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工作动态 >> 文章详情

法治日报|为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供法治支撑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新规

来源:法治日报   时间:2026-08-11 15:36   [收藏] [打印] [关闭]

近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新修订的《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据悉,此次立法聚焦基层治理发展变化和实践需求,对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作进一步完善,为保障群众依法参与基层治理、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供制度支撑。

此次通过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均设有8章,分别是总则,选举工作机构,选民登记,候选人的产生,投票选举,辞职、职务自动终止、罢免与补选,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两部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完善选举程序链条

基层自治组织如何产生,直接关系群众民主权利能否有效实现。

此次通过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一大亮点,是进一步完善选举全过程制度设计,让基层组织成员产生过程更加规范。

在选举工作机构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其成员一般为五至十一人。村(居)选举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且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为止。

湖北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职责进行详细规定的同时,还特别增加了选举监督的规定,确保选举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审计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实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实行监督。

优化组织结构配置

基层治理不仅要解决“怎么选”,更要回答“选什么样的人”。

此次通过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围绕基层自治组织结构优化,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产生和队伍建设作出进一步完善,为打造结构合理、群众认可、履职有力的基层自治队伍提供制度支撑。

湖北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名单。

基于城乡发展差异,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与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有所差别:前者要求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能够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积极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退役人员、本乡本土大中专毕业生等积极参选。后者要求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的同时,特别强调热心为群众服务、善于做群众工作。

在候选人人数上,根据上位法精神,湖北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明确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至少多一人,便于基层实践准确把握。

而在投票选举环节,湖北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选举可采取选举大会形式,也可以采取设立投票站的形式进行。对因老、弱、病、残等原因不能到场投票的,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可设立流动投票箱,并在选举日前公布在流动投票箱投票的名单。每个流动投票箱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有两名监票人。

此外,湖北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委托投票的办理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强化监督管理问责

如果对选举产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表现不满,如何进行罢免?

湖北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以居民委员会为例,办法规定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的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提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产生时的选举方式组织进行投票。居民委员会在一个月内未组织进行投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按照产生时的选举方式及时组织进行投票。投票情况和罢免结果应当及时公告,并报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备案。

罢免获得通过的,被罢免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在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罢免未获得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湖北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举报、申诉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还强调,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