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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的思考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08-05 07:47   [收藏] [打印] [关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国家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所担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因此,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地方人大工作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是我们必须认真加以思考、研究的课题。

思考之一,完善一系列监督制度是加强自身建设,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的有效途径

人大制度建设,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年来,虽然我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先后对人大工作机制进行了修改、完善,基本上每个地方都建立完善了人大常委会议事、主任会议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人事任免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但是,当前需要完善致力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系列具体的监督制度,且势在必行。

1.地方人大选举干部及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制度亟待完善。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分别行使人事选举权、任免权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依法行使选举权、任命权还没有完全到位,离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对党管干部原则概念不清,缺乏正确的认识;对拟选拟任干部的履职能力、勤政廉政为民、依法行政水平缺乏全面了解,更谈不上知人、知情和知绩,仅凭提请人对拟选拟任命干部作简单而且较为原则的介绍,缺乏民主性。结果往往把依法行使选举权、任免权单纯当作“实现党委意图”,不利于本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正确表决。为此,建立地方人大选举正式候选人(政府正副职负责人)选前、人大常委会拟任人员任前的供职发言制度,并将当事人的供职发言存入干部人事档案,用具体的制度保证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选拟任人员的充分了解势在必行。这样一来,既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又更好地发挥了地方人大依法选举、依法任命干部的原则,真正实现了二者的有机结合。

2.建立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反馈测评制度。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的基本方式。长期以来,尤其是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听取和审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制度,督促这些国家机关改进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现实工作中,“一听了之,会后无声息”,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不尽人意的问题仍然在少数地方、个别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提高审议工作报告的质量和效果,亟需建立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反馈测评制度。人大常委会要把审议意见及时转交“一府两院”有关机关认真研究处理,并把改进工作的情况书面反馈人大常委会,才能切实发挥监督作用。近几年来,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不仅要求“一府两院”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而且突出重点,对部分研究处理情况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票决,未通过的要求限期整改并下次报告。

3.加强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的制度建设。目前,地方人大对财政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而这两部法律(办法)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虽然有些地方人大制定了具体审查监督办法,但没有统一的、实质性的审查监督内容,基本上属于财政送什么内容,人大就审查什么内容的局面。要从根本上改变以上局面,在《预算法》还没有修订前,省人大要制定和出台全省统一的《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办法》,并对公共财政预算决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收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收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收支审查监督内容(如,哪些内容到部门,哪些内容到科目,到哪一级科目)用表格形式规定下来,改由过去财政送什么,人大审什么,变为人大审什么,财政送什么的局面。

4.完善“一府两院”办理代表建议监督机制。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体现民情民意、加强和改进“一府两院”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式,加强对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督办力度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建议办理质量和效果,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要抓好交办解决怎么办的问题。要注重做好代表建议的办理服务保障工作,利用建议交办会的重要平台,提出办理建议的要求,明确具体的办理建议的方式方法,便于有关部门新上任主要领导知道怎么样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问题。二要抓好督办解决办理难的问题。全程跟踪抓督办。从建议交办之日起,就紧紧跟踪,做到经常化。如何突出重点,主要是选择好重点建议,怎样才能抓好重点建议的督办,又能推动一般建议的督办,最重要的就是要结合全年工作的安排,针对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对代表建议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选择。一是选择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或者有特殊意义的建议进行督办;二是选择一个时期内涉及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焦点和热点问题的建议进行督办;三是选择代表建议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或者多次反映的问题进行督办。三要抓好测评解决满意度的问题。每年在收集完代表建议办理回复回执单后,组织力量,通过回访复核、会议测评等方式,将办理流于形式、办理成效欠佳的代表建议确定为不满意件。在与“一府两院”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将代表建议不满意件发回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办理,直到办理结果让代表满意为止,实现代表建议办理从过程满意到结果满意的转变。四要建立代表建议办理通报机制。地方上级人大代表在省、全国人大会上提出建议的办理情况,往往只有代表本人知晓,加上这方面的情况见诸报端或者网络的极少,导致地方人大不知情,或多或少使地方人大服务工作陷入被动。所以,要尽快建立代表建议办理上下联动的通报机制,要求承办单位将有关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外,还要印发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由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在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上通报本级人大代表。这样做的好处,一是便于下一级人大代表了解选出的上级人大代表代言履职情况,对其进行监督;二是增强上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紧迫感、责任感甚至是成就感,进一步调动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创造性;三是建立完善有利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机制,对于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思考之二,建设一支高素质队伍是加强自身建设,适应新时期和新任务的必然要求

1.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建设亟待加强。《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由于该规定比较原则,实际操作中各地的理解和掌握编制的松紧程度不同,机构设置各式各样,很不规范,导致上下联系渠道不畅,对口衔接不上,不利于工作开展。同时,地方或者说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编制普遍偏少,工作委员会专职人数大多仅有1人(主任或副主任),即专工委“一委一人”的问题。这个问题也是区、县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要增加编制的可能性很小,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一是优化专工委组成人员结构,把有关部门能吃苦、会干事的从事具体工作的优秀人员而不一定是部门主要负责人(比较忙,很难静下心来参加专工委的活动,这个要换位思考)选入专工委组成人员,增强专工委力量,确保专工委工作有人干;二是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在人大机关总编制内,采取内部兼职,即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专工委兼职,既不增加编制,又能使机关形成老、中、青合理搭配的干部队伍,更能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以利于人大更好地开展工作。

2.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交流机制亟待完善。加强人大机关干部队伍的合理流动,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党政交流的良性循环体制,对增强人大机关的内部活力,激发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要坚持和依靠党委领导,向党委汇报工作,提请当地党委建立加大人大机关干部培养和使用力度,有计划、有组织地推进人大机关干部交流的机制。对人大机关的干部要同党政部门的干部一样对待,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该提拔的提拔,该重用的重用,不断激发机关干部的活力;加强人大机关干部与党政部门干部之间的双向交流;从党政机关和基层部门选拔后备干部到人大锻炼,然后再到其他部门工作,建立人大机关干部定期流动机制,使他们增长才干,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

3.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政治待遇问题亟待解决。误认为人大常委会专工委、研究室是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下设机构的问题,在一些区、县不同程度地存在,导致一些地方在召开三级干部会议、综合性会议、干部推荐会议等地方重大会议时,没有邀请专工委、研究室负责人参加会议,使其感到一样的干事而政治待遇的不公。建立地方人大常委会室委负责人列席当地党委、政府重大会议、综合型会议的制度,确保他们享有当地同级别干部的政治待遇,便于他们全面领会当地党委、政府的会议精神,围绕当地重大工作部署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把党委的意图贯穿于人大各项日常工作之中,更好地发挥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服务人大常委会的参谋助手作用。(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杨先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