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由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