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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友凡
深刻理解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时代背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中的重大事件和重要时间节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同新中国建立与发展紧密联系的。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的建国大纲,称为临时宪法,这是新中国依法治国的起点。“五四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对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建设,对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发挥了历史性推动作用。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给法制发展带来了惨痛的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法制建设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小平同志讲到“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1979年,在彭真同志亲自主持、领导和参与下,通过了选举法、组织法和刑法等七部重要的法律,社会主义法制开始恢复。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宪法,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结合了当前实际,考虑了发展前景,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7年,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同时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是同步的。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为法制建设提供了许多实践经验,丰富了法制建设的内容,如基本经济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等改革实践,就直接推动了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关于所有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形成。法律体系实际上是改革开放成果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律体系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又为改革开放提供了法律支持和法律环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中国法律体系所体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和改革开放的要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一脉相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实践成果。
认真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巨大成就和历史贡献
从治国基本方略的层面看,有力保障和推进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依法治国,首要的是有法可依,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从全国情况看,截至今年,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30多部,行政法规约680部。从我省情况看,截至今年9月,我省现行有效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174部,其中90%以上属于为贯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立法的,是根据我省客观实际对上位法作的补充、细化和完善,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满足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制需求。 从经济建设层面看,有力保障和推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需要运用法律法规调整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现行有效的涉及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的法律有60部左右,涉及规范社会民商事活动的法律有30多部,二者约占现行有效法律总数的40%。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确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破产法确立了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建立了优胜劣汰的企业退出机制;农村土地承包法以立法形式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效推进了农村土地二轮延包,进一步稳定了农村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物权法颁布实施,更是从民法角度为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从民主政治层面看,有力保障和推进了人民当家做主。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今年修订的选举法规定了“实行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进一步完善了选举制度,增强了人大代表选举的普遍性和平等性。代表法的修订,对人大代表的地位、职责和履职保障,作了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
直接提名和参加投票选举,当场公布选举结果”。这一系列法律的出台,都保证了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
从社会进步的层面看,有力保障和推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要在继续完善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适应社会事业优先发展的需要。2007年颁布的就业促进法为解决就业这一民生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向职工倾斜的立法原则,既侧重保护职工权益,又适当兼顾用人单位利益,有助于解决劳动领域的突出问题,实现劳动关系的法治化。此外,国家还颁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义务教育法(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等多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强调公平正义的社会立法已经逐步加强,也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的重要方面。
从反腐倡廉层面看,有力保障和推进了预防惩治腐败体系建设。通过立法建立健全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环节。随着刑法的多次修改,惩治腐败的规定日趋完善,反腐立法的重心已经向规范权力运行、预防腐败发生的行政法领域转移。行政许可法就是为权力“划边界”,公务员法就是用法律为公务员的行为“定框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则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救济途径。监督法的制定,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的监督作用,等等。这些立法有力推进了预防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从立法机制层面看,有力保障和推进了立法权限和程序的建立完善。人大行使立法权,负责制定法律;政府可以提出法律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维护法制统一,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等等。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而确定的立法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起来,使立法工作更加体现民意,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具有操作性。(摘自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