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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极目新闻   时间:2026-09-26 22:01   [收藏] [打印] [关闭]

9月24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依法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条例明确,建设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电磁辐射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开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建筑物、设施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保障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选址需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取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磁辐射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

条例规定,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互相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并在业余业务或卫星业余业务专用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但是参与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除外。不得利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营利性活动。

在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方面,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无线电基础理论研究和标准体系制定,支持无线电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与应用,引导培育、创造和运用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加强无线电技术在数字基础设施、技术创新、政务效率提升中的支撑作用,促进无线电产业发展。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引导无线电技术应用场景拓展,推动新一代移动通信、智能制造、智能网联汽车、航空物流、北斗导航、低空经济等产业发展,服务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无线电人才培养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力度,提高无线电从业人员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