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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从代表建议到条例草案,湖北拟立法——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得好、活起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和传承空间。
5月27日至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会上,听取和审议了《湖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以立法完善全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推动有效保护和活态传承,助力文化强省建设。

每逢节假日,拥有浓厚古城风韵的襄阳北街总是游客涌动。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刘曙松 通讯员 王虎 摄)
代表建议落地
助推立法让文物“活”起来
湖北历史底蕴深厚,文化资源丰富。
目前,湖北有5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8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7个省历史文化名城、25个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建议加快推进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立法,挖掘、有效保护和传承利用具有荆楚特色的历史文化资源,让历史文化‘活’起来,不断提升城市品位、改善民生福祉,赋能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2024年,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杨孟富提出关于加强全省名城保护工作的建议。
名城保护工作,关乎历史根脉,也关乎发展未来。多位人大代表曾就名城保护工作提出建议。
“加强襄阳古城保护利用,将文物保护、文化挖掘、风貌提升相结合,让文物‘活’起来。”省人大代表李静提出。
荆门市人大代表孙治斌建议,加强荆门古城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厚植“厚道荆门”城市人文精神。
办好代表建议,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是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支持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也是检验政府部门履职尽责能力的试金石。
“学习借鉴外省好的经验做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向省人大、省政府请示报告,尽早将《湖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纳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安排,切实让名城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主办杨孟富代表建议时答复。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在督办代表建议办理基础上,将《湖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列为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一项重要立法项目。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带队赴重庆、四川及襄阳等地学习考察、开展立法调研,省人大城环委多次与省住建厅、省司法厅及有关市州开展座谈交流,听取意见建议。
“制定条例是系统保护我省丰富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中华文明根脉的客观需要,固化我省历史文化保护经验、破解保护发展难题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助力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举措。”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龙宁在作条例草案说明时说。
将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纳入保护范围
填补法律空白
“条例草案将调整范围拓展至省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地段,推动构建起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保护体系,全面性、完整性、系统性明显增强。”省人大城环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目前,上位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各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有明确规定。省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尚存法律空白。
条例草案坚持实施性、补充性立法,对上位法未作规定,但实践中需要的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地段等的申报、保护、传承等,结合我省探索经验作出规定。
在申报认定方面,条例草案补充规定省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条件、审查要求及批准程序,细化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申报批准程序,并补充规定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直接确定的程序。
在规划保护方面,条例草案补充规定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规划(方案)的编制、技术审查、批准(备案)等要求。强调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明确管控底线。建立潜在资源调查评估机制,扩充保护对象,丰富保护名录。同时,改善电力、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运用物联网等新技术开展动态安全监测。
同时,针对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突出湖北保护做法,例如:针对管理职责问题,提出构建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大保护格局;针对日常巡查监管不到位问题,建立网格化巡查、动态监测等制度。
增设“传承利用”专章
突出以用促保
推进历史文化资源的活化利用是实现历史文化传承与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的重要途径。
引人注目的是,条例草案设“传承利用”专章,针对资金保障、社会参与等活化利用中存在问题作出制度设计,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文旅产业深度融合,努力做到既“守得住”又“活起来”。
“条例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充分借鉴外省及我省武汉、宜昌、黄石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成功实践,系统总结并提炼活化利用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具有约束力和指引性的法规制度。”省人大城环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在传承利用方面,条例草案从资金支持、社会参与、多元保障三个维度强化制度供给——
强化资金支持,规定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拓展资金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保护利用。
强化社会参与,规定依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打造新型消费业态,发展文旅融合项目,开展文化展示、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运营管理。
强化多元保障,规定支持相关科学研究,运用现代化数字技术,加强人才培训,开展学科建设。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管理体制进行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将保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住建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监督具体工作,建立专家库和保护利用资源数据库;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表示,条例草案立足湖北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小切口、真管用,将为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系统保护与活化利用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促进经济与人文相互促进、共同繁荣,让悠久灿烂的中华文化在城乡建设中绽放新的时代光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