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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仗
全国首创,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
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仗
黑恶势力是社会的“毒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严重侵蚀基层政权、动摇党的执政基础。
黑恶不除,民不安、国不宁。
今年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全国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个决定。
主动作为 依法行使决定权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职权。如何围绕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行使好这一职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方面。
今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2月初,省委、省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行动方案。
在扫黑除恶这场严肃斗争面前,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决定,既是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以法定形式转化为全省人民共同意志的过程,也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具体体现,对全省上下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动员组织各级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力量共同投入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去,形成压倒性态势,具有重要意义。《决定》号召全省人民统一意志,坚定信心,主动作为,不胜不休,为建设平安湖北、法治湖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八易其稿 有效汇聚民智民愿
今年2月5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与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等单位进行沟通,提出了常委会制定《决定》和分阶段听取“一府一委两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得到常委会主任会议肯定。
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常委会2018年度工作要点,将制定《决定》列入了年度工作计划。
4月下旬,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建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着手《决定》的调研、起草工作,形成了《决定》草案初稿。此后,内务司法委员会议多次会同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召开座谈会,对《决定》草案内容深入研究、认真讨论,于5月下旬形成《决定》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印发省直相关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专家学者征求意见。
此外,内务司法委员会还组织专班分赴广东、河北等地调研考察,吸纳借鉴兄弟省市的好做法、好经验,并专程赴京向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汇报,请求指导。在八易其稿之后,于6月下旬形成《决定》审议稿,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决定》。会议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坚决同黑恶势力作斗争,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制定出台《决定》的过程中,党心民意得到充分体现,民智民愿得到有效汇聚,法治公正理念得以彰显。
体现湖北特色 动员全社会力量扫黑除恶
《决定》以《通知》为指导,突出问题导向,体现湖北特色。
自我省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决策部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涉黑涉恶问题也不断发生新变化、呈现新特点,扫黑除恶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
根据《通知》精神,《决定》从目的、原则、要求、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等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定位、法律定位和工作要求定位,也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指引和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助推和保障作用,助推各地各有关部门勇于攻坚克难、精准聚焦、协同发力,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引向深入,并取得全胜。《决定》分序言、主体、结束语三部分,规定了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坚定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志和决心。《决定》在总结我省专项斗争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分析扫黑除恶工作新的形势和任务基础上提出,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的工作要求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坚决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确保打赢扫黑除恶攻坚仗。
二、压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决定》提出,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必须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依法严惩、坚持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治理手段的原则,并明确了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责,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督促、支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独特作用,加强对同级“一府一委两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真正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在扫黑除恶中的第一线作用,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护航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和基层治理,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主力军的作用,切实打好扫黑除恶主动仗攻坚仗整体仗等;各级监察委员会要坚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深挖、查处“保护伞”与查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重点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尤其是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决定》着眼于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明确提出,要深入发动人民群众,广泛收集涉黑涉恶线索,提高深度打击的能力和水平;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赌博、吸毒、传销、拐卖、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并探索和完善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单位对全体村(居)民开展安全度、满意度调查测评。
四、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决定》对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严格基层换届侯选人资格审查、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组织、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等提出要求,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据悉,为保证《决定》的宣传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向省政府、各市州人大去函,要求加大《决定》的宣传力度,让《决定》走进乡镇、社区、企业,贴近人民群众。各市州人大要围绕《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或专题调研。
反响
响应号召形成合力长效治理
铲除黑恶势力的“毒瘤”
很及时、很重要!《决定》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既总结了前一阶段我省扫黑除恶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也为后一阶段工作指明了方向和要点,有助于强化有关部门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性的认识,有助于在全社会营造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决定》目标定位准,即依法扫黑除恶,人大、政府、监察委、司法机关要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扫黑除恶工作;《决定》重点方向清,有助于治理校园贷等和黑恶势力牵连的问题,进一步治理公职人员腐败问题;《决定》提出的机制可行,能形成合力,实现长效治理。
建议各有关部门要在思想上进一步明确扫黑除恶和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开展工作时应结合实际加强综合治理,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减刑、假释制度实行更严格、更规范的监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 童德华
《决定》站位高、手段全、氛围浓、机制好,必将对我省铲除黑恶势力的“毒瘤”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决定》提出,综合运用多种治理手段齐抓共管,压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作为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要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辩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建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形成定期调查机制,督促相关司法机关保障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会见、阅卷等权利。对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疑难案件,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保障辩护律师合法有效行使辩护权。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文
省人大常委会反应迅速,在全国地方人大中第一个出台专项决定,为指导全省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了依据和支撑,体现出人大的作为与担当。《决定》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定意志和决心、压实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从根本上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等四方面作出了规定。作为基层人大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积极贯彻《决定》,充分发挥基层人大代表作用,畅通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和及时反映涉黑涉恶问题的渠道。
——武汉市武昌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赵端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是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作为来自企业的代表,深刻感受到近些年营商环境的变化。在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严厉打击下,与黑恶势力有牵连的沙霸、石霸等越来越少。
扫黑除恶是场持久战,要长期坚持、不胜不休。要依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加强监督,把深挖、查处“保护伞”与查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重点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尤其是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省人大代表、武汉木兰花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葛天才
《决定》提出,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志和决心,综合运用多种治理手段齐抓共管,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作为来自基层的调解员,对坚持群众路线、开展综合治理深有感触。建议应加大《决定》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群众知晓,了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省人大代表、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北湖街司法所首席调解员 马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