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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5年9月22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湖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主任 毛洪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修订《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审议项目。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征兵工作是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开创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局面,持续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2021年8月,国家对《兵役法》进行了修订;2023年5月,中央军委、国务院对《征兵工作条例》进行了修订。
省委、省政府、省军区高度重视征兵工作,2020年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20〕7号),贯彻落实兵役制度改革精神。近年来,省征兵办认真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充分发挥湖北兵员大省、科教大省、拥军大省优势,主动作为,先后出台多个征兵工作文件制度;建成市县征兵服务站和省级示范高校征兵工作站;指导高校成立军事兴趣类社团,做好预征预储工作。我省征兵工作总体水平稳居全国第一方阵,近三年连续被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评定为优秀等次。
《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9月通过施行,2004年4月、2010年7月先后两次修正,对于促进我省征兵工作规范运行起到了重要法制保障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上位法的修改、兵役制度改革等政策调整变化,条例客观上存在部分条款与新时代征兵工作要求不相符,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与全省当前征兵工作实际不适应等问题。修改条例,对于更好保障我省征兵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总体考虑
在起草和审修过程中,主要基于以下三个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上位法的要求。对上位法特别是《征兵工作条例》新修订的重要内容,如指导思想、征兵命令、经费保障等内容予以引用,重申强调;对上位法中已明确的具有操作性的内容,用必要的条款衔接,如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定新兵、交接新兵及退回处理等内容,保持体例结构完整;对属于国家事权的战时征集、法律责任中的联合惩戒等内容只作必要衔接。
二是体现我省征兵工作的特色。从湖北是兵员大省、科教大省、拥军大省现实出发,针对我省普通高校预征预储工作开展较好的实际,总结梳理全省征兵工作经验,深化公民接受应征的自觉性倡导,提高社会对军人的职业尊崇;固化我省征兵服务站及高校征兵工作站的建设成果以及高校学生预征预储的亮点特色,并上升为法规制度;细化征兵办公室及相关单位职责、征兵宣传形式,以及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法律责任条款,增强可操作性;保留现行条例中普通高校学生服役后入学复学优惠政策等经实践检验比较科学合理的条款,修改或删除政治审查等不符合规定表述的条款。
三是严格履行法定立法程序。在省征兵办起草送审稿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司法厅先后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书面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意见,赴孝感市和高校开展调研,召开立法座谈会,组织高校法学专家和省直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协调。省司法厅综合各方面意见,反复进行审查修改。8月13日黎东辉副省长专题研究,省司法厅会同省征兵办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过制度廉洁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形成此《草案》。
三、主要内容
《草案》共七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征兵准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定、交接运输新兵和退回处理,综合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征兵准备。一是明确初次兵役登记的实施机关、登记对象以及登记方式。规定兵役机关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本行政区域当年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采取网络登记、现场登记等方式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因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二是规定进行初次兵役登记信息核验。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初次兵役登记信息核验更新,确保兵役登记信息准确完整。三是建立高校兵员预征预储工作机制。兵役机关和相关部门指导、支持和协调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加强军事兴趣类社团建设,培养储备高素质兵员。
(二)关于体格检查、政治考核。一是明确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的实施部门。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征兵体格检查,公安机关负责实施政治考核。二是强化体格检查抽查规定。征兵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抽查。三是明确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的工作责任。保证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工作的质量。
(三)关于审定、交接运输新兵和退回处理。一是明确审定新兵的工作要求。征兵办公室应集体审定新兵,择优确定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合理分配入伍去向。二是规定入伍资格缺额的替补形式。向社会公示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名单,对因取消入伍资格出现的缺额从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中依次递补。三是规定退回处理的衔接制度。新兵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后作退回处理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四)关于综合保障。一是规定经费保障方式及应征公民的权益保障。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分级保障,可以购买服务开展征兵辅助工作,可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应征公民提供权益保障。二是明确高校学生入学资格和学籍保留制度。被批准服现役,已被普通高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校就学的,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享受优惠政策。三是强化优待保障制度。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享受现役军人有关待遇保障,家属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其他优待保障。
此外,《草案》还明确征兵办公室和相关单位在征兵工作中的职责;对征兵宣传、征兵信息化建设和监督考评等内容作出规定;对拒绝、逃避初次兵役登记和征集服现役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并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