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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自治州:人大立法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成立于1983年8月19日,是全国最年轻、湖北省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国土面积2.4万平方公里,辖2市、6县,总人口398.65万,其中土家族、苗族、侗族等28个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57.6%。恩施是古代巴文化的发祥地和土家族文化的诞生地,是全国著名的革命老区。土地革命时期,先后创建了湘鄂边、巴归兴和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抗日战争时期,恩施是湖北临时省会和抗日救亡运动的中心。恩施山川秀美、人文荟萃,享有“世界硒都”“华中药库”“鄂西林海”“烟草王国”“天然氧吧”等美誉,先后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全国双拥模范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州、全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等殊荣。
恩施州委州政府先后出台《关于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 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恩施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推动全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紧紧围绕、毫不偏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明确了路径。恩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统筹推进法规立改废工作,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供给。2025年2月25日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决定》,明确全州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具体内容和目标任务,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六大建设全过程各方面,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凝心聚力。
立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实践
自1983年恩施州处理40多年来,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制定自治条例1部、单行条例19部、地方性法规7部,修改6部次,废止5部,现行有效法规22部,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为全州发展稳定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规保障和制度支撑。
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恩施州深入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州自治条例,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保证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着力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繁荣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恩施州制定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州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保护条例,加强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保存历史记忆,传承文化脉络,培育特色产业,讲好民族团结进步故事,引导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增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文化的认同。
促进各族群众“三交”共融。恩施州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示范县(市)全域创建,州和八县市全部成功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中,先后制定州旅游条例、州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州实施〈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办法等法规,推动“以创促融、以旅促融、以茶促融”,实现了各族群众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立法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探索
通过立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机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民族事务,切实发挥法治对民族事务治理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坚持办事依法、遇事找法,树立各族群众对法律的信仰,自觉遵法守法。恩施州将在五个方面继续探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嵌入式立法,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立法规划、计划草案,立法涉及体制机制、利益调整等重大事项,拟提请表决的法规草案,都及时向州委请示报告,根据州委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加强州人大常委会党组的组织领导。党组对立法工作进行全面政治把关,讨论研究立法重要内容,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发挥立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成立立法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人大、政府领导“双组长”负责制,组建“立法专班”,统筹推进立法工作。
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在立法工作中,努力把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更好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努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修改和废止。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嵌入式立法,要积极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增强立法主动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上下功夫,及时将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成功经验总结上升为法律规定,在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础上,着力推动民族地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法制统一性是国家主权统一和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标志,对法治尊严和权威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不仅要通过中央立法的制定和实施来体现,还需要地方立法的配合和落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立法必须维护宪法权威,所立之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嵌入式立法,必须充分挖掘现行宪法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深厚意蕴,深刻领悟宪法理念,严格执行宪法规定,着力增强立法的上下协调性、横向协同性,禁止超越权限立法、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及时调整同级立法不一致的内容。要始终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政治标尺,坚持正确的、调整过时的,维护公平公正,及时梳理清理涉民族立法内容,推动各级各类立法紧密衔接,形成体系完备、位阶有序、逻辑严谨的规范体系。
着力增进共同性。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嵌入式立法,应以增进共同性为主导,发挥法的指引、规范、激励、保障功能,着力推动解决各族群众在城乡融居服务中遇到的急难愁盼问题,为各族群众提供标准、规范、均等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对于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事项,要聚焦事项、问题本身,不能因为涉及少数民族就将其特殊化,要在立法环节认真考虑如何增进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切实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引导各族群众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以立法人才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主线,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强素质、提水平,弘扬求真务实、扎实工作的作风,积极构建“选育用”培养体系,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把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更加注重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人才选拔到立法岗位,加强法制委、法制工委与其他专委会的联动,做好立法中的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抓好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确保立法工作与省州中心大局同频共振。(谭艳军 刘浏 周仁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