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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6-09-24 09:2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6年9月21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湖北省公安厅厅长 肖铁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026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相关要求,现将《条例(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及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低空经济发展和安全的需要。低空经济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是其中发展最为活跃、应用最为广泛的领域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低空经济发展和低空安全治理,要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完善低空飞行监管服务体系。省委省政府在《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提升低空空域管理精细化水平,强化低空飞行安全保障能力。安全是低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统筹无人机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关键环节监管,以高质量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营造安全有序发展环境的需要。湖北作为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科教大省和长江经济带核心省份,机场、铁路、电力、水利等重要基础设施较多,大型活动密集,部分山区农业作业环境复杂。近年来,省内无人机产业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目前实名登记无人机约27.4万架,应用场景已拓展至农林植保、物流运输、巡查巡检、测绘航拍、应急救援等领域,给生产生活带来便利,同时也产生未经实名登记、未经批准进入管制空域、闯入敏感区域、干扰大型活动、危及公共设施、侵犯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等问题,反映出行业作业规范、风险防范措施和现场安全管理仍需加强。制定《条例》,有利于把风险防控关口前移,提升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和精准治理水平。

(三)细化上位法规定,健全我省协同治理机制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无人机安全管理作出了制度安排,为地方立法提供了基本遵循。实践中,重点区域和重点目标防护、部门信息共享、违法违规飞行处置、反制设备管理、应急联动协同等方面,还需要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同时还存在部门职责衔接不顺畅、数据共享不充分、发现处置链条不紧密等问题。通过地方立法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等各方责任,有利于形成权责清晰、信息互通、协同高效的治理格局。

二、起草过程及基本思路

(一)起草过程。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立法工作,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分管领导任“双组长”的项目领导小组,组建了省人大相关专委会、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负责人和相关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参加的起草工作专班。省公安厅党委将《条例》起草工作纳入年度重点任务,制定起草工作方案,收集整理参阅资料,聘请武汉大学专家团队参与起草、论证。先后赴上海、神农架、宜昌等地开展调研,深入省内无人机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基层执法一线,听取意见建议。组织17个省直相关部门集中研讨,吸纳意见95条;开展专家论证评估,吸纳意见93条。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条例(送审稿)》后专报公安部征求意见。于7月20日,将《条例(送审稿)》报送省政府。

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省司法厅严格审核把关,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立法座谈会等形式,两次征集17个市州政府、15个省直相关部门、2家大型国有企业的意见建议;在省司法厅官网公开征求意见,邀请法学专家进行立法论证。在多次审查修改、会议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专报司法部征求意见。9月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

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对起草修订工作给予高度关注和精心指导,徐文海副主任亲自带队赴宜昌、神农架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召开立法领导小组会暨专家评估论证会,对《条例》修订给予了有力指导。

(二)基本思路。一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服务发展、分类管理、协同监管,把守牢安全底线与释放发展活力有机统一。既针对违法违规飞行和重点部位防护作出必要规范,又充分考虑农林植保、应急救援、物流运输、巡查巡检等合理应用需求,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留出发展空间。二是坚持法制统一。严格对照上位法,准确把握地方立法权限。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简单重复;对需要地方细化落实的,结合我省实际作出衔接性、操作性规定,确保不抵触、不越位。三是突出问题导向。围绕信息识别、风险防控、违法处置、责任划分等实际问题,抓住销售、登记、租赁、运营和飞行活动等关键环节,完善监测发现、现场处置、调查追溯、应急联动制度,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四是体现湖北特色。针对我省重要机场、铁路干线、能源水利设施、大型活动以及山区农业作业等安全管理需求,健全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协同配合的安全监管运行机制,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无人机及相关人员管理(第九条至第十五条)、飞行空域与飞行活动管理(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附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健全协同治理机制,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压实县级以上政府属地责任,将有关工作纳入平安建设体系;明确发改、公安、交通运输、工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以及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规定建立健全无人机安全管理协调机制,推动省低空智能网联系统与相关国家平台、部门系统互联互通,加强数据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保护。强化社会共治,明确宣传教育、行业自律、社会举报等制度,压实经营主体安全告知义务,形成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第三条至第八条)

(二)规范航空器及相关人员管理,夯实安全治理基础。围绕航空器质量和适航要求、唯一产品识别码和飞行控制措施等作出规定,强化生产源头质量管理。规范销售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行为,要求销售者查验并记录相关信息,电子商务平台履行核验、提示等责任;明确寄递企业收寄时的查验要求。细化实名登记、激活使用、信息变更和注销要求,完善销售、登记、使用信息衔接。对租赁经营、运营合格证和操控员执照作出规范,并结合农用无人机作业特点,对有关资质和培训要求作出衔接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五条)

(三)完善空域和飞行活动规则,保障合法有序飞行。衔接国家空域分类管理制度,规定管制空域、适飞空域和临时管制空域的划设、公布和动态调整要求;结合机场净空保护、铁路沿线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明确相关管理措施。建立重点区域和重点目标管控目录及分级防控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飞行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指导有关管理单位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统筹推进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安全管理设施建设,完善气象服务和责任保险制度。明确飞行申请程序和飞行操作规范、禁止性行为,压实飞行主体安全责任。(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

(四)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提升风险防控能力。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执法和信息通报机制。依托省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加强飞行动态信息汇集和风险预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飞行,明确制止、查处以及落地现场控制等处置要求。规范反制设备的配备、设置和使用,明确联合评估、从严使用等要求。支持专业机构提供检验检测、风险评估、安全培训等服务,完善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应急预案和联动机制,依法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

(五)做好法律责任衔接,维护法制统一。坚持与上位法规定相衔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非法拥有、使用反制设备以及依法配备单位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做好法律责任衔接。明确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明确处分追责条款。(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

以上说明并《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