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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08-05 07:29   [收藏] [打印] [关闭]

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有效形式,其目的是为了使宪法和法律切实得到贯彻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各地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已经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作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保证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强化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地位。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一些有待改进和完善的问题,直接影响着执法检查的实效。主要表现在:“四重四轻”上:

——重数量轻质量。执法检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安排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为了年终总结工作时有说头,每年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往往只考虑了执法检查的数量,而忽视了执法检查的质量,安排的内容过多,重点不突出。由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工作部门的人力、物力有限,“糠多嚼不烂”,出现了人大本身力量不支、检查过程草率、下面疲于应付的现象,缺乏一定的深度和力度,看起来对多少部法律法规开展了执法检查,而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执法检查徒见虚名。

——重形式轻实效。有的在开展执法检查之前,准备工作做的不充分,没有组织执法检查组成员认真学习所检查的法律,对法律的条款、内容以及实施中的重点、难点不熟悉、不了解;有的在检查前没有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盲目上阵,下去检查时不知道从何处入手,不知道重点检查哪些内容,往往抓不住主要矛盾,检查不出实质性的问题;有的在开展执法检查时追求形式上的热热闹闹,组织的人员过多,安排的时间过短,下去后按事先安排的路线,看事先确定的企业和单位,听事先准备好的汇报,执法检查成了“蜻蜓点水”、“走马观花”,图了形式,走了过场,这样的执法检查很难发现问题,也不会取得实效。

——重汇报轻调研。当前,多数执法检查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研不够,满足于听汇报。而执法部门的汇报材料往往是情况加事例,谈工作业绩、发展思路的多,而问题和差距一笔带过,甚至有的报喜不报忧,不论是成绩还是问题,都只是停留于表面,缺乏深层次的分析。检查组从执法部门的汇报材料中很难发现问题,对法律实施的全面真实情况了解不够,以致于执法检查组在反馈报告中只是把执法部门的汇报情况加工加工,然后反馈给执法部门,实际上是把汇报情况又说给汇报人听,执法检查没有走出“听取汇报——参观典型——汇总反馈”的老路子,结果问题没找准,改进工作的建议也无法提,只好原则性的提几条,一般性的要求比较多,刚性的、可操作性的要求比较少,执法检查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重检查轻落实。一些地方人大对执法检查工作比较重视,检查前制订了工作方案,进行了安排部署,检查中广泛调查,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检查组也向人大常委会写出了书面的执法检查报告,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评价,找出了问题,分析了原因,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和意见,并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整改。但建议提出后,没有一抓到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执法单位整改情况不进行跟踪督办,不闻不问,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查了就了”的现象,尤其是对整改不力者不敢和不善于动真碰硬,既不追究失职责任,又不行使法定制裁权,不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职)、罢免等刚性手段,致使执法检查前紧后松,问题得不到有效的整改。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整个人大的形象和权威。笔者认为,要提高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实效,必须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1.在执法检查之前,要精心安排,充分准备。人大每组织一次执法检查活动都要花一定的时间、人力、财力和精力,“磨刀不误砍柴工”如果匆忙确定,草率进行,势必劳民伤财、没有结果。因此,精心安排,充分准备,是搞好执法检查工作的基础。一是内容的安排要精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责是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我们国家的法律很多,对于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情况都应该进行检查,但要依据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因此,确定和安排检查内容时,应选择关系当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而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尚未完全到位并存在某些突出问题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的次数要适度,不宜过多,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人力、财力和精力来开展执法检查,使检查有力度、有深度、有效果。二是法律的学习要先行。现实的执法检查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检查人员是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要搞好执法检查,检查者必须首先熟悉乃至精通所检查的法律。如果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去参与检查,势必造成执法检查的盲目性和缺乏针对性,检查就难以发现深层次的问题,也难于对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状况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评价,也就提不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监督意见和建议,从而达不到执法检查的目的和效果。因此,在执法检查之前,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参与检查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及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研究法律,把握其中基本的东西和关键性的条文,这样执法检查才能减少盲目性,增加针对性,避免流于形式。三是方案的制定要科学。在方案制定前,可以派执法调研组开展调查,还可以开展问卷调查、找有关部门和基层干部座谈等形式广泛了解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从收集群众意见中发现和梳理出一批执法问题,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在此基础上,科学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重点、时间、参加检查的人员、检查的步骤与方法,确保执法检查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四是检查的人员要精干。执法检查组的人员不宜过多,要注意常委会领导、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业人士的合理搭配。对一些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全面检查的法律,可以分成若干个小组,分头进行检查,避免大轰大嗡式的检查,确保检查质量。

2.在执法检查之中,要掌握方法,摸准实情。仅靠听取汇报、实地察看、开座谈会这些方式很难看到真相、听到真话、掌握实情。很难发现执法中的问题,找不到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提不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意见。因此,创新检查方式,不断提高其科学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已成为搞好执法检查亟待解决的问题,要克服走过场、图形式的做法,就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求实务实的工作作风。在执法检查的方法上实行三个结合。一是听取汇报与走访座谈相结合,重在走访座谈。“一府两院”的领导多是执法的责任人,属于被检查的对象,听取他们的汇报是必要的,但是由于法律是由他们执行的,所以很难自己发现自己的问题,所以要走访座谈,直接面向群众,适当回避执法官员,启发群众打消顾虑,鼓励大家讲真话、道实情,为检查组提供更多的参考素材。二是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重在重点抽查。执法检查时普遍存在平均用力、重点不突出的问题,好象走马观花,只看到普遍现象,抓不住其中突出的问题,这样的检查是没有什么实际效果的。我们要在普遍检查中发现突出的问题,在普遍现象和突出问题中寻找深层次的原因,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对一些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测、重点解剖,从多角度、多层面地深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分析根源。三是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重在暗访。明察到的是事先安排和选择好的现场,往往反映不出真实情况,暗访到的则可能是普通的群众,从他们那里了解的信息可能会更全面、更真实、更客观。在暗访时,执法检查组要增加随机性、主动性,避免总是被被检查的对象牵着鼻子走。

3.在执法检查之后,要交办督办,解决问题。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群众反映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危害性的问题要在分析原因、找准根源的基础上,向本级“一府两院”反馈、交办、督办,促成问题的解决,这是执法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大的工作职责。一是要敢于交办督办。有的同志认为,人大工作多不得,少不得,急不得,慢不得,硬不得,软不得。由于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开展执法检查时,往往大胆不足,谨慎有余,不顶真,不较劲,影响执法检查的效力。这实际上是对人民不负责任的表现,是一种工作失职。因此,我们不但要善于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问题,还要敢于将发现的问题向执法机关交办督办,既出点子,又监督落实,促成问题的解决,在监督中体现支持,把执法检查引向改进执法。二是要善于交办督办。这就要求我们要站得高、看得远,能抓住问题的本质和根源,在交办的形式上可以以审议的意见交办,也可以以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交办。在交办的内容上,既要有治标之举,也要提出治本之策,要求执法机关建立长效监督机制,改进执法,理顺监督体系,把法律真正落到实处。交办办后常委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听取并审议落实办理情况的报告,对交办后不了了之、敷衍了事、得过且过的整改者,人大要动真碰硬,依法追究失职,直至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法定制裁手段,咬住不放,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南漳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刘继国)