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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立法 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11-23 01:44   [收藏] [打印] [关闭]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市的立法工作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关注民生为宗旨,以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为目标,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从有立法权至今,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84件,废止16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有68件。

一、地方立法的现状分析

经过 多年的努力,我市的地方立法从无到有,从探索起步到逐渐规范。总结我市地方立法工作,主要有以下特点:

1、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1999年5月制定《贵阳市绿化条例(草案)》开始,我市就实行立法公示。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就《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仅十天时间,征集修改建议120条; 2002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开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征集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和意见,市民踊跃参与,提出立法建议80余条;2006年11月,《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的修改在报纸、网络上公开征求意见,市民提出对城市客运的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和乘客的行为进行规范,建立城市公共客运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等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合理吸纳这些建议,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在我市人大常委会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已形成常态,所有法规草案都向全社会公示征求市民意见,广开渠道,广纳民言,从而保障地方法规的制定能够充分反映广大群众的意愿。

2、坚持规划先导。我市的地方立法始终坚持规划和计划相结合,统筹安排立法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届换届后,都要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坚持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和改革创新的原则,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的大局,着眼于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等各项事业发展相协调,制定为期五年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从宏观上把握地方立法的导向,增强了地方立法的前瞻性、科学性。同时还根据立法规划和现实情况,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计划部署有序推进立法工作,确保每年我市地方立法任务的全面完成。

3、坚持地方特色。我市的地方立法始终坚持“不抵触、不重复、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不追求立法的数量,注重突出地方特色。根据贵阳经济社会发展,先后制定了《贵阳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贵阳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等一批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为我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4、坚持立法创新。努力调整立法理念和思路,积极探索,先后制定了《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促进形成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经济社会发展形态。同时,还积极探索开门立法新途径,如2009年在制定《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时聘请北京大学专家教授担任《条例》立法顾问,为调整完善立法思路、框架出谋划策,还努力拓展立法渠道,委托贵州大学、贵州民族学院起草法规文本,保证了立法的质量。

5、坚持调整完善。为使我市地方立法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发展需要,体现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结合我国加入WTO、《行政处罚法》及《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确保今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先后四次对我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一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法规,修改了一批与上位法不一致,以及法规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地方性法规,取消了一批自行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使我市的地方法规内容更加合理完善,适应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协调发展。

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市的地方立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总体上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滞后,在整个地方法规中所占的比重偏小,与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加速西部大开发建设不协调;

2、立法宣传力度不够,公众对立法程序、立法情况了解不够,影响了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度和参与的积极性;

3、法规评估机制缺失。对法规的评估缺少一套科学合理的方法,法规执行部门对地方法规执行效果缺少反馈机制,地方立法机关对所制定的地方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够,影响了法规执行效果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三、完善地方立法的对策措施

为了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水平,为我市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完善地方立法工作。

(一)、进一步科学合理地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改革开放初期,百废待兴,无法可依的情况比较突出,加快立法成了当务之急。经过多年的努力,随着国家和地方的立法进程加快,涉及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逐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今后地方立法的重点应当是提高立法质量。在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必须坚持:1、突出重点,确保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立法规范的事项,纳入立法计划;2、条件成熟的立,暂不成熟的不立;3、国家上位法规定较为原则,需要地方立法予以细化的立,反之则不立。同时,做好立法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对未来立法需求趋势和预期效果进行研判、预测,建设立法项目库。科学合理配置立法资源,防止盲目立法、重复立法,节约立法成本,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计划性,从源头上为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编制、实施打好基础。

(二)、加强立法宣传,增强立法公众参与度。向公民提供立法活动信息,鼓励支持公民参与立法活动,既是保障公民行使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利,同时也是接受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立法工作的监督。为了更好地集中民智、广纳民意,使地方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意愿。一是要将立法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将立法计划项目征集、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法规案审议等信息公开进行规范,完善相关制度。只有保证公众充分知晓地方立法信息,才能真正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二是要引导新闻媒体、网络,加强对立法活动特别是公众比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报道,提高公众的关注度,让公众全方位深入了解立法工作的全过程,为立法建言献策。三是要探索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立法建议回应制度。让公众知道哪些意见被采纳,哪些意见为什么没有采纳,相互沟通,形成互动,从而避免“重征集、轻处理”的现象发生,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三)、突出地方立法重点。我市地方法规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环境资源保护、社会事务等较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法规较少。我市作为西部地区,特别在面临第二次西部大开发机遇,更要加大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现代药业、磷煤化工业、装备制造业等现代工业,推进旅游服务业、物流业等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等方面的立法。

(四)、推行立法评估。在“数量型”立法模式的主导下,地方立法工作容易形成对法规实施后的成效评估和执法调研不够,立法机关与执法部门的沟通反馈不积极,对一些法规的实施情况和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缺乏了解等,影响了法规的执行效果和立法质量的提高。开展立法评估,对法规的可行性、操作性等进行全面考察、评价,了解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既有利于及时修改法规,也有利于今后立法质量提高。开展立法评估工作,一是要有计划。每年在已制定的现行法规中选择一定数量的法规进行评估,并使此项工作常态化。二是要突出重点。在选择评估项目时,要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以及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评估法规项目,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三是要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对法规的评估。可以借助科研院所、高校及社会中介组织,利用评估工具、手段,使立法评估更加科学、有效。通过评估,把地方立法的“立、改、废”工作衔接起来,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法规的制定更加科学合理,实施更有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