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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集中评议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08-05 07:40   [收藏] [打印] [关闭]

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的评议活动由过去的专项评议向集中评议转变,是宜城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评议工作的一种创新。高质量、高标准地做好集中评议工作,不仅能够帮助“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更全面地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提升效能,增强其工作的责任感,同时,也能有效地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宜城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工作实际,对人大集中评议工作做了一些探索和实践,旨在完善和创新人大评议监督方式,提高评议监督实效。

一、集中评议提出的背景

(一)集中评议概念的提出

长期以来,专项评议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组织人大代表依法监督“一府两院”开展工作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得到了广泛运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其自身存在的诸如评议范围较窄、反映问题不全等方面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为了较好地解决专项评议存在的问题,创新完善人大评议监督工作,2014年,宜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借鉴先进经验,自我探索,提出了通过以集中评议的方式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评议,并于当年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实践。

具体而言就是将人大代表全部列为评议主体,将“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全部或者绝大部门列为评议对象,将评议的内容更加贴近中心工作和本身职能责任,将评议时间定为一周年并做到连续持久,将评议结果的运用与干部的任免挂钩等,做到了评事与评人相结合,依法监督与方式创新相结合,对评议质量的提高、监督效果的提升、监督覆盖面的扩大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二)集中评议与专项评议的区别及优势

1.在评议主体数量的确定上,专项评议往往只安排少部分人大代表参加评议,使得大部分人大代表权利不能得到行使,意见建议不能得到表达。集中评议将辖区内的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三级人大代表全部作为评议主体,既有利于评议对象听取来自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性地开展整改工作;还可以拓展人大代表知情、知政、参政、督政的空间,较好地调动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

2.在评议主体对情况掌握的渠道上,专项评议渠道相对比较单一,多是通过调研或是现场听听汇报了解情况,容易导致人大代表掌握情况不充分、不深入,评议对象整改问题不全面、不彻底。集中评议则要求人大代表多渠道开展评议工作,既可以独立持证到被评议单位开展活动,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电视、信息等,了解掌握评议对象的真实情况。既通过就地就近就便参加代表小组集中开展的活动,了解掌握本区域内评议对象的情况;也可以通过评议对象的履职承诺和工作情况,结合实际,了解其践诺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等。

3.在评议对象数量的确定上,专项评议一般都是在“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中选取少部分单位,然后在此基础上或采取随机抽样或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确定的,存在“重点轻面”的现象。集中评议在确定评议对象时做到了广覆盖,就是把“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全部或者是尽可能多的列为评议对象,将其工作开展情况全部置于人大代表的评价、评定、评议之下。能够有效地解决因“重点轻面”所造成的揭摆问题不全、受教育对象不多、整改问题不彻底等突出问题。

4.在评议内容的确定上,专项评议的评议对象的随机性比较大,导致评议内容较为单一且缺乏针对性,不能全面反映评议对象的真实情况。集中评议在确定评议内容时做到量化明细。其主要内容是在结合评议对象职能职责及客观现实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确定的,具体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情况;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重大决定、决议和重大工作部署情况;各评议对象年度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评议对象面向基层服务市民、服务企业情况;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办理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评议对象的承诺和践诺情况等。

5.在评议过程创新上,专项评议开展的方式方法多是沿用以往较为固定的程序,创新性不够,整个评议活动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集中评议在确定评议形式方式时做到创新适用。通过传统方式与新时代网络、媒体等方便快捷途径的结合,使人大代表对评议对象工作情况的掌握更便捷、更全面、更深入。评议对象除了做好“规定动作”外,年初还向人大代表承诺说明年度工作安排情况,年中邀请人大代表调研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年终就年度工作落实情况采取幻灯片、视频等方式向人大代表提供图文并茂的汇报材料。集中评议以人大代表小组为单位,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兼顾行业特点,对评议对象进行日常工作监督,增强了评议工作的针对性和连续性。

