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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6-06-01 17:2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6年5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湖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忠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湖北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居民委员会选举是实行居民自治的重要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党领导基层治理、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其中针对居民委员会选举,新增“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等内容。

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于1993年11月制定,2014年9月、2019年11月修正,其中部分条款对居民委员会选举作出了规定,在规范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社区基层治理面临一些新情况。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适应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新要求,为我省今年新一轮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提供法治保障,依照上位法规定,及时制定我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十分必要。

二、立法的总体思路和工作过程

办法草案的起草主要遵循以下立法工作思路: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工作要求,落实党组织对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领导。二是对标对表上位法。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选举的明确规定,按照地方性法规实施性的要求,在办法草案中作出具体的、操作性的刚性规定,确保上位法在我省得到全面有效贯彻实施。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我省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际,规范和破解基层在选举程序、资格把关、流动票箱、委托投票、辞职、离任审计等方面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四是注重衔接协调。考虑到换届选举工作政策性强,基层面临的情况复杂多样,实际工作中需要衔接协调好依法规范与政策指导两个方面。在符合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办法草案着重对选举重点环节和关键流程进行规定,有些内容更适宜在换届选举相关政策性文件和工作导则中规定的,以及在操作层面更适宜给基层换届选举预留工作空间的,则不在办法草案中作出具体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成立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刘雪荣同志担任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由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同志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相关专家为成员的立法工作专班,有序推进立法工作。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党中央、省委关于换届选举的政策文件,准确把握党中央精神和省委要求,明确立法方向和重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就上位法有关重点条款的理解及时请示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二是深入开展实地调研。刘雪荣同志率调研组赴天津市、安徽省,就立法工作考察学习。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省委社会工作部深入武汉市、黄冈市、仙桃市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调研,与基层熟悉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面对面”交流,了解往届选举工作基本情况及经验做法、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刘雪荣同志主持召开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论证评估会,集中研究修改办法草案稿。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省委社会工作部分别就办法草案稿征求省政府办公厅和32家省直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和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观察联系点,以及部分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对办法草案稿反复打磨修改。5月9日,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办法草案。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8章5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选举工作原则,居民委员会组成,选举方式,部门职责,经费保障等内容。其中,从基本原则、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等方面强化了党的领导。

(二)关于选举工作机构。主要规定县(市、区)和街道选举工作指导组的设立及其职责,居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产生方式、职责等内容,为选举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三)关于选民登记。主要规定选民资格条件,户的代表、居民代表产生方式,异议处理等内容,细化了年满十八周岁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条件。

(四)关于候选人的产生。主要规定候选人的提名主体(社区党组织或者选民联合提名),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提名程序,资格审查,异议处理,候选人与居民见面等内容,确保候选人产生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五)关于投票与当选。主要规定投票前的准备工作,投票选举方式,委托投票,写票规则,计票程序,选票有效性认定,当选规则,另行选举,选举结果确认,异议处理,当选无效和举报,新老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等内容,确保投票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六)关于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罢免与补选。主要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的情形,罢免,离任审计,补选等内容,保障居民委员会的稳定性。

(七)关于法律责任。主要规定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维护选举的严肃性,增强办法的刚性。

(八)关于附则。主要规定辖有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居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办法规定的应当由街道办事处履行的职责,确保设立在城市地域范围外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有法可依。

以上说明并办法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