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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5-11-27 16:1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5年11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厅长 朱万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

无线电频谱是国家基础性、稀缺性战略资源,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修订条例是适应新业态新产业的战略需要,无线电应用领域已广泛覆盖各行各业,频谱资源供给日益紧张,修订条例是破解低空经济用频冲突、5G融合瓶颈、“51020”先进制造业集群保障不足等问题的关键抓手。修订条例是保持国家法规全面衔接的迫切需要,2016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我省现行条例自2006年出台至今已19年,与上位法不相适应。修订条例是筑牢电磁空间安全防线的关键需要,目前新型犯罪治理形势严峻,“黑广播”“伪基站”等利用无线电设备实施电信诈骗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同时,在重大基础设施防护和重大考试、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等方面也面临挑战。修订条例是适应我省无线电管理形势的现实需要,2018年我省机构改革对无线电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全省无线电管理行政职能回归省经信厅,但无线电管理工作覆盖面广、涉及对象多,人员力量相对不足,无线电管理工作难以高效开展。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省现行条例部分条款已明显滞后,对其进行修订完善已刻不容缓。

二、修订过程

为做好条例修订工作,成立了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省政府副省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和由省人大、省司法厅、省经信厅等多个部门组成的立法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统筹推动各项工作。一是深入开展调研学习。先后赴广东、广西、天津、河南等地,对无线电管理部门、无线电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调研,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立法和管理经验。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多次邀请高校及科研单位、法律机构、无线电业务相关管理和使用机构等单位开展研讨论证,形成多份专题研究报告等。在形成草案初稿后,广泛征求市州经信部门、无线电监测机构、企业和20家省直部门意见。多次向省人大财经委和法工委、省司法厅专题汇报并听取意见,联合省人大财经委赴武汉、十堰、荆州、甘肃等地开展实地调研,省人大财经委对草案进行了预评估。三是多轮修改完善草案。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多轮修改完善。邀请省人大、省司法厅提前介入,开展联合改稿,加强把关指导。同时,对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确保立法内容合规。最终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按程序报省政府批转审修。四是配合省司法厅审修,形成修订草案。配合省司法厅完成意见征集、集中改稿、实地调研和立法座谈暨专家论证会等工作,并就条例涉及的核心事项与省编办等相关部门深入沟通,最终形成条例修订草案。10月20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研究条例修改情况和重点内容,同意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11月4日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修法原则

条例修订草案围绕频谱资源科学管理与高效利用,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统筹推进频谱资源市场化、无线产业融合化、治理能力现代化、频谱数据价值化等,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坚持与上位法衔接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从频谱资源管理、行政执法等维度进行了系统性重构,因此我省条例修订需要保持与上位法衔接。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现行条例在频谱资源配置、新兴产业支持、台站规划布局等方面的规定已不能满足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发展的需要,亟需通过修订破解低空经济用频冲突、5G融合瓶颈、“51020”先进制造业集群保障不足等问题,系统性疏通无线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堵点,加快推进低空经济、5G、卫星通信等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三是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现行条例在重点频段保护、干扰快速处置等方面存在法律盲区,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现有监测力量与快速响应机制难以匹配高强度的安全保障需求,亟需通过立法加强重点频段保护和干扰快速处置,保护我省“铁水公空”等重大基础设施安全;打击利用“黑广播”“伪基站”等无线电设备实施新型犯罪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支持重大活动与考试无线电安全保障,服务公共安全,完善军地协同机制。

四、修订的重点内容

修订草案共7章41条。根据国家条例设置相关章节,与现行条例35条相比,删除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无线电管制、涉外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等7条;修改部门职责、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许可、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无线电监测、举报投诉、监督检查、部门协作等28条;新增无线电技术新产业应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评估、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保障、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重大社会活动无线电保障等18条。

(一)关于无线电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条例关于实行国家、省两级无线电管理以及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职责的规定,修订草案结合我省情况作出规定:一是明确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以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负责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等。二是规定省无线电监测机构作为技术机构,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三是规定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通信管理、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上位法实施性措施。一是加强无线电频率管理。修订草案就无线电频率的许可,使用无线电频率缴纳占用费,以及依法收回无线电频率等事项与上位法做好衔接。二是严格无线电台(站)管理。修订草案对无线电台(站)的许可、使用、运行、终止,固定台址无线电台(站)建设以及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等事项,在上位法基础上予以细化。三是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修订草案就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销售、核准、使用等事项与上位法进行有效衔接。

(三)关于无线电赋能高质量发展。为助力低空经济等新质生产力发展,服务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在支点建设中更好发挥“无线”力量,修订草案规定:一是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拓展无线电频谱资源应用场景,支持无线电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与应用,推动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智能网联汽车、航空物流、北斗导航、低空经济等产业发展。二是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无线电频率使用评估,推动提高无线电频率使用效率。三是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无线电频率使用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监督管理,与有关部门开展技术协作和信息共享,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提供无线电技术支持。四是鼓励具备条件的通信、市政等公共基础设施与无线电监测设施共建共享,集约利用城市空间,健全无线电监测网络。五是为国际会议、体育赛事、文化旅游等重大活动提供无线电安全保障。

(四)关于无线电违法行为处置。为维护无线电波秩序,打击“黑广播”、“伪基站”等违法行为,修订草案规定:一是要求使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更改使用频率、加大发射功率、外接天线,对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二是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无法消除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暂停发射。三是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健全工作联动机制,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四是考虑到国家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已就无线电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系统规定,修订草案“查漏补缺”,针对基层反映较多的“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设备等便利条件”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并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