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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付明珠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根据付明珠等八名同志的辞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接受付明珠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余幼明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免去其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接受王泽洪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李春兰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免去其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接受罗昌兰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免去其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田丰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张传读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张达华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付明珠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余幼明、王泽洪、李春兰、罗昌兰等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