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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5-09-30 09:5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5年9月22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胡金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工作,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对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作出决策部署。202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必须坚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对人大代表当好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各国家机关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健全联系代表的制度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

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基本法律。2025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对规范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现行实施办法于1994年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分别于2012年、2016年、2018年由省人大常委会作了部分修改。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有必要与时俱进修改完善实施办法,保障和促进全省人大代表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充分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显著优势。

(一)修订实施办法是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是党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制度载体。人大代表作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站位,履行政治责任,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修订实施办法对于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尽责,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实施办法是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直接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直接关系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近年来,全省各级人大健全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制度机制,加强代表对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的参与,改进代表调研视察工作,加强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有力保障代表作用的充分发挥。修订实施办法,健全各级国家机关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的制度机制,对于推动湖北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切实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三)修订实施办法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客观要求。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近年来,全省各级人大加强代表履职平台建设,扎实开展代表行动,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密切了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修订实施办法,完善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的工作机制,对于保证人大代表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遵循的原则和工作过程

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实施办法修订工作,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忠林在多个场合就学习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代表法提出明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王艳玲同志为组长,胡志强、张爱国同志为副组长的立法项目领导小组,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修订工作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将讲政治贯穿于修订工作全过程,强化对代表的政治要求,确保代表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对标对表。全面贯彻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把握代表法作为宪法性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真对标新修改的代表法,做好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监察法等相关法律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地方性法规的衔接。三是坚持总结规范。系统梳理全省各级人大代表工作的实践经验,坚持实事求是,把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四是坚持立法与普法并重。注重修法、普法、学法、用法相结合,使修订实施办法的过程成为学习宣传新修改的代表法、规范代表依法履职、推动代表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过程。

在常委会党组和立法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常委会法工委、代工委组成的工作专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全面深入学习。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逐条逐款学习新修改的代表法,吃透内涵把握实质。对照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把握与代表法的有机衔接和贯通逻辑。二是扎实开展调研。王艳玲同志带领工作专班深入基层实地调研、听取意见。工作专班分片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征求17个市州人大代表工作机构及部分基层人大意见建议。三是广泛征求意见。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一府一委两院”等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法律专家学者意见建议。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对实施办法提出指导意见。在认真研究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9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王艳玲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形成议案,决定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严格对照新修改的代表法,对其中具体明确的条款从其规定;对比较原则、概括的条款,结合实际加以细化。对实践证明可行、普遍适用的代表工作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修订草案共6章63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强化对代表的政治要求。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与新修改的代表法保持一致,新增6条充实总则等内容,突出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明确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明确代表在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职责使命;明确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原则要求;明确代表忠于宪法的职责使命和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修订草案第三条至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二)拓展和深化“两个联系”制度机制。一是明确可以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意愿,确定主题,组织代表开展集中聚焦履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二是明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分工联系选民,丰富基层民主议事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新增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途径等相关规定。三是完善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明确“一府一委两院”、乡镇人大主席团和街道人大工作机构联系代表制度。四是新增代表联络站建设有关内容,明确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联络站建设,明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

(三)明确代表参加活动的有关规定。一是细化代表小组的组成,明确代表根据选区、工作和居住状况等组成地域代表小组;按照专业和行业特点,组成专业代表小组,新增代表小组活动内容相关规定。二是明确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开展专题调研。三是增加代表列席和应邀参加有关会议等规定,明确县(市、区)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四)完善代表议案建议相关制度机制。一是明确代表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高质量议案建议。二是明确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办理议案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听取意见、通报情况。三是完善代表建议办理、督办有关规定。明确承办单位加强统筹研究,落实负责人领办制度等要求。明确主任会议确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由主任会议成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重点督办。(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

(五)加强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往返旅费和必要物质上便利或者补贴等保障内容。二是完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的相关规定,明确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乡镇人大代表学习培训纳入本级代表工作计划。三是细化代表履职相关保障,明确民航、铁路、交通、邮电等单位为代表履职提供必要便利条件。四是明确“一府一委两院”保障代表知情知政相关要求。五是明确加强代表履职宣传的相关内容。六是完善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有关规定,增加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的规定。完善代表信息变更制度。明确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预执法、司法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修订草案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

以上说明和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