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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城区:关于提升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质效的思考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2-09-13 17:07   [收藏] [打印] [关闭]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结果进行书面表达的规范性文书,也是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一种表现形态,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约束力。2007年《监督法》颁布施行以来,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已经成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重要形式。如何建立健全审议意见落实制度,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以进一步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襄阳市襄城区的做法和探索

(一)改进会议服务。在议题选择上,紧密结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如,2022年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议题,紧扣襄城区第七次党代会和区委人大工作会议的重大决策部署,选择了聚焦打赢打好“四大关键战役”(城市更新、园区转型、乡村振兴、擦亮城镇),全区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等议题。在议题准备上,严格把关。如拟开展的《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执行情况专题询问,因准备不够充分,从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推迟到第5次会议。在会议组织上,将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在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足够时间仔细阅读、分析思考,为提出审议意见做准备,同时每次常委会会议邀请10名人大代表列席,增加代表的参与度,扩大会议的影响力。在会议时间安排上,坚持会议时间服从审议内容,对涉及全局性的、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议题,尽量在时间上给予充足的安排,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同时,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及时、准确、生动报道会议审议情况,真实反映常委会会议的民主气氛,扩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社会关注度。

(二)创新审议方式。一是实行中心发言人制度,确保审议发言聚焦中心,提高审议效率和质量。二是实行延伸审议。要求政府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就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过程中一些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地方、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并随时回答询问,切实把问题弄清、弄准,防止常委会“自审自议”“自言自语”现象的发生,并为会议最后审议意见的形成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据。三是实行民主测评。如,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将对2020年度审计查出问题部门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通过民主评议部门工作情况,切实提高常委会审议意见质效。

(三)规范工作程序。为使形成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工作实际,襄城区人大常委会重视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的沟通协调,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工作程序。一是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结束后,有关工作机构主动与“一府一委两院”联系,对有关报告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建议意见。二是“一府一委两院”根据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报告材料,并及时进行反馈。三是审议意见形成后,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跟踪督办,并将办理的情况报告书面提交下一次主任会议备案。建立每年听取上一年度人大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的机制,并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将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适时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如,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关于2021年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推动审议意见落地落实。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换届以来,襄城区人大常委会把提高会议审议质量作为提升人大监督实效的突破口,取得一定工作成效,但是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影响了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威。具体表现为: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审议意见办理单位对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效力认识不足,不够重视,办理时常存在空口承诺或敷衍了事等现象,未切实将审议意见办理落到实处。也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督办审议意见办理时,力度不够、刚性不足,行使监督权流于形式。

二是审议意见质量不高。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由于受常委会组成人员所从事行业和掌握知识面的限制,审议中往往存在业务不够熟悉、针对性不够强、重点不够突出等问题,导致审议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审议意见质量不高。也有的审议意见缺乏对办理单位的明确要求和量化指标等实质性内容,可操作性不强。

三是缺乏刚性约束。《监督法》就审议意见的主体、交办、反馈等主要环节作了原则上的规范,但在操作层面上尚未具体化。从实践情况看,各地人大常委会对于审议意见形成的做法和程序有所不同,交办程序也不够一致,某些具体工作环节还存在随意性,从而影响了审议意见的法定性和权威性。审议意见形成后,对办理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也有待健全,存在“文来文往”的现象,审议意见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

三、进一步提高审议意见质效的对策

“新形势新任务对人大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党中央关于人大工作的要求,围绕地方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地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增强工作整体实效。”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为我们推进新时代人大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要提高审议意见质量。选好选准监督工作项目。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和《监督法》有关规定要求,紧紧围绕本地区中心工作,认真编制常委会监督工作要点。要认真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坚持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确定监督工作项目;

做好审议前的调研。要改进调研方式方法,灵活运用视察、调查、暗访、执法检查等多种调研形式,采取个别走访、选点察看等方式,既听汇报、察看面上的工作,又要抓重点,多跑第一线,深入最基层,广泛深入地征求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全面、翔实地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准备;

规范审议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发表意见时要少讲成绩,多提问题,少作空泛议论,多提建设性意见。可视需要采用中心发言人制或轮流发言制,以提高审议活跃度、审议深度和质量;

研究审定审议意见。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有关工委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审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与“一府一委两院”沟通后再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审定。这样既能保证审议意见指出的问题客观准确,提出的措施切实可行,又能较好地体现常委会集体意愿,也符合主任会议研究常委会重大问题的工作原则。

二要规范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制度。一是交办制度。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常委会相关工委负责,组织召开交办会将审议意见交办理机关研究办理。同时,办公室负责将交办的审议意见登记在案,以备跟踪督查。

二是反馈制度。办理机关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在交办时所要求的时限内提出落实措施,连同办理进度及情况向常委会督办部门书面反馈。

三是督办制度。由常委会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工委承办,共同做好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审议意见交办后,由常委会相关工委负责通过检查、视察等形式,对办理机关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督促按规定时限抓好落实,并定期向主任会议汇报督办进度。办理机关未在审议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且未书面说明原因的,由常委会办公室发出督办通知书,责成办理机关说明情况,限期办理。

四是报告制度。办理机关应当在审议意见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办理完毕,并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办理的,须书面提请人大常委会同意。

三要实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跟踪督办。办理机关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后,常委会相关工委应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在跟踪督办中应注重以下环节:

一是抓住重点。紧紧围绕审议意见中指出的重点问题和提出的主要要求,对照办理情况报告,有的放矢地进行检查。

二是实事求是。依据前期调研掌握的情况,对办理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已经办理完毕的,分析其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办理结果是否达到审议意见的要求;有条件办理而未认真办理的,发回重新办理;因条件不具备,短期内难以办理落实的,要求做好基础性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办,避免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跟踪督办情况应向主任会议报告。

三是强化问责。对于办理机关未按要求认真办理审议意见的,应适时启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形式,确保审议意见落到实处。通过实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跟踪督办制度,推动实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由重过程转向重结果、承办单位由重程序答复转向重问题处理的双重转变,增强监督实效。

四要逐步扩大审议意见公开范围。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对听取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办理情况报告,都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在实际工作中,考虑到敏感问题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目前各地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大多只在一定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随着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不断深化,有必要逐步扩大审议意见的公开范围。

内容上,要公开审议意见和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报告。办理过程中要及时了解进度,公开承办单位在落实审议意见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问题。

方式上,采取事前公开、事中公开与事后公开相结合,以各种媒体为平台,与新闻单位建立联系和互动制度,根据各项监督工作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公开平台。

对象上,要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公开,向人大代表公开,向全社会公开,让社会各界都参与到监督审议意见的落实工作上来,不断增强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共同推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上新水平。(襄阳市襄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欧阳玉宏)

责任编辑:刘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