6.在评议活动时间的安排上,专项评议大多是安排在年度中期,从当年四月份开始,到八月左右结束,时间短,不利于对评议对象进行全程监督。集中评议在确定评议时间时做到了连续性、完整性。就本市而言,评议工作周期为一年,分组织动员、日常评议监督、年终测评及下一年度集中评议工作安排、整改完善四个阶段。即做到每年都是评议年,每个单位都是评议对象,每位人大代表都是评议主体。

7.在评议结果的应用上,专项评议由于评议对象少、手段单一、时间短等因素,导致评议对象对存在的问题重视程度不高,整改落实力度不大,致使评议效果大打折扣。集中评议在应用评议结果时,严格按照评议方案规定,做到奖惩兑现、赏罚分明,让评议对象“心服口服”。针对集中评议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采取人事调整、司法程序等相应措施,督促评议对象认真加以解决。

二、集中评议的基本做法

宜城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人大代表集中评议工作,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组织本区域内的省、市和本级人大代表,对40个市直相关部门及12个公共服务企业在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年度工作目标等方面进行评议监督。分四个阶段实施:

1.准备发动阶段。时间一般为每年的4月-5月间,主要有向市委报告筹划集中评议工作、组织召开动员会、向社会和评议对象公开承诺书、组建人大常委会指导组等环节。

2.日常评议监督阶段。时间一般集中在每年的5月-11月间。通过平时经常性的调查了解、持证视察、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督促解决问题等有效方式,对评议对象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细致了解,为年终测评收集情况,打好基础。

在此阶段,重点要把握好“五个结合”:一是要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二是要与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相关活动相结合。人大常委会在年初安排年度工作要点时,将集中评议各阶段应开展的工作与常委会工作要点各时间段的安排有机结合,做到统一安排、统一行动、统一落实,避免过多地影响评议对象的正常工作。三是要与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考评考核相结合。采取细化任务、量化考核(规定人大代表参加活动次数、所提有价值意见建议件数等)的方式,组织人大代表对评议对象进行定向不定期的评议监督,并将参与评议活动情况,作为对其履职考核的重要依据。四是要与人大代表依法运用监督手段相结合。对影响面较大、性质较为严重的问题,适时应用“约见”、“询问”等监督手段,增强监督刚性,触动评议对象“神经”。五是要与平时“查问题、促整改、抓落实”相结合。就是将日常监督、阶段性反馈与督促随时整改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确保完成年初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3.年终测评及下一年度评议工作安排阶段。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2月间,主要由以下几个步骤:一是向评议对象发出集中测评通知。二是召开测评大会,首先是听取评议对象履职及践行承诺情况报告,要求其主要负责人上台作三分种的脱稿发言(现场发言的评议对象占全体参评单位的三分之一,以电脑摇号的方式随机产生);其次是组织人大代表在阅读评议对象年度工作总结、听取评议对象兑现承诺情况报告、收集本选区选民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照其实际履职和践行承诺情况,现场对评议对象进行集中测评。三是集中测评结果上报市委并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具体办法为:对于集中测评满意率高于80%的前5名的市直相关部门和前2名的公共服务企业授予本年度“人大代表评议满意单位”,由人大常委会进行授牌表彰。对于当年不满意率高于20%的单位,由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对于连续两年不满意率高于20%的单位,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报请市委同意后,由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免职处理;对于不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向市委提出人事调整建议;对于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评议结果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于连续两年不满意率高于20%的垂直管理单位,报请市委建议其主管部门进行相应的人事调整。结果在媒体公布,向群众公开。

为减少全体大会的召开次数,在对本年度评议工作进行总结的同时,组织召开由全体人大代表参加的下一年度集中评议工作动员会,对评议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4.整改完善阶段。时间一般为下一年的1月-3月间。集中测评结束后,评议对象要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出整改措施,并书面报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适时组织人员对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三、集中评议中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为使集中评议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提高社会满意度,在具体操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全面完整地体现党委意图。把地方党委制定的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及目标作为集中评议的重要内容,并进行细化和量化,使党委的中心工作与评议工作有机结合,做到工作同心、目标同向。及时向市委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做到当奖则奖、当惩则惩,让评议对象感受到集中评议是在动真格,促使其从严要求,依法履职。

