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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形成与地方立法面临的新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来的艰苦努力,以1982年宪法为核心,以200多部法律为主干,由7个法律部门和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告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领域取得的最新成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标志性成就,而且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个新的里程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主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定义、构成及特征
所谓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一国的法律体系作为一个大的系统,由许多子系统组成,其中部门法体系、法律效力等级体系和实体法与程序法体系是三个主要的子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享有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而制定并修正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的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的总称。这一法律体系的构成,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此外的两个子系统,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授权立法而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一般而论,法律体系须合乎如下几点:一是内容完备;二是结构严谨;三是内部和谐;四是形式统一;五是协调发展。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除具备以上特点之外,同时还具有以下方面几个特征: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性质、功能和价值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系列论述,推动和加快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为我国法律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和客观规律提供了理论指导。
2.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党的领导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的政治保障。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的法律体系集中反映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3.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为基础。为了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党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确立了发展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纲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根据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形成和发展。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注意借鉴国外的经验,但又不照抄照搬,吸收其中有益的东西,为我所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最可靠的制度保证。
4.具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特点。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这就决定了这一时期形成的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它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肯定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具有稳定性和变动性、前瞻性和阶段性相统一的特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要正确处理好作为法律及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与改革过程中变动性的关系。法律及法律体系的一大特点在于“定”,一经作出规定,就要保持相对稳定,避免朝“定”夕改,而改革的特点是“变”,是要突破原有的一些体制和规则。因此,我们的立法工作,一方面要及时把改革中成功的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现有法律中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现实生活需要的规定及时作出修改,从而为改革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另一方面,要注意为深化改革留下空间,把法律的“定”和改革的“变”有机结合起来。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需要适应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加以完善。鉴于这一特点的要求,立法的任务仍很繁重。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二、地方立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在立法上面临的新任务是如何使之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如期完成,但调整、充实、丰富和完善这一体系是一项永无止境的任务,不会一劳永逸、一蹴而就。除了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同样重要,法须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变化和调整。当前,不断丰富和完善这一法律体系,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最主要的历史使命,而完成这一使命的途径之一,就是进一步搞好地方立法工作,从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创造性。作为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机关,切勿忽略地方立法在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意义。而必须将地方立法自觉地纳入完善法律体系之中,在地方立法这一广阔天地大显身手有所作为。
一、清理完善现有法规,促进体系和谐统一。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区根据改革开放和加快实施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战略的实际需要,大力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截至2010年4月,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或修改和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513件,其中,现行有效的209件。我区地方立法工作制度日臻完善,运行机制逐步健全,立法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从而为我区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这些年来,随着国家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监督法的颁布实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我区地方性法规进行了相应的清理,相继修改和废止了一批法规,地方立法的质量得到了提高。但是,由于我区地方性法规数量较多、涉及领域广、影响面大,一些法规制定时间较长,又没有经过系统修订,难免会有一些与上位法不一致、与社会发展不适应、与整个法律体系不协调、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而法律体系只有实现内在和谐,才能充分发挥其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完善法律体系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地方立法机关在这方面应当大有作为,尤其是更多地关注现有法规的修改完善,及时对现有法规进行评估、清理,在此基础上,对需要废止的及时废止,需要修改的及时予以修改。总之,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使我们的法律体系更加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
今年初,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地方性法规作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这次清理法规的工作量大,涉及面比较广。通过清理,目前,我们基本掌握了本区域内现行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况。常委会主任会议将适时地对清理法规的各项工作进行专门研究,并对认真利用好这次清理工作的成果作出安排。
二、加强民族立法。我区是全国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也是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省(区),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用好、用足、用够”民族立法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也是民族立法的生命力所在。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立法中要坚决杜绝某些固定模式,防止搞“大而全”、“小而全”,在选题上重复,在体例上套用,在内容上雷同,要充分体现民族特色,确保民族立法变通、补充法律、法规的功能,其可操作性要强,要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所以,当前我们要着力研究“什么是变通”和“变通什么”,要牢牢把握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理念,做好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和沟通协调工作。今年,顺应开展全面性的法规清理工作,我区十二个自治县《自治条例》也将进行重新清理和修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适时召开专门研究部署民族立法工作。
三、突出地方特色。在坚持“不抵触”的前提下,突出地方特色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国家法律仅有原则性规定的,地方立法可以进一步具体化;国家立法条件不够成熟的,地方立法可以先行一步;对于地方性事务,国家不必要也不可能制定法律的,地方可以自主立法。突出地方特色,首先,要从我区区情出发,根据广西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解决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我区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要善于运用和发挥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优势。其次,要实事求是,不盲目追求法规体例的完整,需要什么就规定什么,有几条就规定几条,尽可能避免“小法”抄“大法”,“后法”抄“前法”的现象。再次,要切实做好对法规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研究。法规要突出地方特色,其前提就是对所要规范的事务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
四、坚持可操作性。实践证明,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操作性不强的法规,即使立法的出发点再好,立法思路再好,框架设计再好,条文写得再好,也是一纸空文。因此,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切实解决好法规内容的可操作性问题。从我区地方立法实践看,要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加强调查研究,摸准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矛盾,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措施。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二是要处理好前瞻性和现实性的关系。由于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立法如果缺乏前瞻性,法规出台后将很快不适应现实生活。既浪费了立法资源,也有损于法规的严肃性。但是应当正确把握前瞻性的“度”,如果法规过于前瞻,法规的内容就会失去现实的社会基础,就不具有可操作性。三是法规中的执法主体以及执法主体的责任一定要明确。法规由谁执行,怎样执行,不执行怎么办,应当在法规中明确规定。如果执法主体以及执法主体的责任不明确,可操作性也就无从谈起。
五、走群众路线,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要继续开拓创新,不断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形式和新途径,保证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以及专家学者积极、有序参与立法工作。近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坚持走群众路线,实行开门立法,对经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的法规草案,都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今年月,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我们 开展了一次关于如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立法调研的科学性专题调研。
六、重视法规配套规定。在清理法规工作中,我们发现有的法规授权相关国家机关制定具体办法,但被授权机关并未就授权事项作出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以致影响到法规的正确实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做好与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的沟通协调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法规配套相关工作。地方性法规明确授权要制定配套规定尚未制定的,要抓紧制定;已经制定的,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