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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5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6年3月30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付正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2025年度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2025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等相关规定,与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密切配合,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持续推动全省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制度建设取得新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的战略高度,对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提出明确的任务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坚持把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放在突出位置,立足强基础、促规范、利长远,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实现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一)完善制度规范工作体系。认真贯彻实施新制定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及时修订《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规则》,进一步提升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的衔接联动和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方式,指导各级人大围绕省备案审查条例完善工作制度。目前,全省已基本形成以省备案审查条例为主干,市州县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规则和部分试点乡镇操作细则守则为补充的制度体系。
(二)健全数据库维护运行制度机制。湖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是加快我省法治建设进程的基础工程,为进一步规范数据库的管理和使用,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湖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入库要求、功能维护等有关规定。同时推动省政府出台政府系统数据库管理实施办法,确保入库文件规范准确,压实文件制定单位管理责任,推进数据库管理提质增效。
(三)推动乡镇街道备案审查试点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重要部署,开展乡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试点工作,打通宪法法律监督“最后一公里”。出台《关于开展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试点的实施方案》,选取全省189个乡镇作为试点单位,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积极指导各试点单位建章立制,完善工作流程,探索形成“县乡共审”“乡备县审”以及县级人大“指导审+提级审”等适合乡镇街道的备案审查新方法。
二、切实加强备案工作,文件报备质量迈上新台阶
(一)严格落实“有件必备”。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所有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都要依法依规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备案工作,完善备案工作机制,落实有件必备要求。2025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报备72件地方性法规。接收各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84件,其中省市政府规章28件,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15件,“一府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41件。以年度通报制度为抓手,对备案工作开展情况和报送备案数量、及时率、规范率情况等进行通报,严格督促制定机关规范报备行为。
(二)统一规范电子报备。督促制定机关按照标准和要求通过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及时规范完成全年规范性文件报备,对迟报漏报或者文件格式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其及时补报或重新报备,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目前,省平台共收录属于人大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5106件,其中2025年接收报备规范性文件387件。
(三)及时推动文件入库。持续推动有关方面将所有行政、监察、司法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将省市县乡四级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及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纳入收录范围,共计10056件。其中,地方性法规507件,地方政府规章381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69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8416件,监察、司法规范性文件61件。
三、认真开展审查工作,备案审查制度刚性展现新作为
一年来,我们聚焦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标准,对报送备案的108件规范性文件逐件开展全面审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移送的3件审查建议和公民提出的16件审查建议进行认真审查和研究办理,审查发现8件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推动有关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一)依法督促纠正不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精神的规定
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实行勘察、设计资质年检制度,未按规定参加资质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经研究认为,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年检工作已不再开展,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企业未进行年检为由,限制企业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严禁以年检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该文件的相关规定与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位法规定不符。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进行修改。
有公民对某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该文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政策外生育的一律开除公职。经研究认为,党中央于2021年作出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相应修改。该文件制定时间较早,未及时进行清理修改,已经不适应、不符合党和国家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精神和方向。经协调推动,制定机关及时进行了修改。
(二)依法督促纠正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
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医务人员存在篡改、隐匿、伪造、损毁病历资料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经研究认为,对于上述情形,上位法明确规定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该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与上位法规定相比存在明显缩减。经沟通,制定机关对此进行了修改。
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水上游乐设施经营单位每半年对安全管理工作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每年按照规定对水上游乐设施检修一次。经研究认为,水上游乐设施中包括属于特种设备的大型游乐设施,针对这类设施,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时限进行维护、检查,该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相关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经沟通,制定机关对此进行了修改。
(三)依法督促纠正涉及公民、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中标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招标的项目法人,应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同时,对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审查登记的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经研究认为,勘察、设计合同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署的合同,不因是否办理行政机关审查登记而影响其效力。该文件在没有上位法的依据下,要求行政机关开展合同审查登记,并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不适当的增加了企业负担。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进行修改。
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应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有相应的技术标准;没有技术标准的,不得推广应用。经研究认为,《建筑法》提倡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审定后方可使用。该文件对没有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一律不得推广应用的规定,与上位法相关精神不符。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进行修改。
四、充分凝聚工作合力,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实现新突破
将能力建设作为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效的关键环节,通过数智赋能、培训指导、研用结合等举措,确保备案审查工作扎实推进。
(一)推进数智赋能,提升备案审查数字化信息化水平。对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进行优化升级,完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在线提交审查建议、智能审查研究和统计分析等模块功能,进一步提升备案审查信息化水平。启动备案审查平台向乡镇街道延伸建设项目,将全省所有的2500余个乡镇街道人大和政府全部纳入平台用户范围,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全流程管理、全领域覆盖。持续对省数据库进行优化,不断完善功能模块,提升用户体验。
(二)加强培训指导,提高备案审查队伍能力和水平。加强调研指导,通过以会代训、调研督促指导等方式提高基层备案审查工作水平。通过为部分市州和省直有关单位授课,编印备案审查典型案例、工作经验交流简报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全省备案审查工作水平。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宣传,湖北电视台、湖北日报、《楚天主人》杂志以及湖北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对备案审查研究中心建设、制度建设、工作动态进行宣传,提高备案审查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
(三)深化理论研究,促进备案审查理论与实践融合发展。推进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备案审查双中心建设,促进备案审查实务与理论研究一体推进。发挥备案审查研究中心专家学者优势,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门听取专家学者的审查意见,对收集的260余条审查意见逐条分析研究,助推提升备案审查质量。指导省备案审查研究中心开展理论研究,省备案审查研究中心 2025年有2项以备案审查为主题的课题研究获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法学领域相关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
五、2026年工作安排
2026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贯彻执行好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和省备案审查条例,着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更上一个台阶,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一是持续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效。落实好“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工作总要求,优化备案审查工作流程,提升规范化水平。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和移送审查等多种方式提高审查质效。对审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加强跟踪督促,强化备案审查监督刚性。
二是加强制度机制建设。认真落实监督法、省备案审查条例等相关规定,适时开展落实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的指导检查。继续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向乡镇延伸。同时,加强与党委、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沟通,在备案审查联动、移交处理、联合审查、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
三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不断拓展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认真做好审查建议的审查、处理、反馈工作。深化备案审查与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联络站工作相结合,丰富全过程人民民主湖北实践的备案审查工作内容。充分发挥备案审查研究中心作用,在理论研讨、审查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合作,促进备案审查实务与理论研究发展。
四是持续加强能力建设与工作指导。组织开展案例研讨、经验交流和工作培训,不断提升全省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加强备案审查宣传解读工作,用“小故事”讲好“大道理”。推动有关机关继续完善好、运行好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以信息化促进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