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听取报告 >> 文章详情

创新完善备案审查,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来源:湖北日报   时间:2022-04-02 08:38   [收藏] [打印] [关闭]

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付正中报告了我省2021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正确实施、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

“我国实行统一而分层次的立法体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外,还有数量庞大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立备案审查制度,是为了有效解决不同文件‘打架’等情形,保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互协调衔接,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3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接受湖北日报全媒记者采访时说。

有件必备,实现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

有件必备,是备案审查的基础。文件备案全覆盖,是基础中的基础。

省人大常委会从制度层面将省“一府一委两院”和市州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市州政府规章全部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以备案全覆盖带动审查全覆盖。

《报告》指出,一年来,省本级共接收备案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72件,经形式审查,属于备案范围的有70件。其中,省政府规章6件,其他规范性文件12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10件;市州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28件,市州政府规章14件。

“用好用足备案审查这一重要制度设计,需要创新工作方法,梳理既往规范性文件,及时、规范报备。”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电子报备全覆盖,稳步开展法规上报备案工作,将“一府一委两院”2021年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梳理上传,全部纳入电子报备范围,并推动市县同步开展。

《报告》指出,截至目前共接收省政府、市州政府规章电子报备405件,省“一府一委两院”、市州人大常委会其他规范性文件1048件;一年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报备我省地方性法规93件。

有备必审,围绕中心大局当好“助推器”

党的中心工作在哪里,备案审查的关注点就在哪里。

去年,省委将创新和完善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全省重大改革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围绕改革项目多措并举打出“组合拳”——实现报备、审查、工作报告三个“全覆盖”,召开全省立法与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实行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考核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围绕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推动保障法律实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优化营商环境、长江生态保护、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等领域,在相关单位配合下开展专项清理。

《报告》指出,去年,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省本级已修改法规14件、废止4件;长江生态保护领域省本级已修改法规7件、废止规范性文件4件,市县级已废止规范性文件111件,修订规范性文件12件;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省本级已修改法规2件,集中解决部分规范性文件与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法律法规重大修改不相适应的问题,更好推动法治湖北建设。

有错必纠,积极回应民生关切

备案审查“备受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监督客体很大一部分是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条款、不合理的规定将影响群众切身利益。

在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主动审查、对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研究办理中,某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发现——

有的政府规章规定公民组织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就视同放弃,如此“任性”的规定侵害了原本因征用利益受损的公民组织获得补偿的权利;

有的政府规章提高了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门槛,让原本难以使用住宅维修资金的现象“难上加难”;

有的文件“一刀切”禁止小作坊生产豆腐,对当地几十万老百姓生产生活造成不便……

“当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时,备案审查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制度化利益诉求解决渠道。”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声”,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有错必纠”,结合沟通、函询、约谈、通报、提醒等柔性手段和行使撤销权等刚性方式,督促文件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对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有效防止久拖不决,避免审查监督流于形式。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婧 通讯员 王光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