2.切实加强对集中评议的领导。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指导组要加大对集中评议活动宣传解释力度,让人大代表进一步明确集中评议的工作目的、内容、方法、时间和步骤,为代表小组及人大代表依法开展评议活动创造条件。对于人大代表查找出的问题或是拟采取的相关监督手段,及时做好协调沟通工作。要定期走访了解民众,听取群众对进一步做好集中评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使集中评议工作更加贴近现实,更能反映民意民愿。

3.切实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人大代表是集中评议的主体,在活动中要引导其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在了解评议对象职能职责上下工夫,坚持在全面了解掌握工作情况上动脑筋,坚持在评定测评、公平公正上动真格。在整个评议工作中,做到不回避矛盾,不淡化问题,不投“感情票”和“人情票”,使得真正为群众做实事、解难题的单位获得肯定和表彰,不认真履职的单位得到批评和指正,促进其提高行政水平。

4.注重发挥代表小组组长的直接组织协调作用。人大代表在开展集中评议时,主要以代表小组为单位进行活动。各代表小组组长应主动融入,积极作为。要充分发挥“靠前指挥”和“直接领导”的作用,为人大代表全程参与评议,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营造环境,创造条件。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活动存在的不足要认真整改并做好创新和探索,不断完善整个集中评议工作。

5.不断督促评议对象积极做好迎评工作。人大常委会要抓好日常监管,督促评议对象主动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规范制定承诺书。内容紧贴市委市政府年初制定的目标,全面承担的地方经济考核指标;二是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新闻媒体以及简报、信息、网络、短信、微博等形式,积极主动地向社会传递信息,通报情况;三是加强与评议主体的沟通联系,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开展的日常监督;四是做好年终工作总结。要把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办理实事情况、兑现承诺情况等全面、准确、客观地进行总结,便于人大代表掌握了解情况,做出正确的评价;五是做好整改沟通反馈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要向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报告问题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取得的效果以及群众的满意率等。

四、集中评议开展以来取得的成效

宜城市人大常委会自开展集中评议工作以来,通过不断的实践与探索,逐步规范化,对评议对象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对人大自身工作的创新和完善也带来了积极效应。

(一)提高了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将全市人大代表列为评议主体,能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反映人民群众的真实看法和观点,真正发挥出人大代表为民代言的作用。同时,将评议的主动权交给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来行使,也丰富和扩展了人大代表实现政治参与的方式和途径,在提高了其履职积极性的同时,对职能部门也起到一种震慑作用,后者也主动邀请并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

(二)促进了评议对象依法履职的主动性。集中评议工作全面铺开后,评议对象主动把集中评议工作作为全年工作的大事之一,很多单位主动与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系,详细了解集中评议事项,并作出具体安排。

(三)紧密了评议对象与评议主体之间的联系。在评议活动过程中,评议对象主动联系评议主体,不定期地邀请人大代表到本单位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详细介绍。同时,也通过人大代表了解社会各界对自身工作的评价以及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整改工作。

(四)推动了党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落实。通过集中评议活动的开展,将全市中心工作纳入评议范畴,组织人大代表全程监督职能部门工作进度,从而形成推动工作落实的合力,促进党委政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有效解决。

(五)促进了干部队伍作风的转变。集中评议将评议工作与评议干部相结合,加强了对人大任免干部的监督,为党委对干部的年度考核、选拔、任用提供了参考依据,不断转变了干部的作风,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如,结合集中评议工作,常委会组织专班对全市经济发展环境进行了专题调研,原原本本地将调研情况呈报市委,引起了市委的重视,也促进了职能部门及窗口单位主动转变工作方式,提升工作效率。很多群众都反映,现在部门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态度比以前有了很大改观。

(六)推进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完善和创新。集中评议将评议监督与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开展的执法检查以及组织的约见、询问、质询等监督方式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拓宽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面。(宜城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