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通知公告 >> 文章详情

关于《湖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6-06-01 11:1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6年5月27日在湖北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刘丰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湖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省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一、《条例(草案)》起草情况

制定《湖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推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二是系统保护我省丰富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中华文明根脉的客观需要;三是固化我省历史文化保护经验、破解保护发展难题的现实需要;四是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助力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确保立法质量,省住建厅严格遵循立法程序,扎实开展了调研论证、学习借鉴、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等工作。一是深入调研论证。会同省文旅厅、省文物局组建联合调研组,全面摸排全省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现状与存在问题,形成专题调研与课题研究报告,为立法奠定扎实基础。二是充分学习借鉴。认真研究上位法及相关政策文件,邀请杨保军、鞠德东等行业知名专家和外省专家授课,学习借鉴陕西、广东等省份先进经验,结合我省实际优化制度设计。三是广泛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形成后发文征求了18个相关厅局、17个市州主管部门意见,并召开了立法征求意见会,充分听取基层特别是武汉、黄石等已有保护立法实践地区的意见建议,力求使《条例(草案)》符合省情、贴近实际、操作性强。四是认真修改完善。3月初,省住建厅会同省文旅厅、省文物局将《条例(草案)》呈报省政府,省政府批转到省司法厅后,省住建厅配合省人大、省司法厅赴河南及武汉、咸宁、襄阳等地调研,进一步听取相关部门、专家、企业意见建议,会同省司法厅多次修改完善。5月6日,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二、《条例(草案)》重点考虑

一是坚持实施性立法。细化上位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关于保护措施、监督管理等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例如:上位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已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有明确规定,《条例(草案)》中不再重复。

二是坚持补充性立法。对上位法未作规定,但实践中需要的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地段等的申报、保护、传承等,结合我省探索经验作出规定。同时针对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突出湖北保护做法,例如:针对管理职责问题,提出构建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大保护格局;针对日常巡查监管不到位问题,建立网格化巡查、动态监测等制度。

三是坚持以用促保。遵循“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理念,设“传承利用”专章,充分借鉴外省及我省武汉、宜昌、黄石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成功实践,系统总结并提炼活化利用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具有约束力和指引性的法规制度。例如:健全多元资金投入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鼓励采取产权置换、租赁、托管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保护利用;优化功能业态植入方式,统筹增加公共开放空间、引入特色商业、文创体验等活力业态,提升街区宜游宜业品质;创新文化展示传播手段,运用数字化展示、非遗活态传承、沉浸式演艺等形式,让历史文化可感知、可体验。通过法治保障,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旅游发展深度融合,做到既“保得好”又“活起来”。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八章四十三条,依次为总则、申报批准、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传承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管理体制。一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将保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日常巡查。二是规定省住建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监督具体工作,建立专家库和保护利用资源数据库。三是考虑到实践中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主管部门与省级不完全一致,且上位法也未明确省级以下主管部门,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监督具体工作。

(二)关于申报认定。一是比照上位法关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补充规定省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条件、审查要求及批准程序。二是按照上位法、国家政策以及住建部规定,补充细化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申报批准程序。三是比照上位法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直接确定的程序,补充规定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直接确定的程序。

(三)关于规划保护。一是比照上位法关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定,补充规定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规划(方案)的编制、技术审查、批准(备案)等要求。二是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明确管控底线。三是规定建立潜在资源调查评估机制,扩充保护对象,丰富保护名录。四是规定改善电力、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五是规定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运用物联网等新技术开展动态安全监测。

(四)关于传承利用。一是强化资金支持,规定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拓展资金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保护利用。二是强化社会参与,规定依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打造新型消费业态,发展文旅融合项目,开展文化展示、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运营管理。三是强化多元保障,规定支持相关科学研究,运用现代化数字技术,加强人才培训,开展学科建设。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