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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5年9月22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钟芝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修订草案)》向省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一、修订背景
湖北是水运大省,水路交通是湖北融入长江流域乃至世界经济体系的基础通道。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内河航运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做好新时代水路交通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航道法》《长江保护法》,相继修改《港口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为现行《条例》修订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交通强国的决策部署,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省委省政府提出大力实施枢纽提能战略,建设“轨道上的湖北、水运上的湖北、航线上的湖北”,以三个丝绸之路打造新时代“九州通衢”。现行《条例》2012年出台后,历经2015年、2016年、2021年三次修正,为加快我省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水路运输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水运发展面临通航能力不足、投融资渠道不畅、港口服务功能不强、多式联运水平不高等现实问题,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水路交通工作的需要,亟需依照上位法进行全面修订,更好地发挥湖北作为长江黄金水道的核心枢纽作用,服务和保障支点建设。
二、修订过程
2024年7月,省交通运输厅组建起草专班,在调研论证基础上,起草完成《条例》草案。2025年2月,《条例》被省人大常委会列为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省人大财经委先后赴潜江、广西等地进行调研,对《条例》开展预评估。5月8日,省交通运输厅向省政府报送《条例》草案及相关材料。立法审修期间,省司法厅先后组织征求意见、调研座谈、专家论证等工作,在坚持依法立法、突出湖北特色的基础上,参考国家、本省有关政策以及外省市相同领域立法,经多次审查修改、会议研究,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8月18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条例》修改情况进行专题研究。9月1日,省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重点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9章65条,在保持现行条例体例结构不变的情况下,作出必要的修改完善,删除13条,新增8条,修改40条。
(一)关于水路交通管理体制。按照中办、国办、交通运输部实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要求,明确水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水路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并将现行条例中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一步厘清职责职能,完善水路交通管理体制。
(二)关于航道及通航建筑物建设、管理。一是完善航道建设期间通航安全相关规定。根据《航道法》,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禁止性行为等内容进行修改。二是完善桥梁建设期间桥区水域通航相关规定。明确桥梁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国家规定设置桥梁航标、防撞等设施,新改扩建桥梁应统筹考虑船舶航行安全。三是完善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可以设立或委托运行单位承担通航建筑物运行操作、船舶调度等工作,细化通航建筑物保养、运行方案编制等内容。
(三)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一是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类规定内河通航水域、内河非通航水域水上活动和乡镇自用船舶水上航行活动的安全监管职责。二是完善“三无船舶”治理措施。根据国家规定,新增对“三无船舶”及长期闲置、无人管理、所有人不明船舶的综合治理措施。
(四)关于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保障。一是助推航运绿色发展。鼓励对水运工程建设、航道养护疏浚土资源再利用,并明确再利用疏浚土的,应按规定办理手续;鼓励建造使用专业化、标准化、绿色化船舶。二是助推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推动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支持航运交易、信息咨询、航运金融保险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三是助推智能航运发展。加快智能航道、智慧港口、智能船舶建设,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深度融合,提高通航效率和安全航行能力。
(五)关于拓展投融资渠道。为解决汉江新建二线船闸资金筹措难题,扩展水运投融资渠道,加快航运高质量发展,新增公用船闸收费相关规定,明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企业自筹等方式依法新(改、扩)建船闸,确需收取船舶过闸费的,按程序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费用应当用于船闸的运行、维护、管理及改扩建,构建起公益属性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公用船闸收费机制,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意愿。
(六)关于小型客运船舶管理。为填补我省关于小型客运船舶管理的空白,进一步保障水路客运安全,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授权,新增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管理相关内容,要求经营主体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落实安全运营主体责任,在正式运营、新增营运船舶、减少营运船舶、终止经营四种情形发生后,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条例(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