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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6-06-05 10:5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6年5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湖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忠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党领导基层治理、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其中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内容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现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于1999年3月制定,2011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2年8月、2019年11月、2021年11月三次修正,对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以及农村基层治理的发展变化,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适应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新要求,为我省今年新一轮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提供法治保障,依照上位法规定,及时修订我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十分必要。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和工作过程

办法的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工作要求,落实党组织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领导。二是对标对表上位法。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选举的明确规定,按照地方性法规实施性的要求,在办法修订草案中作出具体的、操作性的刚性规定,确保上位法在我省得到全面有效贯彻实施。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我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际,规范和破解基层在选举程序、资格把关、流动票箱、委托投票、离任审计等方面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四是注重衔接协调。考虑到换届选举工作政策性强,基层面临的情况复杂多样,实际工作中需要衔接协调好依法规范与政策指导两个方面。在符合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办法修订草案着重就选举重点环节和关键流程进行规定,有些内容更适宜在换届选举相关政策性文件和工作导则中规定的,以及在操作层面更适宜给基层换届选举预留工作空间的,则不在办法修订草案中作出具体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办法修订工作,成立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刘雪荣为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由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委社会工作部,相关专家学者参与的立法工作专班,有序推进立法工作。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认真梳理中央、省委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特别是换届选举的政策文件,准确把握中央和省委要求,明确立法方向和重点。对上位法有关重点条款的理解及时请示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二是深入开展实地调研,刘雪荣同志率调研组赴天津市、安徽省就办法修订工作考察学习。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省委社会工作部赴武汉市、黄冈市、仙桃市开展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全面了解我省村民自治情况和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刘雪荣同志主持召开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暨论证评估会,集中研究修改办法修订草案稿。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省委社会工作部分别就办法修订草案稿征求省政府办公厅和32家省直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和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观察联系点,以及部分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对办法修订草案稿反复修改。5月9日,省十四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审议通过办法修订草案。

三、办法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草案共8章49条,修改43条,新增3条,删除1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完善总则的相关规定。一是新增第二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二是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二)规范选举工作机构设置和职责。一是明确县(市、区)和乡镇分别成立选举工作指导组,细化具体职责。二是规定村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规范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三)完善选民登记管理制度。一是明确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条件。二是区分村实际,分别规定选民登记的具体情形。三是规范选民名单公布、异议申诉、补登删除等程序,明确选民登记的时间节点和公示要求,保障选民的合法登记权利。

(四)规范候选人提名和资格审查程序。一是明确候选人提名主体,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登记参选的村民提名推荐。二是完善候选人资格条件。三是规范候选人资格审查、名单公布、递补等程序。

(五)细化投票选举和当选规则。一是规范投票准备工作。二是完善投票方式,规定不应当设立流动投票箱的情形。三是明确选举有效、选票有效的判定标准,细化计票、唱票、监票的操作规范。四是规范当选条件和顺位。五是完善另行选举和暂缺补选制度。

(六)健全选举结束后的监督管理机制。一是新增第三十三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对选举过程或者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提出书面申诉,指导组应当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二是新增第三十六条,对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设置作出规定。三是完善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四是完善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罢免制度,细化辞职申请和表决程序。

(七)明确法律责任。对违规操作、破坏选举、不履行移交职责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令改正、处理乃至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的罚则,维护选举的严肃性和法律权威。

此外,办法修订草案还对现行办法的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进行了调整、修改。

以上说明并办法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