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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6-09-30 15:1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6年9月21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湖北省文物局局长 陈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红色资源是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红色资源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一定要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2024年在湖北考察时强调,湖北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红色资源丰富,要在加强文化资源保护和推动文化创新发展上担当使命。2025年,国家修订文物保护法,对红色资源中文物的保护传承作出新的规范。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先后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形成了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主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法治保障体系。

目前,全省已完成文旅资源外业普查与资源等级评定,建成文旅资源普查数据库,完善省级以上189处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档案,分三批公布革命文物名录,建立资源台账。全省现有4600余处红色旅游资源,1700余处各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同时,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还存在概念界定不清晰、统筹协调机制不健全、分级分类保护制度不完善、管理保护责任不明确、开发利用不规范、经费人才保障支撑相对不足等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系统破解现实难题。

二、立法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省文旅厅、省文物局牵头组建立法工作专班,严格按照立法程序,有序推进调研、起草、征集意见、评估论证等工作,2026年4月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省政府。省司法厅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合法性审修,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多轮征集省直部门、各市(州)意见建议,赴黄冈、红安开展实地调研座谈,组织专家开展论证协调。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全程参与、指导立法各项工作。2026年9月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草案)》。

立法起草工作重点把握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法治思维。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决策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和最小干预原则”“加强科学保护,开展系统研究,打造精品展陈,强化教育功能”等重要指示精神,转化为具体制度条款;严格衔接文物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爱国主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并予以必要衔接,维护法治统一。

二是突出湖北特色。立足我省“红色沃土、英雄之地”实际,将弘扬“大别山精神、抗洪精神、抗疫精神”作为立法重要目的;科学界定红色资源的概念,对制定认定办法作出授权规定,对不可移动、可移动、非物质红色资源提出分类、分级保护要求,提升保护管理的针对性;将我省红色资源普查建档、馆校合作、红色研学等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细化政府和相关部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职责,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的责任,以及信息共享、经费人才保障机制,增强法规可操作性。

三是注重借鉴吸收。学习参考国家层面红色资源相关文件精神,转化为《条例(草案)》条款内容,如中办、国办《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中“鼓励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到革命旧址、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开展现场教学”内容,《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2019)》中关于“革命旧址”的范围等内容合理写入《条例(草案)》条款;将浙江、江苏、湖南、四川、吉林等省份已经出台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中保护管理和传承弘扬等适合我省实际的经验做法,转化为《条例》具体内容。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范调查认定。一是规定省文化和旅游部门、省文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红色资源认定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明确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和征集,提出拟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三是明确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二)强化保护管理。一是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需要。二是鼓励依法与红色资源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依法签订保护协议的方式,成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三是明确可通过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吸引社会捐赠等方式,对履行保护责任确有困难的非国有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帮助。四是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实行原址保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修缮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五是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红色资源保护要求外,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可以结合实际划定保护范围予以保护;可移动红色资源按照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部门要求实施保护管理;非物质红色资源的保护,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防止灭失。

(三)推动传承发展。一是加强全省红色资源理论研究的规划、统筹,收集、整理红色故事,挖掘湖北红色资源的历史内涵和时代价值。二是博物馆、纪念馆等应当将馆藏或者收藏的红色资源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提供陈列展览、展示体验、公益讲座等服务。三是在重要时间节点和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开展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在红色资源场所开展参观学习、缅怀纪念、入党入团入队仪式、主题党日、现场党课等活动。四是鼓励开展鄂豫皖、湘鄂西、湘鄂赣、湘鄂川黔等红色资源片区建设,加强红色资源交流合作,开展红色资源研究、文艺创作、馆际交流、红色旅游等活动,促进红色资源整合利用与协同共享,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发展。

(四)完善保障监督。一是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为公众提供红色资源线上信息共享服务。鼓励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开设网上展馆,推出云展览、云直播等多样化展示活动,增强知识性、互动性、体验性。二是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人才培养,优化管理队伍,充实科研力量,提升保护修复、陈列展览、宣传讲解等专业人员素养。三是建立健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志愿者培训、激励和管理制度,指导和支持志愿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英雄模范、老战士、烈属、老干部、专家学者和青年学生等担任志愿讲解员,传播弘扬红色文化。四是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占、污损、破坏红色资源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