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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集中修改8部地方性法规推动生态环境法典有效实施
7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生态环境法典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标志着十堰市人大常委会集中修改的8部地方性法规迎来与生态环境法典衔接配套、重新公布施行的新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法规清理的部署要求,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今年3月起,十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城管、林业等市直部门,严格对标生态环境法典的条文与精神,对2016年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13部地方性法规进行认真梳理,全面排查并纠正6部生态文明建设类法规、2部城市管理类法规中与法典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的内容,针对实施过程中暴露的67个条款表述不规范、罚则设置冲突等问题,进行了集中修改。
修改期间,十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专家团队,按照“一款一策”方式逐条研判,形成专业化修改建议。同时加强对上汇报沟通工作,多方邀请省级专家进行论证评估,吸纳省直部门、重点高校专家意见。经多轮打磨、层层论证,修改决定于6月26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于7月底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据了解,十堰市此次地方性法规集中修改聚焦立法依据、术语规范、制度衔接和罚则更新四个方面。在立法依据上,根据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大气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将同步废止的实际,将《十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的立法依据统一调整为生态环境法典。在术语规范上,按照法典的表述,对部分术语作出修改,如将“环境保护”改为“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突发环境事件”改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公益林”改为“公益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改为“矿区生态修复”,确保术语表述与法典保持一致。在制度衔接上,确立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六项原则,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碳排放总量与强度控制、碳排放权交易等制度,实现与法典制度体系有效衔接。在罚则更新上,精准对标法典的处罚种类、幅度和执法程序,对扬尘、噪声、户外广告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予以细化,统一执法尺度、规范执法流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十堰市集中修改的8部地方性法规将于近日重新公布施行。十堰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同志表示,将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为契机,持续做好法典宣传普及和法规实施监督工作,着力推动法律法规实施及时高效转化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王文琪 邱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