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李静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接受李静同志辞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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