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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之异同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一府两院”工作的不同监督形式。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上述监督权的过程中,往往因两种不同监督形式的共同点较多,忽视了两者间的区别,操作中易出现不规范、混同等问题,使得监督效果不够理想。笔者试图从分析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异同入手,提出操作规范构想,为规范今后行为做点努力。
两种监督方式的共同处
监督目的和对象相同。《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该规定明确监督对象为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监督的目的为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选择审议议题途径和重点相同。《监督法》第九条、二十二条就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议题的选择途径进行了规定。明确把本级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和“一府两院”要求报告的专项工作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议题确定的共同途径。《监督法》第八条、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年初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的听取本级“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该规定表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重点一致。
议题公布和会前准备要求相同。《监督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经主任会议通过,应将年度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表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议题确定权归主任会议,且印发、公布的对象是一致的。同时,为保证审议质量,不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还是组织执法检查,按照《监督法》第十条第一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大常委会均应在会前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调研专班,进行会前调研。调研专班调研后均应提交相关材料。
审议及事后督办要求相同。《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作完后,常委会应就报告内容进行审议,并作出审议意见。会后应将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进行后期跟踪督办。按照《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二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府两院”应将办理落实审议意见情况,再次向常委会报告,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两种监督方式的区别
报告主体不同。《监督法》第十三条、二十六条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的主体为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执法检查报告的主体为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实践中作为专项工作报告主体的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进行报告。
报告的内容和要求不同。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重在突出“一府两院”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工作开展中存在的不足、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的会前调研收集的意见研究情况。除对人大常委会转交的意见汇总研究情况,按《监督法》第十一条规定必须报告外,其它内容具有自主性、灵活性;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对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建议。
会前调研组的组成人员不同。《监督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前调研活动的组成人员分别作出了规定。前者组成人员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后者组成人员为本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本级人大代表仅可作为特邀人员参加执法检查活动,不能以检查组组成人员身份出现。
会前调研重点及调研成果作用不同。根据《监督法》第十一条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的调研,是为了收集社会各界对专项工作的意见。作用在于供“一府两院”对意见进行研究,以便报告时能作出回应。《监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检查的重点在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有相关建议。执法检查报告的作用是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
跟踪监督方式不同。《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形成后,“一府两院”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报告。特殊情况下,人大常委会可结合“一府两院”的书面报告作出决议。依《监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形成后,应将报告和审议意见一并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必须在规定的常委会会议上报告执法检查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如确有必要继续跟踪督办的,应由主任会议决定。
操作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1.议题的选定及时间安排。主任会议在确定监督议题、监督形式时,对议题涉及的问题化解难度大的,易采用执法检查形式监督;对化解难度相对小的,易采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形式监督。主任会议确定监督议题、监督形式后,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结合“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相关审议意见所需的时间,在草拟年度计划时,安排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时间尽可能在上半年,对“一府两院”报告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时间,安排在下半年。若本年度工作安排较多,未安排“一府两院”报告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则必须在下年度工作计划予以安排。
2.起草调研方案。年度计划印发、公布后,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工作机构,应结合议题实际和时间安排,适时起草调研方案。方案确定的调研组组成人员应根据调研议题的不同,严格依据法定条件确定。为了保证调研活动顺利开展,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非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相关人员必须参加调研活动的,只能以工作人员身份出现。调研内容应尽可能结合《监督法》规定予以明确。即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前调研,在于收集各方面对专项工作的意见;而执法检查在于发现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3.提供调研材料。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调研活动应在常委会召开前一个月完成,并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及时将调研中收集的问题汇总并交由“一府两院”,确保“一府两院”有足够时间研究相关问题,在报告中对问题有所回应。当然为便于未参与调研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调研组可对调研情况另写出报告,供审议时参考。执法检查活动,应在常委会召开前两周结束,以便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和主任会议有足够时间研究并通过报告。
4.召开会议。因听取和审议报告前,可能安排本级人大代表参加会前调查,但参加会前调查的本级人大代表身份不同,只要安排本级人大代表以调研组成员参加调研活动的,一般应安排其列席会议,且可提出意见。对未参加调研,或参加调研时,不是以调研组成员身份参加调研活动的人大代表,是否邀请列席会议,由常委会自行决定。为确保监督目的的实现,应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审议意见,并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5.审议后跟踪督办。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后,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根据常委会工作计划安排,提前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进行督办,并对“一府两院”送交的处理意见进行沟通,督促“一府两院”按规定的时间提交报告。对“一府两院”办理落实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只提交书面报告,常委会会议一般对书面报告不再审议;对执法检查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常委会一般只听取,不审议。
6.特殊情况再督办。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不满意时,应当继续监督。对“一府两院”办理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不满意的,应对该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并对“一府两院”执行决议的情况限定期限,责成再次向常委会报告;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继续审议或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直至问题解决为止。(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范任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