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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湖北省碳市场建设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将试点省份创新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7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碳市场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共6章46条,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碳市场多元服务、碳市场产业支持、保障监督等方面进行规定,以法治手段统筹推进全省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
湖北是全国首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份,2014年碳市场上线交易至今,累计交易量4.25亿吨、交易额105亿元,规模占全国试点碳市场40%以上,是国内交易规模最大、纳入行业最多、市场主体最丰富、创新最活跃的试点碳市场。
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同志介绍,制定碳市场建设促进条例,系统梳理我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经验、碳市场建设工作经验以及政府规章立法实践,有利于巩固湖北碳市场先发优势,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湖北加快建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碳市场中心和碳金融中心。
条例草案严守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边界,对全国碳市场的交易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同时,就湖北试点碳市场的交易覆盖范围、配额管理、交易主体、交易方式、履约清缴等方面作出规定。
围绕碳市场多元服务,条例草案规定推动碳市场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全国碳市场高效稳定安全运行,推进湖北碳市场与全国碳市场衔接。规定推动碳交易服务、碳资产管理、碳金融创新、碳科技转化、碳普惠应用协同发展,探索发展基于碳排放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稳慎推进金融机构探索开发相关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规定构建碳普惠体系,支持建设碳普惠综合服务平台,探索开展跨区域碳普惠合作。规定建立健全碳足迹管理体系,维护碳足迹标识认证市场秩序。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整体协同推进力度不够、碳市场与绿色低碳产业融合不足等问题,条例草案提出有针对性的9个方面举措,支持碳市场产业发展。条例草案规定,根据全省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调整优化需要,发挥全国碳市场和湖北碳市场基础设施平台的集聚优势,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碳市场中心和碳金融中心。稳妥探索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绿色金融、涉碳产业、涉碳服务业,打造节能环保产业集群。利用碳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激励和引导能源企业碳减排和绿色低碳转型,建设绿色高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生态低碳农业,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支持林业碳汇、湿地碳汇等类型碳汇项目依法有序开发。
此外,条例草案还强化监督保障措施,对服务管理、金融支持、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监管能力、平台建设、信用制度、投诉举报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