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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坚持走有苏州特色的地方立法之路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经过三十多年的立法实践证明,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地方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苏州自1993年被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依法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先后制定了62项地方性法规和3项有关法规问题的决议。回顾十多年的立法实践,我们深刻体会到,能否较好地运用地方立法权,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规范、调节、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关键在于地方立法要注重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坚持走有特色的地方立法之路。
一、注重针对城市性质和特点,通过立法大力加强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积极创新,有针对性地制定地方性法规,努力使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特色,这是我市在地方立法中始终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我们特别注意针对苏州城市的性质和特点,积极挖掘本地的“土特产”项目,注重在古城、水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进行立法,已先后制定了25项法规,占到我市立法总量的40%多,使我市有关古城、水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已初步形成系列。
一是注重围绕古城保护进行立法。苏州是具有二千五百多年悠久历史的全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加强古城保护,是党和国家赋予苏州人民的光荣使命。如何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保护与建设的关系,在保护好古城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地方经济,搞好现代化建设,这是摆在苏州全市人民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保护古城需要各方面的努力,采取各种措施,而法律手段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办法。因此,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在古城保护立法上下功夫。我们首先制定了《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在该条例中专门将“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单设一章,从规划的角度依法对苏州古城进行保护,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目前,苏州已形成了“东园西区、古城居中”的“一体两翼”和“五组团”格局,既很好地保护了古城,又为苏州地方发展拓展了空间。今年,根据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我们已着手重新制定《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古城保护的机制和措施。苏州园林是苏州古城的精华、代表和象征,保护好苏州园林,将对古城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此,我们抓紧制定了《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不仅为保护和管理苏州园林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规支撑,也为苏州园林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为了保持和维护苏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使我市大量的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区和古建筑得到有效保护,我们还先后制定了《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和《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
二是注重围绕水环境保护进行立法。苏州素有“东方威尼斯”之美誉,市区河道纵横交错,仅古城区河道总长就达35公里,小桥流水人家,是苏州古城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但由于多种原因,市区河道污染十分严重,水环境和河道两岸景观受到了很大的破坏。为了保护水环境,维护苏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我们及时制定了《苏州市市区河道保护条例》,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重新制定了《苏州市河道保护条例》,将调整范围从市区扩大到整个大市,使全市的水环境得到了比较明显的改善。中外闻名的阳澄湖是苏州市区及沿湖乡镇近百万人的重要饮用水源,也是著名的“阳澄大闸蟹”的产地。为进一步遏制水污染,加强水环境保护,我们先后制定和修改了《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我们还先后制定了渔业管理、航道管理、城市排水、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节约用水等法规,在这些法规中都专门就加强水环境保护作了相关具体规定。
三是注重围绕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立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保证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作为古城的苏州,保护生态环境显得尤为重要,不仅可以为进一步保护苏州古城创造重要的外部条件,同时,还可以提升苏州城市形象,内集凝聚力,外增竞争力,为苏州对外开放,吸引外资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几年来,我们先后制定了城市绿化、城市环境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禁止开山采石、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地方性法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呼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克服种种阻力和困难,在1999年就及早制定出台了《苏州市禁止开山采石条例》,既保护了青山绿水,也为子孙后代留下了宝贵财富。对此,省人大常委会也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是“造福子孙、功德无量”的大好事。在今年初召开的市人代会上,全体代表一致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职能作用,通过立法努力解决本地实际问题
多年来,我们认真按照法律规定的地方立法权限,充分发挥地方立法职能作用,积极行使立法职权,努力解决本地实际问题。
一是注重自主性立法。我们除了针对古城保护进行自主性立法外,在我市其他方面也积极开展自主性立法,先后制定了市政设施管理、集贸市场管理、长江防洪工程管理、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有线电视、市民体育健身、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养犬管理、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和昆曲保护等地方性法规。这都是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为了解决我市存在的实际问题作出的具体规范。
二是加强先行性立法。在90年代中期,针对我市各级各类开发区发展迅猛、国家在这方面立法滞后的情况,我市制定了《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等法规,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在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方面所取得的一些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规范了开发区的建设与管理,促进了外向型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针对我市在市容和环境管理中存在老大难问题,我们借鉴新加坡城市管理经验,制定了《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赋予城市环境管理部门相应职权,对城市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这种城市管理模式得到了中央的肯定,并授权我市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城市。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审计监督,鼓励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以及解决我市旅游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还先后制定了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专利促进、旅游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地方性法规。
三是抓好实施性立法。如在制定《苏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条例》时,不仅较好地贯彻了《农业法》和《农技推广法》有关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原则规定,而且把我市创造的“六统一”的为农服务措施,即统一“作物布局、供应良种、机械作业、浇灌排水、防病治虫、化肥和农药供应”写进地方性法规中,在全国还是第一家。《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行政法规和省法规进一步作细化和补充,将城市房屋拆迁中如何进行安置和补偿都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增加了操作中的透明度,较好地保护了老百姓的利益。在重新制定《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时,我们针对多次拆迁造成的扰民问题,增加了拆迁不满5年住宅增加10%补偿的规定。《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在贯彻实施上位法的基础上,又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就阁楼、车库以及停车场车位、商场铺位的发证问题,夫妻共有房产证问题,还有为数不少的市民房屋“无两证”的历史遗留问题等都作了相关具体规定。特别是《条例》规定:“房屋建成年限超过二十年,房屋权属证明资料不全,经公告无异议的,由申请人书面声明保证,或者相关部门、组织证明情况属实,可以予以登记”。对此,广大群众反响热烈,一致拥护,认为市人大为民做了一件大好事。我市制定的献血、长江防洪防洪管理、土地登记、消防、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路、住宅区物业管理、教育督导和地名管理等法规,也都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出的相关具体规定。
三、坚持围绕中心,通过立法努力保障和服务地方改革发展大局
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服务地方发展大局”进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为民、立法靠民、立法惠民”的立法理念。我们将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职权,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促进、保障、服务和规范的功能,大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加快引导和促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积极服务和保障“三区三城”建设,努力构筑“和谐苏州”,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今后一个时期的地方立法工作,我们将注重围绕本地实情,着力做好“三篇文章”。一是做好服务和保障“三区三城”建设的文章。市委十届十次全会提出“要把苏州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样板区、开放创新的先行区、城乡一体的示范区,以现代经济为特征的高端产业城市、生态环境优美的最佳宜居城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相融的文化旅游城市。”这一战略目标的确立,对于苏州在国际金融后危机时代背景下,加快转型升级,抢占发展先机,实现“第二个率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将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积极服务地方发展大局,注重以地方立法保障和推进“三区三城”建设。二是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文章。按照今年我市人代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将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充分行使立法职权,大力加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我们将积极开展立法调研,适时出台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水资源管理、农田保护、湿地保护、生态补偿以及机动车尾气、餐饮业油烟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生态保护和建设中的作用。三是做好推进法治城市建设的文章。去年底,市委专门出台了《关于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法治城市建设的意见》。《意见》强调,通过三年的努力,使我市率先成为首批法治城市创建工作先进市,为2020年我市基本实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奠定坚实基础。地方立法是法治城市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我们将认真按照《意见》要求,积极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大力推进地方立法,进一步完善法规、规章,为我市法治城市建设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