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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标尺”再升级,襄阳创文有了新“航标”——襄阳以法规修订促城市品质提升
2025年5月23日,襄阳市被中央文明办正式授予全国文明城市称号,成功跻身全国文明城市行列,这份沉甸甸的荣誉背后,离不开一部地方性法规的默默耕耘与有力托举。《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立法出台到适时修改完善,始终与襄阳的创文步伐同频共振,以其鲜明的导向、创新的机制和坚实的保障,为城市文明水平的提升注入了强大的法治动能。
一、立法先行,树立文明标尺
文明行为的培育和养成,需要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障。襄阳市人大常委会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论证,《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18年11月19日出台,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致力于构建一个鼓励与约束并举、倡导与治理并重的行为规范体系,系统梳理了社会关切的突出问题,针对公共场所秩序、环境卫生、交通出行、社区生活、网络通信等领域文明行为规范,为市民行为提供了清晰、具体的指引。在推进全市文明行为教育引导和实践养成、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动态完善,回应治理所需
《条例》的生命力在于其适应性和前瞻性。文明创建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当《条例》实施了6年后,通过对条例实施情况开展调研和执法检查发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面临着许多新形势新任务。一些突出的不文明行为缺乏有效约束,一些制度措施存在短板和漏洞,一些好经验好做法还需要固化下来,结合襄阳实际,条例亟需修改完善。在创文攻坚和深化阶段,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条例》的修订工作,使其更贴合实际,更具操作性、鲜活度和生命力。
在条例的修改过程中,襄阳市人大常委会主要坚持四个修改思路:一是坚持法治统一。在修改过程中,注重与上位法做好衔接,密切关注已制定或修改的上位法律法规,坚决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二是体例结构保持不变。条例章节不作调整,仅对与上位法不衔接、与襄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机构改革不一致、与文明城市建设要求不适应的条款,作出必要修改。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重难点问题进行修改完善,不面面俱到,避免成为“口袋”条例。四是坚持审慎修改。坚持开门立法,充分倾听民意,对群众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条款,反复斟酌研究,审慎修改,避免引发社会负面舆情。
(一)关于部门职责的完善。一是适时衔接机构改革步伐,删除相关部门职能。襄阳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因机构改革已被撤销,条例修正草案删除了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有关内容,并明确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二是进一步明确细化重点部门职责。为增加条例的针对性和实操性,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有关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重点职责。三是具体优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并增加了三个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执行的相关内容。
(二)关于公共环境卫生的细化。一是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和群众意见,增加“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的内容。二是关于秸秆禁烧。根据中央2025年1号文件中“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精准划定禁烧范围,依法依规落实禁烧管控要求”的精神,将“不露天焚烧垃圾、秸秆”修改为“不违反规定焚烧垃圾、秸秆”。三是关于燃放孔明灯。衔接刚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结合襄阳实际,增加“不违反规定升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的内容。
(三)关于文明出行的规制。对于文明出行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纷纷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内容并加以约束。一是增加关于“机动车驾驶人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的规定。二是增加对出租车、网约车不文明行为的约束,要求“出租车、网约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规范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不拉客、甩客、欺客和拒载。”三是压实公共交通运营单位职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文明交通行为教育和培训,监督本单位从业人员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的规定。四是对于佩戴安全头盔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通知》和公安部相关工作要求,修正草案增加驾乘电动自行车需要佩戴安全头盔的内容并设置罚则。
(四)关于文明施工的界定。结合襄阳实际,针对建设工程围挡管理规范缺位,施工围挡“一围了之”“围所欲围”,严重影响城市文明建设等问题,修正草案增加了规范围挡管理的内容。一是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保留原条例关于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内容。二是增加“加强围挡管理,按照规定和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不得随意扩大围挡范围、延长围挡时间、长期占用公共空间,保证围挡整洁、字迹清晰”的内容。三是结合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将“房屋装饰装修施工”修改为“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
三、刚柔并济,促进共治共享
《条例》的成功不仅在于“有法可依”,更在于“法必行之”。襄阳在实施过程中注重刚性与柔性相结合。一方面,强化执法保障,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对违法违规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维护了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更注重引导与激励。《条例》设置了大量倡导性、鼓励性条款,通过开展文明宣传教育活动、评选表彰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等方式,激发市民的内生动力,让践行文明成为自觉行动。这种“惩恶”与“扬善”并重的思路,推动了政府管理、社会调节和居民自律的良性互动,形成了全社会共建共享文明成果的良好局面。
四、法治润心,结出文明硕果
《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立法与修改实践,充分证明了法治在塑造城市文明、提升治理效能中的基础性作用。它犹如一场“润物细无声”的春雨,滋养着襄阳的城市文明土壤,不仅为襄阳的创文成功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更为这座古城迈向更高水平的文明之路奠定了长效的法治基石。如今,走在襄阳的大街小巷,车辆礼让行人渐成风尚,街头巷尾更加整洁有序,志愿服务蔚然成风,邻里关系和谐融洽……市民的文明素养和城市的文明程度在法治的护航下实现了显著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象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深深融入市民的日常生活,最终汇聚成襄阳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磅礴力量。文明无止境,立法促长效。未来,襄阳必将在法治的引领下,持续焕发新的文明光彩。(刘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