2024年全市投入资金1305.2万元,较2023年增长61.6%。三是提升基层经办能力。组织县(市、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实施全市社会救助基层经办能力提升工程,通过培训、比武、外出交流三种方式,持续提升社会救助基层经办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襄阳市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安排

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不足,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薄弱,经办人员不固定,流动性大。随着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要求越来越高,社会救助工作量越来越大,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薄弱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对社会救助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同时,部门间信息共享通道尚未完全打通,敏感信息共享仍有难度。下一步,民政部门将秉承“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出实策、办实事、求实效。

(一)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加强部门联动,做好分层分类救助工作。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二)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提质增效。加快形成“物质+服务”救助方式,提升困难群众服务质量。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以“调”“培”“考”的形式着力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经办力量。

(三)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监督检查。持续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救助对象认定事项“一网通办”,强化社会救助绩效评价。畅通社会救助求助、投诉渠道,做好社会救助领域信访工作。

三、关于社会救助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一)关于救助对象的覆盖范围。草案采取列举式明确社会救助对象,实践中,草案列举的救助对象并没有完全涵盖所有类型,如无人抚养的未成年孤儿、走失走散的精神病患者和老人等都是需要救助的对象。建议增加兜底性表述。

(二)关于完善权利救济程序。一是当前草案对救助争议的申诉机制规定较为模糊,没有确定对结果认定有异议时的处理机制,建议明确救助对象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复核,并明确答复时限。二是建议建立社会救助与医疗保障公益诉讼制度,允许检察机关对侵害困难群体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三)关于“发展型救助”的必要性。草案提及“扶志扶智”,但具体措施不足。建议明确对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扶持等长效帮扶机制,避免“输血式救助”导致的依赖性问题。例如,可规定地方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救助对象技能培训,并与企业合作开发公益性岗位。

(四)关于增强救助工作力量。社会救助力量短缺应该是各地救助中心普遍存在的问题,立法应当为社会救助力量稳步增长提供方向或者措施。一是要压实相关部门责任,强化部门协作。救助中心专职从事救助工作的人员不够,实践中,还有大量的协调工作,承载能力有限,需要相关部门深度参与。二是要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度。建议明确规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范围和流程,建立对参与救助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精神与物质奖励制度,并探索建立救助成本的税前抵扣等更具吸引力的优惠政策。三是强化救助能力建设。如加强经费保障、加大专业培训、在基层设置临时救助点等。

(五)关于挤占社会救助资源的惩罚。实践中,大量虚假社会救助申请对象获得救助,不需要救助的人获得了“救助”,挤占了有限且宝贵的救助资源,让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员得不到救助。如谎称务工不着或寻亲不遇,身无分文,需要救助,救助管理机构只能通过问询了解情况,无法查验所说情况真假,只能为其购票、提供食宿,如若不予救助,轻则辱骂投诉,重则聚众闹事。针对此现象,当前无有效应对措施,建议草案针对此类现象明确惩戒规定。

(六)关于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地点的重要性。草案规定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地点为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同时又规定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有主动发现和报告的义务,逻辑上不够严密,忽略了人户分离现象普遍的现实。一是建议在申请程序中增加“经常居住地”作为可申请地点的选项,并建立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之间的信息通报和协同办理机制。二是建议增加相关条款,规定救助标准参照受理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物价指数等核心指标进行动态评估,并建立紧急情况下临时救助标准的快速响应机制

(七)关于工作人员免责条款。社会救助工作本是善举,从事社会救助的工作人员面临确实需要救助的对象,都是本着初心使命,但如何精准识别救助对象真伪,本身就是一大难题。建议草案增加“免责条款”,明确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导致工作出现失误偏差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减责。(张越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